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电子取证规范化问题浅析

2020-10-20 06:15田阳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6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规范化

摘要 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各行各业的都或多或少的应用到了信息技术。电子证据就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媒介而形成的一种证据类型,在近年来的检察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主要是将现有的数据通过计算机来进行大范围的共享与传输,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办事效率,减轻工作人员的负担。本文就电子证据在检察实务应用中取证规范化问题这一热点话题,对电子证据的特征以及提取的注意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探讨电子证据在检察实务中应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以期更好的推动我国检察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 电子证据 审判中心主义 取证 规范化

作者简介:田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123

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升是推动信息技术发展与普及的重要因素,同时为了减少在工作中的失误以及实现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将电子证据大范围应用其中,电子证据也成为了传递信息记载事实的重要方式。

最高法于2018年9月发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可信取证手段、举证方式、质证和审理规则等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之前,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的合法定位没有明确,将其划分为书证和物证的现象较为普遍存。伴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将它正式放在证据的范围之内,赋予了电子证据的相应法律地位。电子证据自身的特殊性质,也决定了其与我们接触到的其它证据的模式有着天生的区别。

一、电子证据的特征

(一)无形性

受到技术水平以及传统政策的限制,我国从前所使用的证据都是纸质书写的,这也决定了它的媒介注定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人们可以通过感知真正了解到其中的内容,而现阶段所普遍使用的电子票据大有不同,它是通过“0”和“1”这两个普通的阿拉伯数字来代表其含义,在没有系统学习过相关知识面前的人不会了解其内涵。

(二)多样性

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单一的,它可以应用文本、图像甚至是视频等生动形象的方式展现在人们面前,这减少了工作人员在问题分析中的失误。同时,在不同状态下所使用计算机或是应用的不同方式导致最终所呈现的形式也是有很大差距的。

(三)双重性

在拥有高精密性的特征下还具有易破坏性的电子证据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当下信息技术转型升级所带来的产物,同时它较传统的形势而言还能够更加精准无误的对事物的形式加以反应,除此之外,在应用传统的方式时很容易出现因错误出现涂抹的问题,而通过电子证据在保证质量和效率的同时还可以让证据保持简单整洁,但这也会出现一些被他人随意篡改的现象。

二、电子证据提取的注意事项

(一)对证据提取意识较弱

相关检察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会受到传统固化思维的影响,能够在第一时间对实务的证据进行反应,并且办事效率较高,但是在应用电子证据时就会出现敏感度较低的情况,最终导致在检查时很多重要的信息没有搜集到。

(二)技术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技术人员在电子证据的使用和操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受到了一些技术人员知识水平和能力的限制,最终导致证据使用的效果不佳,这就需要相关工作单位引起高度重视,加大对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力度。

(三)流程缺乏标准

因为我国对电子证据使用起步较晚,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以及内容没有深刻的把握,很多步骤环节都在实验阶段有待改进。许多工作人员在办公时依旧依靠自己的工作经验来进行,这会使得电子证据使用效果大大降低,同时也对它的完善性造成一定的冲击。

(四)缺少专业设备

拥有专业设备是大部分工作实施的前提条件,我国现阶段所使用的电子证据相关工具是通过小厂商制造的,没有接收到国家的审查就散布于市场各处,导致在工作中数据接口不够统一或维护更新滞后,证据应用的效果也会因此出现问题。

三、電子证据在检察实务中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取证工作难度大

证据的是否有效在一定程度上会取决于证人证实的有效性。当然现阶段我国所使用的电子证据也会受到证人的影响。通常来讲,潜在证人不能从根源上确定整个案件是否具有真实性,但去可以对证据中的内容真伪性进行判断。潜在的证人主要是由数据的管理者、细心技术掌握人员等,只有这些人都认为无误,才可证明其真实性。电子数据的获得不是一个简单的取证问题,更涉及到了技术的掌握和使用。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司法人员由于只是短暂的接触了电子证据的使用,技术以及人员配合方面都存在着不足,这就给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阻碍。

(二)电子证据缺乏时效性、完整性与准确性

许多人员在取证的过程中没有把握好时间,最终导致证据存在着很大的误差。这样的证据不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出事物所表达的内容,并且它与传统的方式相比较在改动时没有痕迹。倘若有相关违法人员对其进行不规则的操作也难以发现。比如现阶段对一些照片和视频进行整合过程中,需要不断地进行修改,而有些人员就会趁这个时机对其进行篡改。这对整个电子证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大大降低,其在法律上的效率也不可以展现。除此之外,由于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因此当出现在法庭中作为证据时就不能全面的展现其效果,并且其通过多人整合的结果,因此很难说明它的真实而和准确性。很多时候,由于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受到影响不仅没有起到对案件的正式效果,反而容易对人权产生一种侵犯。例如在一些网络违法犯罪时,对证据不能第一时间掌握,收集的困难也要随之增大,对现场也不能全面的展示。

最后一点,倘若没有进行大范围的信息保护就会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出现商业机密以及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的现象,从而加大了整个检察工作的难度。

(三)法律涉及范围不够广泛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的法律制度完善,对于监察方面的法律制度也进行了优化。但是,总的来讲,法律所涉及的范围并不是十分广泛,有些概念只是一个轮廓,没有具体实际操作方面的规定,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很容易因法律规定不清造成工作问题发生。倘若不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就会造成检察体系的混乱,对社会的发展也会产生更严重的影响。

四、完善电子证据的举措

(一)制定使用规则

因为电子证据的使用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其在取证中使用方式的不同。因此,要注重对于电子证据使用规则的制定,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搜查,减少工作中的失误。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较而言,更容易被他人篡改,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侦查的过程中,需要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帮助来对证据的收集以及使用规则进行规范,以防止由于自身操作不当,造成证据缺失或是真实性难以把握的现象。当然,随着时间的流逝电子证据的性质以及内容也会给其作用带来变化。这就提醒证据收集人员一定要对时间把握良好时机,防止由于对时间的迟缓,造成电子证据是真的现象发生。综上所述,从根本上说明了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规则体系对保障电子证据有效使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加大技术人员培训力度

人是生产力中重要的决定部分,因此在电子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大对于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应用高科技来协助检察部门的工作。在具体的操作之前,要制定对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使他们能够在学习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拥有更强的逻辑,思维和处理应急事物的能力,并选出优秀人才,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从而保证工作可以顺利开展。

(三)加大财政支持,升级取证设备

许多地区由于资金不足的问题,使举证的设备难以得到升级。这时,政府就要加大对有关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根据不同的部门办案所需来找寻已经检查合格的机械设备,并投入未来工作的使用。倘若设备水平仍停滞在传统状态,在面对一些难度系数较高的电子证据,举重任务时,就很难推进,这给开展工作的人员的工作效率也造成负面影响。

(四)制定相关法律

法律是保障我国各种政策实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各项工作实施的基础。国外的电子证据引用之所以呈现出高效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其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我国也要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出台与我国电子证据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政策,改变传统中不合理的规范制度,从而建立完善的证据体系,更好的保障工作进度和效果。并且能够更好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滥用职权的现象,对广大人们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最终对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而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五)电子证据取证过程制度化

现阶段我国电子取证过程中,一些技术人员出现不负责敷衍了事的现象。根據这种状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据现行我国电子取证的发展状态来完善取证过程中不合理的问题。这也在提醒着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不能出现由于自身惰性导致工作失误的问题,从而使电子数据体现出合法性、有效性和完备性的特征。除此之外,相关设备研发机构也要依据法律标准,进行认真的制作,并聘请相关技术人员对设备升级,为我国的检察工作做贡献。最后在面对一些难以解决的取证问题时就要对数据整体进行分析。

(六)加大专业认证力度

在进行具体工作时,必须要对每个案件的特殊性加以把握,坚持具体问题用具体的方式分析的方法,对相关设备进行及时的升级,生产适用于不同工作的工具。除此之外,对于电子取证的真实性判断方面,就必须要加大专业对取证的证实及核查力度,找出不合礼法的显现及时整改,解决分析中的问题。

五、结语

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电子证据的取证规范化整体水平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知识水平受限等一系列问题也使电子证据在中的检察作用发挥受限。所以,就目前的发展状态而言,我国的检察机关必须根据发展特点以及法律来完善的工作流程,建立相关制度防止违反法律现象的发生,从而更好的推动检察实务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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