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安全的若干规定》及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特规定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有的程序原则及审判程序。随着近些年一些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的发生,司法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正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法律进行修订,《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也专门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的进行了修订。《修正案(草案)》完善了关于适度放宽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刑法条件、未成年人范围记录封存制度、询问审判未成年人相关的制度。本文主要论述了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建立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及其特点,分析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及进步意义。旨在为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刑事诉讼程序 建立 法律条文
作者简介:马培杰,云南省中共大理州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121
世界各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都非常的关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也十分重视。因各国国情、司法制度及文化的差异性,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及刑事诉讼处理也采取不同的模式。法国针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采取“法庭模式”处理;日本、德国、美国则采取“福利治疗模式”处理;丹麦、瑞典、芬兰、挪威等国采取“社区参与模式处理”;新西兰在集体会议制度与私法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应用社区资源进行协调解决,或通过司法干预进行解决,同时还建立了相应的侧重保护的少年色法制度及其他保障儿童与家庭福利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设有专规来处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但就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生理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法律相关制度中有所说明。《修正案(草案)》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及完善做出了新的修订。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及完善对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建立的必要性
因《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诉讼程序做专章规定,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可以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更加的体系化、规范化、流程化。此外,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为该类刑事案件的诉讼提供了指导依据,最大程度的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案件诉讼过程中更加全面的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建立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是依据我国原有的法律法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规定建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须防少年犯罪准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法律条文。
(一)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建立
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程序、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
1.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关于材料来源、立案条件、立案程序大体上与成年人犯罪链程序一致,但在犯罪对象对待上有细微差别。要求年满14周岁不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立案材料应查明准确的出生年、月、日,查证是否系教唆犯罪,查证对认定案情有意义的材料。经查证后犯罪属实,犯罪行为较轻,社会危害较小,不符合立案条件,无需从轻判处的要将立案材料移交到有关部门,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办理立案手续,并注明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
2.侦查程序
未成年犯罪侦查程序规定,对普通案件侦查时,侦查对象主要为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情节,除查明事实情节外还要查明与之相关的以外的情况,如成长环境、心理狀况、个人平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是否有教唆犯罪情况等。尽可能扩大侦查范围,查明事实真相的细节,以便于更加公正的对其处罚及教育改造。侦查过程中要慎用强制措施,以免增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必要情况下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采取较情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对于必须采取剥夺人生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应做好分押分管。侦查过程中的传唤、讯问要灵活进行,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熟悉的场景,或通知其父母(监护人)在场,以缓和气氛,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
3.起诉程序
起诉程序要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贯彻以下几点:(1)贯彻全面调查原则,对全部证明对象逐个审查核实;(2)设立专门起诉可是或指定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犯罪起诉工作,要求起诉人员必须具备全面的心理学、生理学、社会学及教育学相关的知识,能够灵活的执行法律和运用多种知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3)不起诉案件应做好继续考察工作,起诉案件的起诉书应结合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社会环境、个人情况等进行说明,重点是立法上要考虑增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即检查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及悔过表现分析犯罪原因,对犯罪情节较轻的设定一定的条件,若在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相关义务,可做不起诉决定。
4.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要求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组织专业化、庭审程序特殊化、判决结果轻刑化,从要求对判决制度进行尝试性改革。尝试性改革应针对暂缓判决、处罚方式改革等,暂缓判决制度主要以达到惩治、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主。
5.执行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在诉讼判决生效后执行,执行过程中应与成年犯分别羁押,改造应以教育为主,轻微劳动为辅。在线执行机关交付时,人民法院的材料移动应尽可能的详细。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力量,创新执行方法,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执行。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我国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结合了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而定,主要特点如下:(1)突出教育改造,诉讼程序各个阶段融合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2)国家立法赋予未成年被告更多诉讼权利及保障措施;(3)明确要求证据要有较高的证明,证据清晰、充分、确凿;(4)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均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诉讼程序具有灵活、缓和、多样性的特点;(5)立案程序有别于成人犯罪嫌疑人立案程序,要求查明犯罪嫌疑人确切的出生时间,制作立案报告;(6)侦查程序设定的范围广,较少使用或不适用强制措施,传讯及询问设计灵活、缓和;(7)起诉程序对不起诉的案件要求公开宣布,对不起诉者定期考察,起诉书及起诉工作应有专人组或科负责,且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8)审判组织应为少年法庭,且要求审判员中必须有女审判员;(9)审判程序为开庭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
(一)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完善
1.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方针及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确立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同时还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办案的三项基本原则:(1)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原则;(3)办案人员专业化原则。以上方针和原则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提供了程序依据和基本的指导。简言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应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目的是尽可能的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利,确保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办公平、公正。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人生在刚刚开始,部分意识薄弱、罪行较强的未成年人完全可以通过教育感化来提高思想觉悟,在未来为社会做更多的贡献。因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的惩罚从来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真正的目的是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由衷的接受教育,得到挽救。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方针和原则的确立,正适应了当前未成年刑事诉讼犯罪办案管理的需求,为各部门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2.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中享有的特殊权利
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即便是发生犯罪行为,也可能受多因素影响。作为弱势群体,他们缺乏足够的能力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更应该保住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样享受作为弱势群体该有的合法权利。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作为被告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2)作为被告应可享受严格限制使用逮捕措施的权利;(3)未成年刑事诉讼案件应享有分案处理的权利;(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享有接受讯问、审判过程中有法定代理人或组织到场的权利;(5)《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不公开原则,《修正案(草案)》又明确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中不公开设立时间界点的问题,将不公开审理上升为法律规定。
3新增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三种特殊制度
一是适度放宽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刑罚条件。《修正案(草案)》中适度放宽了附条件不可起诉的刑法条件,新增对附条件不起诉的使用条件、程序、监督及撤销相关的法律规定。该条件的修正对犯罪程度较轻的未成年人规定了不起诉的几种条件。深度解析,是对未成年的一种权益保护。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小、思想不健全,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冲动型较强,一部分问题是由于家庭教育疏忽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導致的未成年人犯罪,最佳的惩处就是对其进行深度的思想教育,将惩处作为前提条件,以思想教育为根本,来达到严宽相继的目的。例如附条件中关于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就是为了庭审的过程中对部分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在公诉环节后中介刑事司法程序,不需要公开宣判,以防起诉后公开宣判在未成年人心中留下阴影或犯罪污点,影响未成年人未来的发展。
二是用前科消灭制度取代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5年以下尤其徒刑的,对其相关犯罪记录应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出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应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即刑法中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虽然规定向保护未成年人倾斜,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保密并非彻底销毁,依旧会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构成一定的威胁。同时,该制度的规定与我国《公司法》《警察法》《法官法》《商业银行法》等众多法中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因为《刑法》第100条还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使得《刑法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受到了限制。《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代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了对犯罪行为较小的未成年人的保护的进步性。
三是确立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律师在场制度。《修正案(草案)》中新增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律师在场制度,该制度主要体现了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为中心的讯问、审判制度,相关条件允许律师、父母或监护人在场,以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侦查程序、审判程序中的应享有的公平性、公正性,防止未成年人因害怕或受警察压迫,违背自己的意愿交待事实。这较《刑事诉讼法》有了新的补充。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调查,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简言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调查还应配合社会调查制度。
(二)进步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及完善使得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查、起诉、审判、执行更加的系统化、规范化。诉讼程序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而设,诉讼各个阶段方式灵活,诉讼处理更加谨慎。《修正案(草案)》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相关的法律条文的完善是基于当前社会未成年人起诉方式的适应性需求,针对具体的不起诉权益的影响对不起诉附属条件作出了解释,关于不起诉刑法的放松条件考虑谨慎,司法解释灵活,最大程度的保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前科消灭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隐私保护相一致,对千克的消灭有利于未成年人悔罪后尽快的回归社会,体现了司法对人的公平性。这比过去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轻罪与重罪区分封存有了明显的进步之处。确立讯问时未成年人律师在场制度对法定代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帮助未成年人争取合法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虽然一定程度上部分程序还存在一定的局限和疏漏,但诉讼程序的灵活性给灵活的处理诉讼及公平审2判预留了空间。整体而言,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及完善与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诉讼需求一致,也补充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缺乏专章规定的空白。
(三)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建立及完善的新思考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完善是明确和细化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基础。虽然新《刑事诉讼法》通过设立专章特别程序明确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流程及特殊制度,但就世界各国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模式而言,专章特别程序并非独立立法,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理念只是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中已有的问题进行了完善,但就司法保护而言,并不全面。专章制度缺乏整体性设计,在刑事诉讼办案过程中涉及的部门主体较多,协调工作有一定的难度,因此理论与实践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考虑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给司法部门法官审判规定了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审判的合理性,使审判人员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全面系统的评估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并进行审判,但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较大,又缺乏限制,因此同一件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这也是当前未成年犯罪诉讼程序的不完善之处。从未成年人犯罪程序及刑事诉讼审判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实际保护来看,《刑事诉讼法》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当前,应该适度的放宽对未成年人附条件的不起诉范围,逐步的完善前科消灭制度,以前科消灭制度来代替原有的《刑事訴讼法》中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必要是要还需要对未成年人刑诉法采取独立立法模式,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及世界各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相关的制度设计未成年犯罪诉讼的专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做更加详细和全面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草案)》中关于未成年人不起诉的条件作了补充,使得不起诉规则体系更加的完整。又以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取代了原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点顺应了国家法的发展潮流,有效的避免了犯罪记录对于未成年人学业及工作等方面的影响。新建的询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律师在场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周到。整体而言,使得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更加的明晰,更加周全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的司法诉讼的过程中,新增的制度关于具体如何实施及特殊情况未做规定,部分诉讼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这还需要通过其在实际诉讼案件中不断的应用来总结问题,分析未成年人诉讼的司法需求完善相关条例。特别指出,要增加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自由载量权相关的规定与程序,以便于法官结合实际情况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