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单位政府会计核算总结及信息化衔接探讨

2020-10-20 05:46普云飞罗振寰黄晓云
财会学习 2020年27期
关键词:科研事业单位政府会计制度

普云飞 罗振寰 黄晓云

摘要:2019年《政府会计制度》已在全国行政和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基于广泛的宣传和精心的培训及准备,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会计制度》运行应较为平稳和顺利。经过一年的执行,相信不同行业的行政和事业单位都会在统一政府会计核算制度核算体系下,有着自身业务的特殊性和侧重点。因此,针对各自的特点进行阶段性总结,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会计制度》下完善自身核算模式的运用。本文就科研事业单位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对会计核算基础核算模式设置以及与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系统的衔接等工作细节进行总结,以供各位同行参考探讨。

关键词:《政府会计制度》;科研事业单位;暂收暂付;应付职工薪酬;科研项目预算管理

引言

2019年实行的《政府会计制度》从初始设置到完成决算报表,已经运行了一个完整的核算年度周期,通过科研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财务核算运行,我单位归纳了部分能让会计核算和科研财务管理更完善、更准确、更高效的经验和技巧。

一、暂收暂付款项较多的单位,在政府会计体系的预算会计核算中,首先应当以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金额为核算基础;其次通过设置专门的归集科目,单独汇总当年内属于暂收暂付的非财政资金,年末时再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对不属于当年预算收支范围的暂收暂付非财政资金进行调整

(1)现行政策内容规定: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第三条“关于单位年末暂收暂付非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中,对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应当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的处理分三种情况进行规定,其中有两种情况如下:(1)应当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规定为:本年不做预算会计核算但下年要做;(2)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仅作财务会计处理,不做预算会计处理。

(2)建议设置“不纳入本年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收入/支出”等科目进行归集,同时规范年末统一处理的核算流程:根据执行经验,建议首先在“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目下分别增设“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收入/支出”科目和“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收入/支出”科目,同时根据单位自身情况在上述科目项下再设明细核算,以此来归集当年发生的“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和“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各类暂收暂付款项;其次,在年末结账时对以上科目归集情况进行实际分析,分别采取年末冲销次年初恢复,或者年末冲销不再恢复的方式处理。本条建议可供暂收暂付款较多的单位参考(如:科研事业单位、医院或学校等)。

(3)建议理由:(1)从会计核算的本质上看,每年货币资金科目的收支发生金额是所有会计核算的起点。同时在财务会计工作中需要进行现金日记账的日清月结管理,需要进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的月度对账并形成银行余额调节表归档留存;包括对现金流量表的项目定义,都是基于会计年度内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所有收支发生额来进行的。只要会计年度内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现金流量表等与实际发生的资金收支金额相符,则当年的账务及报表不会存在会计核算错误的基础性问题。因此我们认为:《政府会计制度》中的预算会计核算应该建立在与会计年度内现金和银行存款等科目收支发生额相等的基础上,在保证了会计年度内预算会计“资金结存”科目发生额与财务会计“货币资金”相关科目发生额完全一致的基础上,再对单独归集好的应调整科目进行调减冲销,这样才能避免因人为漏记或多记预算会计“资金结存”科目资金发生额带来的基础错误问题。(2)相对于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業单位,部分事业单位因业务管理需要,发生的“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和“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较多。与其等到年末再检查是否有人为判定暂收暂付款项失误的问题,不如在日常填制凭证时,就设定好以下原则,即:会计年度内所有与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科目变动相关的财务会计分录,都要进行预算会计的核算和归集。先通过“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收入/支出”科目和“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收入/支出”等科目的归集,再按照预算会计的要求,准确地对不属于当年预算会计核算范围的项目进行调减。

二、政府会计体系的财务会计“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对于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应承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应

再次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各类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明细科目中核算,

应调整到其他应收或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进行核算

(1)现行政策内容规定:在2017年10月24日印发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中,规定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承担项目的处理方式:(1)代扣个人所得税记入“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归集代缴;(2)代扣职工应担水电费、房租记入“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冲销单位代垫费用;(3)对于个人应承担的各类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则从“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等明细项下转移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明细项下归集。

(2)调整建议:我们建议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概念使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下属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明细科目的金额,按照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应付工资总额数核算;而“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等明细科目,只核算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承担比例社会保险等的部分。而单位在应付工资总额中代扣代缴的个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金额,应统一归集到“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以此来体现“代扣代缴”的本质,具体处理为:在“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之下增设“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明细进行归集和冲销。

(3)建议理由:(1)代扣代缴项目的性质决定了其应该反映到其他应收应付科目中。单位发放工资时,每月代扣代缴的职工本人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各类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代扣水电费等项目具有一个相同特征,即:都是属于相关国家政策规定的个人应承担的费用,而非单位的支付义务,单位只是在发放个人工资时负责代扣代缴。所以会计处理的方式应该根据先垫后收或先扣后付等具体情况放到其他应收应付科目去核算,以表明单位代扣代缴的关系。(2)“应付职工薪酬”是权责发生制科目,是单位应该向职工支付薪酬和应该为职工支付福利的合计金额归集科目。“应付职工薪酬”发生的累计数是统计单位一年内为职工付出的各类人员工资和福利的总计数,根据我国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都负有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的义务。只把单位应承担部分放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各类保险及公积金明细中归集,这样统计的“应付职工薪酬”归集的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奖金,加上单位按比例应承担的各类保险公积金,合计成为单位实际承担的全部人员经费总额。而个人应承担的各类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如果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奖金等明细科目,转到“应付职工薪酬”下的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明细时,会虚增“应付职工薪酬”累计的发生数,同时虚增“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单位按比例应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明细合计数,导致数据统计时要剔除个人应承担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对单位实际承担人员费累计数的影响,较为烦琐。(3)预算会计科目可解决单位统一上缴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问题。现行规定中将对于个人应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从“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等明细项下转移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明细项下归集,目的是归集单位统一缴纳给社保、医保等部门的总数。这种归集关系其实可以放到采用收付实现制的预算会计中去体现,原因是:在预算会计中“工资福利支出”科目下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明细项是按照每月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金额来核算的,其中没有包含发放工资时被扣减的职工个人应承担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金额。而单位统一上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时,会把包含了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和单位承担部分的合计上缴数统一归集到预算会计的“工资福利支出”科目下的社会保险等明细中核算,这样在预算会计“工资福利支出”科目下形成的累计数,才是单位为职工付出的各类人工和福利的总计数,其中下属设置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合计数,就包含了统一缴纳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比例的合计数,满足查询数据的要求。同时该金额应该等于权责发生制下财务会计中“应付职工薪酬”的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奖金等明细科目与单位按比例应承担的各类保险公积金明细科目的支付合计数,以此来进行不同核算模式下的比对,保证账务处理的准确性。

三、政府会计核算系统与科研财务管理系统的衔接要点

科研院所的信息化系统建设,除了投入大量资金统一设计业财融合、信息共享系统的单位外,尚有不少单位仍然采用会计核算软件外加单獨开发科研财务管理系统的方式,来实现单位内部业财融合、信息共享的目的。因此如何让财务核算系统与科研财务管理系统实现相对匹配的对接,最终形成两个系统信息内容同步,是科研院所在目前条件下实现信息化工作应提前思考的重点。

(一)组织构架、人员、往来单位信息等基础设置应注意的问题

要做到会计核算系统和科研财务管理系统的同步,初始化设置时的一致性显得尤为重要。科研财务管理系统的组织构架、人员、往来单位等信息一定要保持与会计核算系统设置一致。如果能设计为同步变动最好;如果不能,需要建立科研财务管理系统参照会计核算系统进行变动的操作流程,以保证两套系统基础信息的一致性。在往来单位设置方面,我们建议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增加单位时的唯一识别码,以保证往来单位在系统里的唯一性。

(二)科研财务管理系统内嵌表单模板及分类问题

经过实际应用,科研财务管理系统基本上是针对科研项目而专门设计的预算控制加报销审批等功能的系统。所以在进行内嵌表单模板设计时,应分为两类设置:一是科研经费管理涉及的审批表格,如:出差审批单、合同审定表、资产申购表、外拨经费申请表等;二是财务经费报销时涉及的所有支付审批表格,如:日常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合同付款审批单等。以上表单的设置,基本上涵盖了与科研经费相关的各类业务流程控制,便于科研人员在同一平台上统一处理科研经费相关业务。

(三)科研财务管理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的单据推送衔接问题

在科研财务管理系统初始设置时,按照项目发生内容的不同编制一系列预算编码,同时将《政府会计制度》中与科研经费核算相关的会计科目进行关联,报销单据审核无误后先在科研财务管理系统中生成会计分录,然后通过接口推送到会计核算系统中,自动产生财务核算所需的会计分录。而预算分录的生成有两种方式:一是在科研财务管理系统里生成后再进行推送;二是在会计核算系统中利用已形成的会计分录,再通过“平行记账”功能自动生成。为减少预算会计同步变动的工作量,建议采用第二种方式在会计核算系统中生成。

(四)科研财务管理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变动信息同步的问题

目前我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人员变动、科室变动等内容暂时不能由会计核算系统推送到科研财务管理系统中,这也是缺乏统一设计平台而采用会计核算软件外加科研财务管理系统方式的重大缺陷,故需要建立两套系统之间的信息变动操作流程来保证其信息同步。当然,随着信息化开发工作的要求,科研事业单位的业财融合一体化信息系统终将是唯一的趋势。

以上内容是我们在《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工作中的一些总结心得,目的是希望单位的财务核算工作更清晰、更细致、更简洁明了。在《政府会计制度》的执行中,所涉及的业务内容和收支金额得到准确地反映,建议不要太执着于制度里的细节规定。一点浅薄的意见和建议,供同行们参考讨论。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的通知》[EB/OL].[2019-7-16].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 201907/ t20190723_3305846.htm.

[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EB/OL]. [2017-10-24].http://nmg.mof.gov.cn/lanmudao hang/zhengcefagui/202003/ t20200310_3480293.htm.

[3]王茜.政府会计体系下资产负债核算 ——以同济医院为例[J].财会通讯(上),2019(8):51–54.

[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的通知[J].绿色财会,2019(7):23–27.

[5]臧健.科研事业单位实施《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衔接工作的思考[J].商业会计,2019(2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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