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 法律制度 创新
作者简介:梁忠,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0.019
在担保法中,又有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几个概称,但实际上它内涵丰富,意义深远。在现代经济社会,融资成为企业快速获得公司发展资本,解决资金危机的重要方法,不论是以个人的名义,还是以公司的名义,凡发生融资行为,就需要融资性担保来增信。融资作为时代发展的需要,是社会金融发展的必然结果,融资性担保也必然存在。我国虽然为顺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多次完善《担保法》制度及体系,但融资形势发展较快,当前的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已经显示出明显的不适应。
融资性担保法的诞生是为了适应经济交易中商业信用的保障,确保社会商品的秩序交换和经濟的秩序运转。在不同的经济运行模式下,商品交易的方式不同,因此对担保的需求不同。例如早期的文物交换时期,人们面对面以物换物,一手交出自己的货,另一手拿回与对方换回的物,双方之间不担心信用问题。随着商品交易的不断发展,大范围、大规模的经济运作模式下,商品交易的时间边长、地域变大,出现了时间差和空间差,一方先履行义务,另一方在收到货品后履行交款义务。这种经济运行模式下,商业信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信用成为衡量双方履约责任与义务的重要因素。这种存在时间差、空间差的商品交易需要通过担保来确保债务人能够及时履行债务,“担保法”就运营而生了。“担保法”的概念最初来源与传统的“神誓”约束,后来逐渐演变为法律制度[1]。因此,它是融通资金信用保障的体现,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这种以信用为前提的担保法律制度的保障。
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过程中,经济运行模式不断发生着变化。生产经营者们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扩大商品生产经营的规模,因此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的需求日益上升。他们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抵押自己已有的资产或资金,向银行贷款或在民间融资,因此财团抵押、证券抵押、最高额抵押等制度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出现。从《担保法》的功能分析,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向前发展及经济运行模式创新发展的不然结果,它是融通资金功能需求的必然结果[2]。
(一)发展进程
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信用担保行业逐渐起步,为了适应商业互助需求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开始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信用担保行业初见雏形,并获得稳步的发展,而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此时也初步建立起来。1993年,财政部和经贸委组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正式出现。1999年,进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发包体系试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的内容、模式机制、资金来源及结构、产品设计及程度、监督管理及组织实施等多项内容及管理,并下发了指导性文件。这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正式试点。2001年,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6月,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短短五六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进步,并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在这一时期,我国民营担保记过发展迅速,数量剧增,同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行业内部各类行业准入规则、风险控制制度、损失补偿机制等相继出现,行业内部自律性明显提升。2006年11月,发改委等五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的统治》,它成为政府扶植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发展的专有文件,代表着政府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政策性扶持。2007年,发改委起草了《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根据行业发展需求设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从2009年到2011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他行业规定也不断完善。每年都有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相关的文件、政策及法规初选,使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得到了全面的完善。2011年,工信部发布《“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它将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推上了新的高潮,同时也是完善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成为重要任务[3]。
(二)现状及反思
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快速发展后,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放慢了脚步。到2015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了量向质的转变,虽然数量有所减少,但业务量明显上升,代偿金额数据也出现了突飞猛进式的增长。此时,互联网金融进入迅猛发展阶段,各类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众筹融资平台也开始崭露头角,国内出现了第一批专业的网络保险公司,专门针对网上银行、券商等对业务模式进行改造。2013年也因此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从2013年至今,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并成为金融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此时,我国融资性三包法律制度还停留在较低的立法成绩,融资性打包法律制度在不断的出台和完善,但总体而言缺乏系统性的健全,同时还缺乏监管体制机制。特别是在互联网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着众多的法律制度缺失。如中小信用担保风险分担机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及监督机制等。面对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行业的创新性发展,当前的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明显存在滞后性。
如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市场风险更高,而一些抽象的概念很难用制度来准确规定,大量的担保机构、混乱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担保机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风险补偿制度等都缺乏精细化的分类和明确的规定,这导致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对担保机构权益保护作用减弱,很难促进该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制度体系不完善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体系存在多方面的不完善,导致中小企业担保行业的监督及权益保护存在漏洞。一方面《担保法》对主体规定不明确,另一方面制度中的责任制度缺失严重,信用担保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互联网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滞后,导致监督体系的作用受到较大的限制。担保机构内部的管理制度创新和完善比较滞后,风险管理不足,又忽视了监管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导致行业内部各种现象层出不穷[4]。
(二)《担保法》立法层级较低
当前,由于我国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的立法层级普遍较低,因此在使用应用中的法律效力较低。一些行业内部或与产业相关的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本身存在一些缺陷,缺乏长远的眼光。一些地方性的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在高层级的法律制度前就丧失了法律效力。不少地方性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签订合同时以地方性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为主,忽视了宪法中的关于融资担保法律制度的前提,导致实际维权中融资性担保机构权益难以保障。
(一)优先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制度体系
完善的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是确保行业内秩序运行和基础。现阶段,我国要根据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尽快的完善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补充第三方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明确第三方监督的责任和范围。针对线上、线下金融融资的需求,立法上应设定两种不同的监管法律法规,并完善信息平臺良性互动的内容及相关条例。关于市场上存在的多种融资性担保业务,要要尽快的构建一整套担保信用管理体系和及保护制度,补充资产抵押等信用担审查的程序及流程。特别要补充企业信息制度审查的流程及相关规定[5]。同时还要完善出现担保问题后的代偿的程序及追责方式,以切身保护担保机构的合法利益。
(二)提高《担保法》立法层级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融资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形式,高层级的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立法是确保担保机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当前,我国应提高《担保法》的立法成绩,将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的立法上升到宪法层级、地方法律法规成绩。在立法上,建议采用单行立法模式、系统立法模式、分散立法模式三种同时立法。行业内部可以先用单行立法的方式,来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构建一整套适应行业发展需求的融资性担保法律体系,并及时完善和调整。在高层级的立法中采用系统立法模式和分散式立法模式,构建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系统框架,为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法规奠定立法基础[6]。
适应时代的、完善的融资性法律制度是创建安全秩序的融资市场及其环境的前提条件。随着互联网融资的出现,我国原有的《担保法》及其他涉及融资性担保法律相关的制度均存在着关于互联网融资担保监管法方面的空白,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同时《担保法》立法成绩较低,难以触及全方位、深层次、大范围的融资性担保制度的创新立法,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融资性担保企业的风险。面对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滞后及不足等问题,建议根据当前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需求及国际融资性担保法相关的制度,来创新立法模式,提高《担保法》的立法等级,完善互联网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及其监管体系,完善信用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创建严明、系统化的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体系,为融资担保业务运作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 屈宝林,谭芳朝,雷顺英,温蓉.关于融资性担保风险评价与控制的实证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5(6):42-47.
[2] 刘怡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4.
[3] 李飘.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7.
[4] 孟文.我国融资性担保监管体制法律制度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
[5] 杨晓娇.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D].华中科技大学,2012.
[6] 欧清彪.三农融资信用担保的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