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监管的思考

2020-10-20 03:57黄旺德
丝路视野 2020年5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待遇

黄旺德

摘 要:工伤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生命之源。如何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监管呢?本文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环节,谈谈如何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监管。

关键词:

一、工伤认定方面

首先,案件受理。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或接受电话咨询时,要以相对规范的语言、比较严谨的逻辑回答申请人的问题,避免引起申请人误解。采取专人值班,窗口初审申报材料,及时登记案件信息、录入系统,掌握案件原始信息。要及时与经办机构协调,掌握工伤职工的参保情况,重点调查三个方面:一是重点调查受伤时间与参保时间非常接近的案件,防止用人单位未及时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伤后才参保,上报的事故时间是参保后的时间,杜绝欺诈工伤保险基金的现象发生。二是重点调查受伤初診时医生在病历上的记录内容,防止职工实际受伤时间与申报的受伤时间出现偏差,确保认定的工伤时间正确。三是重点调查受伤时的第一手资料,调取事发当时的人证物证、监控视频,保留资料,避免简述事故经过时出现空洞或抽象的描述。

其次,工伤调查。工伤调查是作出工伤认定的基础,是行政确认结果的重要依据,调查人员严格遵守内控机制,做到“六同”,即同进、同出、同询问、同签、同审、同走访;做到“四到位”,即:目击证人询问到位、难点疑点追究到位、事故现场勘查到位、核心证据取证到位。严谨细致的调查取证,严防偷梁换柱、弄虚作假、虚构事故原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现象,出现职工个人、单位、同事共同作假申报工伤认定案例;确保调查内容全面、真实,能够客观反映事件发生的真实性。

最后,会商制度。建立疑难复杂认定案件集体会商制度,认定小组定期进行讨论,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提交劳动监察、基金监督、劳动仲裁、劳动保险等部门组成工伤认定工作小组讨论,必要时,邀请上级业务部门进行指导会商,从而得出倾向性结论,保障工伤认定结论如实、准确、质量高。

二、劳动能力鉴定方面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鉴定,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和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严防提供与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保障劳动能力鉴定真实有效。

三、工伤保险待遇方面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严防套取、骗取工伤保险基金。一是要大力推进工伤保险信息化管理,对于暂时难以实现信息化管理,实行手工操作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工伤保险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等相关部门必须定期核对信息。二是加强稽核力度,重点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实现内部和外部双重稽核,强化内部管理,每个月对待遇支付业务按20%的规定比例进行稽核;强化对外管控,凡支付金额5万元以上的工伤待遇进行抽查性稽核。三是强化内控制度落实力度。认真落实初审复审不相容岗位人员分离制度,完善工伤认定书的比对制度、大额基金支付公开制度、档案定期归档制度等。四是规范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流程,加强工伤行政机构与经办机构信息联网建设,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经办机构数据共享,堵塞作假伪造的漏洞。五是严格落实待遇核定等重要业务“一事两岗两审”等内控制度要求,压实责任,加强经办内控工作和基金监督,定期抽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六是强化法纪教育,不断加强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监管的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通过印制宣传单、设置宣传栏、电视和网络平台等方式;也可采取面对面、一对一的宣传模式,以亲民、便民、利民的形式让广大劳动者认识和认同工伤保险,继而反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运用现实中的工伤案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变空洞的政策说教为鲜活的思想触动,让用人单位在依法参保和加强工伤预防方面积极行动。

二是严厉打击基金欺诈行为。要把好工伤认定的关口,当好工伤保险基金的守门员。要严格执行事故快报制度、事故备案制度,具备扎实的调查本领以及对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对重大事故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取证,不给弄虚作假者时间空档。要加大工伤医疗监管力度。加强协议制度管理,完善信息化建设,对各协议医院工伤医疗情况实现网上互通,实时监控,即时整改。

三是强化工伤预防。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应该是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要纠正用人单位重工伤赔偿而忽视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的认识误区,强力推进工伤预防工作。通过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畅通事故信息互通渠道,将工伤事故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借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促进工伤预防工作;要充分利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激活和提升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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