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空间黑恶势力犯罪问题的研究

2020-10-19 00:10柳发俊张恒渊王成杰王录佳姚易凡
视界观·下半月 2020年3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犯罪

柳发俊 张恒渊 王成杰 王录佳 姚易凡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同时,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将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络上滋扰、诽谤、侮辱、恐吓、威胁的黑势力列为重点打击对象。现阶段,涉黑涉恶已经逐渐从传统犯罪发展为网络、异化犯罪黑恶,导致网络空间秩序及社会秩序。所以,应积极打击网络空间黑恶势力犯罪,扫除黑势力,净化网络。对于此,本研究作者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对如何打击网络空间黑恶势力犯罪提出了自己的拙见,仅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空间:黑恶势力;犯罪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在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发展转换阶段,中央政法委提出要有针对性地延伸打击锋芒,其中之一是加大对网络领域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然而,一方面,由于技术门槛的降低,网络黑灰色产业链的组织越来越容易,网络空间面临失衡失序的危险:另一方面,关于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构成及特征,实务中仍存在认识不一、共识不足的情况。为有效扫除网络空间黑恶犯罪,针对网络黑恶势力的特点靶向发力,需树立新的应对思维和治理策略。

一、网络空间黑恶势力犯罪特点和形式

目前,网络具有离散型、虚拟性等典型特征,网络空间黑恶势力犯罪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其一,借助网络工具进行传统犯罪;其二,完全借助网络进行犯罪。网络空间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大多数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套路贷”“校园贷”等,并进行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等。

从组织特征分析,网络空间黑恶势力犯罪表现为链条化产业,设立了分工明确的核心纠集人员、骨干成员、其他组成成员,具有团队犯罪的特点。互联网黑恶势力人员在现实生活中见面可能性较低,然而借助意思联络,明确划分层次。例如,某地区审理利用网络进行强迫交易案件中,根据招揽广告网络发布、指引现场交易、现场强迫交易、网络利益划分等程序对骨干人员、执行人员进行层层划分,核心纠集者职能则是组织人员、给予货源、发放工资等。

从行为特征分析,网络黑恶势力手段较多,隐蔽性明显。因网络具有虚拟化、多样化等特征,为网络犯罪创设了多元化选择,网络水军借助“肉鸡”到处散布虚假消息、借助“DDOS攻击”、“木马”等软件进行敲诈勒索、利用境外网站经营“黄赌毒”等,方式多样,不断创新。同时,因虚拟化特征,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较为困难,常常因联系切断而造成失去了线索。例如,某地审理借助网络进行强迫交易案件中,有的人员先以低价宣传来吸引被害人,要求其先交付预订款,然后再使用软暴力的方法强迫其独自一人在没有自由的情况下完成交易。在这其中,对于那些到处散布广告的人而言,大多数都是网友,一旦将网络联系方式关闭则无从查找。

从危害性方面分析,网络黑恶势力犯罪隐蔽性特征明显,难以精确打击,再加上网络犯罪证据较为复杂且极易被毁灭,这无疑是增加了侦查取证、追诉犯罪的难度。网络空间黑恶势力犯罪常常表现为新型犯罪,证据标准、法律定性方面尚未完善。因互联网具有显著的辐射特征,社会影响面广,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视。例如,借助网络进行强迫交易的案件审计中,该案件团伙长时间在北京市海淀区强迫进行电子产品交易,对中关村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破坏。

二、打击网络黑恶势力的难点问题

当前,网络黑恶势力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样态,巨大的优势导致其日益泛化,所以网络黑恶势力的打击问题极为重要,但其打击挑战难点重重,极其困难,究其原因,表现为如下几点:

1、立案查处存在瓶颈,管辖权有争议

基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地、行为发生地及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具有立案侦查的权利。然而,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多地管辖、无人管辖等情况,对于管辖权争议较大。

2、调查取证存在瓶颈,网上勘查障碍重重,网下取证人多面广

在网络空间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中,依然对网站IP地址进行追踪,以此来明确犯罪现场。但是,在网络空间黑恶势力犯罪中,犯罪者为了能够避免被侦查,一般采取动态网址,对域名进行不断更换,需要代理人的协助才可掌握网络地址,如此侦查机关往往无法掌握真实的IP地址。同时,在犯罪分子在网络空间黑恶势力犯罪时,往往采用公钥加密和数字证书技术,这样无疑是增加了公安侦查的难度。大多数网络空间黑恶势力犯罪中,涉案人员较多,且遍布全国各地,调查取证的工作十分艰辛。另外,有的受害人由于各种顾虑而不愿意提供证据。有的网络空间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网络虚拟人员同网下现实人员难以对应,调查取证较为困难。对于涉案资金去向,由于开户银行较多,难以辨别账户性质,查询与冻结资产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与人力。

3、协作配合存在瓶颈,部门间、地区间尚未形成合力

在网络空间黑恶势力犯罪发展核查方面,网侦、刑侦、经侦、治安等相关业务警种之间并未形成相互配合的制度。因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同网站经营者具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对于侦查机关工作,往往十分消极,甚至不愿意配合,进而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

4、结案处理存在瓶颈,案件定性和结案条件认识不一

因法律不健全,在案件定性時,公安机关、检察院意见难以统一。针对团伙作案的网络空间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一般情况下法院要求每一个嫌疑人必须到案,如此才可根据追踪IP地址来确定犯罪现场,然后才可进行相对应的量刑。这一要求无疑是增加了侦查抓捕难度。

三、解决打击网络黑恶势力难题的对策

1、有效扫除网络黑恶势力犯罪

首先,为了强化司法观念,增强司法人员解释能力。传统黑恶犯罪网络化特征日益凸显,例如利用“套路贷”、组织网络“黄赌毒”活动、新型网络软暴力或恶势力犯罪(雇佣“水军”开展网络诽谤、职业索赔、敲诈勒索等),这不仅导致被害人长时间被骚扰,而且还会损伤到企业商业信誉,导致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运营商环境越来越差。另外,不法行为人滥用复议诉讼、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等权利,大规模占有有限的司法资源,导致司法公信力持续降低,相比于传统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针对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时,不得局限于点击数量、转发数量、控制电脑的台数、非法所得等因素进行定量论罪,应重点分析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积极寻求产业技术界的帮助与大力支持,对危害行为的性质进行科学合理地评价。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可要求公安机关、检察院重点阐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并同卷宗一起移交给法官。

2、建立管辖明晰、介入主动、整体协作、全面考核的侦查机制

为了明确管辖责任,强化打击效果,应对主要管辖责任与双重管辖责任予以确认,则是在地区管辖方面,应对主要管辖责任地区予以明确。采取主动立案侦查制度,积极开展网络刑事特情、网络刑嫌调控、网络阵地控制、情报导侦等一系列工作,对案件线索进行认真寻找,并及时立案侦查。同时,实施提请检、法提前介入机制。对重大网络空间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侦办时候,公安机关应积极邀请法院、检察院提前介入其中,在定性案件、调查取证等方面尽早达成一致意见。

3、逐步统一网络黑恶势力的案件认定与处理标准

基于《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内容,黑恶势力及软暴力犯罪特征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点:谋取不法利益、固定组织、控制特定行业或领域、暴力为支撑、心理限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简而言之,从“经济特征”角度分析,不管是使用恶意软件或黑公关进行敲诈勒索,还是电子商务“恶退”、“恶评”、“恶拍”等不良行为,其目的均是谋取非法利益,这便是财产侵犯类犯罪;从“组织特征”角度分析,应对共犯从属性解释予以适当地降低,“明知”则是故意为之,以行为或组织利益链为切入点,对危害行为组织人员、策划人员进行倒查,以此来有效处理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中帮助犯、教唆犯、组织犯等罪责情况。从“行为特征”角度分析,应以组织影响力为重点,以暴力威胁存在为切入点,促使他人出现心理恐惧,进而产生心理强制,在特定的行业内已经产生了强大的影响力为核心;针对“发展特征”角度分析,因网络黑恶势力具有反复、分散等特征,一般情况下并不是一次性完成犯罪,对此可采取“累积犯”理念,通过对多次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是否触及法律及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在收集与运用证据方面,应对网络犯罪证据规则特殊性进行正视,对网络黑恶势力犯罪证据标准及证明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尝试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方法,以此来有效破除网络犯罪证明难的问题。

4、全面有效搜集证据

针对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应严格处理,贯彻执行“打准打实”理念,注重事实证据的搜集。不管是判断分析犯罪性质,还是处理涉案财产,都是以查明清楚的事实证据为切入点。《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到:侦办利用网络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非法敛财类案件,由于被害人规模较大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难以对被害人陈述进行一一收集,可基于已经收集的被害人陈述、通过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记录、电子数据及通话记录等一系列证据,对被害人人数、涉案资金额度等进行综合认定。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项规定并不是降低证明规定及证据标准,而是基于司法实践活動,针对司法证明疑难问题进行指引性规定。同时,可降低犯罪证据的标准,对于网络黑恶势力这种新型犯罪,不能拘泥于传统的物证标准,应适当降低证据标准,增加“虚拟物证”来针对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如犯罪人员的网址,虚拟网络货币的交易等等。另外,应增加新的取证技术,针对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不能拘泥于传统的现场取证,应不断提高网络监管能力,做到全方位覆盖网络空间,在确认犯罪嫌疑犯后,应实行24小时网管监控,达到取证无障碍的目的。

5、加强个案到类案的研究

对于扫黑除恶而言,办案是关键所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为主要方法,树立网络黑恶势力案件办理思路、立案标准及裁判规则,并对网络恶势力、软暴力的认定及定罪量刑进行了详细明确,向企业、社会大众传达打击这一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同时,定期发布与讨论典型案例,不仅可强化广大司法公正人员办案思维及理念,并对损害商业信誉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进行适当扩张解释,有效规制网络黑恶势力。另外,构建全网监管系统,实行全网监督,全员参与打击活动,实行匿名举报,奖励惩罚机制,对举报确切的,给与奖励,对恶意举报的,实行罚款制度和信誉降低等行为,将这些措施和他人的生活联系在一起,做到全员净网活动,共创一个美丽的网络空间。

四、结语

新经济常态下,我国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犯罪形态,特别是黑社会组织在网络上产生的犯罪行为。所以,扫黑除恶应延伸到网络空间,将网络黑灰产业链予以有效铲除,为社会大众创设一个和谐、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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