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历山大·希什卡(指导老师) 伊丽莎白·苏什科
关键词:股份公司模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份公司的法律模式应被视为一种逻辑思维(投机)模式,具有内部内容,充满了具有不同法律性质的系统结构要素,相互依存,执行明确的目标和功能,确保-规范,组织和组织股份公司作为民事关系参与者的外部和内部表现。
股份公司的模式表现取决于公司治理模式,而公司治理模式本身就是一个经济范畴的概念。
在法律领域,经济范畴必须转化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形式,因此作者将遵循这一条件,并使用现有的名称即公司治理模式。换言之,“公司治理模式”与名称中的“股份公司模式”是一致的。有多种方法来定义股份公司的公司治理模式,例如:
1.局外人系统(outsider system);
2.内幕系统 (insider system);
3.英美模式;
4.德国模式;
5.日本模式;
6.德国日本模式;
7.股份制模式;
8.利益相关者模式;
9.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模式;
10.以市场为导向的模式;
11.面向银行的模式。
作者以为的立场是,股份公司在大多数情况下总是有:
a)基本上是一个级别和/或两个级别的结构,这是公司治理模式的直接反映,但在同一时间,每一个公司的这些模式不是重复的,因为 每个公司治理模式有自己特点。这种模式的同质性只能通过其结构的标准来确定;
b)股份公司模式之间的具体差异反映在股份公司模式的不同名称中。
基于这一点,股份公司在每个国家的法律模式的概念有不同的法律方法,并取决于公司治理模式,这可能是基于一个单层制或双轨制的结构。此外,股份公司的模式应考虑到它的外部和内部表现,这是相互关联的。
中国、乌克兰和德国的股份公司的模式
不同科学文献中的不同模式名称
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有不同的名称 , 比如:
1)“双层制”,“双元的公司管理机构”;
2)“双轨制”;
3)“三会一层”;
4)“三会一层”,其中“三会”包括: (1)股东大会;(2)董事会; (3)监事会;“一层”包括 高级经理。
所以,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模式的特点是分段的方法,它结合了一层和两层结构的一些元素,以及该模式特有的元素,形成一个整体。
股份公司在乌克兰民法模式:
1)英美和德国管理模式的合并版本;
2)具有英美、日德公司治理模式特征的模式;
3)具有双极结构的模式;
4)过渡建筑;
5)乌克兰公司治理模式;
6)国家公司治理模式。
7)两级管理模式(与会者大会和执行机构)。
德国股份公司的模式:
1)德国模式;
2)“内幕”模式;
3)“利益攸关方”模式;
4)联合决策制度下的股份制公司治理模式(共同决定制度下的公司);
德国的股份公司模式是资本和劳动力调解机制的构建。
有趣的是T.Baums的位置,他根据员工参与股份公司的情况定义了德国股份公司的模式。
根据他的立场,这些模式是:
1)员工参与量的三分之一的模式(三分之一参与模式)。
2)全奇偶校验(全奇偶模式)。
3)准奇偶模式 (准奇偶校验码决策模式)。
作者认为,这些名称不是股份公司的单独模式,而是员工参与股份公司监事会的特征。
从监事会的结构来看,这种方法很有趣,但实际上它是关于股东和员工代表参与控制股份公司管理的问题。这些代表的数量取决于股份公司的员工人数和股份公司(煤炭和冶金股份公司)的活动范围。
中国、乌克兰和德国立法中的股份公司模式
为了确定和研究中国、乌克兰和德国的股份公司模式的结构,作者将对相关规范进行比较分析:
A.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
B.乌克兰民法典、《乌克兰股份公司法》等;
C.德国民法典、《德国股份公司法》等。
A. 在中国的公司法中,股份制公司模式的结构要素是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经理。
关于第九十八条有关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活动相关问题的决策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分配。关于第一百一十三条有关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控制职能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分配。经理执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
管理和监督职能分布在不同的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因此,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模式的特点是分段式,它结合了一级和二级结构(股东大会)固有的元素,一级(董事会)和二级结构(监事会)的一些元素,以及形成一个整体,成为这种模式的具体表现形式(经理)的元素。
B. 公司是由其机构管理。这些机构是其参与者和执行机构的股东大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根据《乌克兰股份公司法》,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管理最重要的决定的最高机构。
最高机构的主要目的是形成股份公司的意志并解決其活动的主要问题。公司的日常运营由雇佣经理(执行机构)管理。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和监事会负责,并组织执行其决定。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管理执行机构的活动。如果持有普通股的股东人数为10或更多,则监事会的设立不是强制性的。与此同时,如果股份公司持有普通股的股东人数在9人以下,在监事会缺席的情况下,其权力由股东大会行使。
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由股东大会(属于股东大会专属权限的问题)或由执行机构(与股份公司当前管理有关且不属于股东大会专属权限的问题)作出。
关于建立乌克兰法律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可能性,应该指出的是,科学家之间没有关于审计委员会在股份公司民法结构中的地位的共识。
作者认为,在乌克兰的股份公司模式的属性是一级和两级结构的存在(即可变性的迹象),这取决于股份制公司的股东数量。
因此,在作者的法律体系中,股份公司的模式有一个分段和可变的方法。
C. 一个具有法律能力的股份公司的组织统一必须由其章程确定,除非以下法律另有规定。
德国《股份公司法》中的股份公司模式结构的要素是:股东大会,监事会,管理委员会。
管理和监督职能在两个不同的机构–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之间分配。与此同时,管理委员会自行负责管理股份公司的活动,决策并实施这些活动。
管理和监督职能分配给两个不同的机构,即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因此,德国的股份制公司模式的特点是两级结构。
作者认为,我们应该谈谈德国的股份制公司模式,它基本上有两个层次的结构,但在监事会的数量和质量方面有一定的特征。
股份公司的法律模式应被视为一种逻辑思维(投机)模式,具有内部内容,充满了具有不同法律性质的系统结构要素,相互依存,执行明确的目标和功能,确保-规范,组织和组织股份公司作为民事关系参与者的外部和内部表现。
股份公司模式的各种名称表明某些特定的特性,这些特性仅适用于特定的股份公司模式,但总是有一个基础-一级和/或两级结构。 这种模式的同质性只能通过其结构的标准来确定。
在中国、乌克兰和德国的法律制度,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方法的股份制公司的模式。
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具体模式有一个分段的方法,它结合了一个层次和两个层次结构的一些元素,以及这个模式的具体表现的元素,形成一个整体。
在乌克兰的股份公司模式是一个级别和两个级别的结构(即可变性的迹象),这取决于股份制公司的股东数量的存在。 在法律体系中,股份制公司的模式有一个分段可变的方法。
德国股份公司模式的一个特点是两级结构,但在监事会中关于其组成的数量和质量有一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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