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院违纪人员落实处理的依据探讨

2020-10-14 16:40钟美华
昆明医科大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医务人员纪检监察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生态下,对医务人员依法依规执业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对于医务人员一旦出现违法违纪时,医疗机构职能管理部门在医务人员的监督执纪问责中正确依据一些条文法规去定性、去处理医务人员,让医务人员信服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医院纪委及人事管理部门在开展医务人员管理中,落实各自的职能,合力去抓好医务人员的管理工作,共同做好医务人员监督及执纪问责这项工作很有必要。

【关键词】医务人员;违纪违规;纪检监察;处理依据

【中图分类号】R-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107-2306(2020)03-211-02

按照“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1]的原则,在对医院内违纪违规人员落实处理时,无论是开展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党纪处分时,都适合遵循这条原则去开展工作。

本文主要对笔者所在单位——梧州市工人医院内工作、医院有权限管理的医、护、药、技人员及行政、后勤、管理人员,他们在出现违反党纪、政务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度较轻的违纪违规问题时,医院内部需给予处理处分的依据与遵循进行探讨。

1.基本情况

梧州市工人医院为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副处级事业单位,受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管理,受梧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管理。医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设纪委,有纪委委员5人,包括专职纪委书记1人,兼职纪委委员4人。下设纪检监察室,有专职纪监人员2人。医院内的违纪违规问题大部分由医院纪委牵头或直接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及监督落实相关处理决定。2012年—2019年经医院内部出具处理决定并落实处理的有:组织处理242人次,行政处分5人。其中落实中共党员党纪处分0人,出现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0人。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在落实各级各类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及医院内部职责制度、医德医风等方面。

2.问题与困难

2.1 我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是医院的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均为医院内的医务人员,很多都是兼职人员,医务人员需遵守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规章制度等有1000多条,他们对这些规定的知识储备少,在医院没有制订出每一个具体事项的具体量纪标准情况下,要落实组织处理或政务、党纪处分的具体方式和处理种类选择时难免会出现处理轻重不适宜、依据不充分、落实党纪政务处理不全面有失偏颇等现象。

2.2 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作用与职责,调查发现,医院的领导及职工在认识理解上多数存在偏差,他们经常认为,医院内凡是与违纪违规有关的工作都是医院纪委管的,与其他职能部门无关的,这样就忽略了职能部门在医院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令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量及压力大大增加,也不利于落实国家卫健委要求的《行风案件分类查处和重点案件督查督办制度》。

3.方法与建议

3.1掌握医务人员需遵守的各种管理规定。医务人员需遵守的各种管理规定包括三方面:一是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违反这些政策法规涉嫌犯罪的就要移送司法机关。二是行政纪律。行政纪律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医事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三是党的纪律。医务人员是中共党员的要严格遵守《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要严格遵守党的“六大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综上所述,医务人员在医院从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财经纪律、职业道德、公共秩序及社会公德等多个方面。

3.2掌握违纪违规行为认定的依据标准。对医务人员认定违反政纪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及一些行政业务管理规定。违纪违规行为认定的依据标准还包括各级各类管理规定、医院内部奖惩制度或奖惩条例等管理文件。

在医院内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上,可以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驻卫纪发〔2011〕22号)执行。在对违纪违法问题错误性质的认定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国法为准绳,准确地适用法律、党纪政务条规、将错误事实同有关规定对照,正确地判断是非并予以定性。

3.3掌握处理方式或种类的选择。医事行政处分是指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领导对所属人员违法、失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实施的一种行政法律制裁。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党员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有违纪违规事实,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已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还需依照有关规定考虑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同时作出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職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扣发绩效工资、停薪;停职、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该项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2]。

医务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要落实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时,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3]。

上述各种处理中,有的是医院直接决定及实施执行的,有的是医院决定及实施执行前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需事后备案的,等等,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一定要厘清各种權限的实施主体,明确本医院所拥有的权限,区别对待。

3.4 掌握方法统筹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情节较轻的医务人员违纪违规问题可以由医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去开展调查处理,这样可在工作中提高职能部门的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并纠正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中的第一、二种形态的工作均由医院纪委负责开展的不正常现象。医院纪委可以在医院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上起牵头抓总的作用,做好领导、监督及指导,从而进一步保障处理工作的规范及依法依规。

4.讨论

4.1 有的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将中央纪检监察部门、国家监委2018年5月30日发布并实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医院内部落实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依据,笔者认为是不恰当的。虽然这两项规定所针对的人员均包括有医院内从事管理的行使公权力人员,但执行主体均是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外派机构而非医院内设的纪检监察部门。医院内设的纪检监察部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所授权的监察机关。

4.2 有的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人员处理,笔者认为是不恰当的。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只适用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即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适用于属于事业单位的公立医院。

4.3 有的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对内设中层管理干部落实职务处理时,选择参考2019年3月3起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笔者认为是不合适的。因为本条例所适用的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权限并不在医院内,因此医院运用此条例对内设部门的中层管理干部落实处理是不恰当的。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

[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驻卫纪发〔2011〕22号)。

[3]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作者简介:钟美华(1970.03)女;本科,主管护师,纪委书记,研究方向: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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