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大宇 许悦
〔摘要〕 当前全球气候治理中各国的温室气体减排进程缓慢。文章通过“负外部性权力”的视角分析这种国家行为体削减自身负外部性意愿和行动力不足的问题。在特定条件下,负外部性形成一种权力资源。其发挥作用的原理是产生负外部性的主体可以凭借负外部性为条件与其他行为体讨价还价以增加自身的获益或使自身处于有利地位,因此负外部性具有关系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的属性。在气候政治中国家行为体特别是排放大国倾向于使用负外部性权力影响总体谈判进程和其他行为体以获取利益。通过案例研究,文章认为在国际气候政治里美国主要是消极使用负外部性权力,欧盟则是积极使用负外部性权力的典型,而中国也拥有越来越多的负外部性权力资源。为了更好地解决负外部性问题,应当承认负外部性权力存在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并在合理限度内对其进行使用。
〔关键词〕 气候政治;碳排放;负外部性;权力
〔中图分类号〕D81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20)04-0071-08
引 言
气候变化是全人类所面临的共同挑战,其成因和危害都具有明显的跨国界性,是典型的全球性问题。目前全球气候治理形成了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后文简称“《公约》”)为法律基础,以科学界提供科学论证,以主权国家为主体、其他行为体广泛参与的基本模式[1](104) 。然而,尽管各国在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上存在共识,但由于各国利益的高度分化和立场的尖锐对立,使得国际气候政治呈现出“合而不作、斗而不破”的局面,实质性的减排行动进展缓慢。研究者尝试从不同角度切入解释当前全球气候治理中合作困难、进展缓慢的困境。有观点认为主权国家在气候问题上的利益分歧和集团化趋势使得气候谈判进展举步维艰。气候政治中长期存在着南北对立,后又分化出欧盟、“伞形集团”、主要发展中国家、小岛国联盟、石油输出国、最不发达国家等不同集团,这些集团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利益存在着矛盾[2](132)。有研究者指出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碎片化、分散化和领导力缺失是造成国家间合作困难的因素[3]。也有研究者提出,《公约》体系下从《京都议定书》到《哥本哈根协定》再到《巴黎协定》是一个制度不断“软化”过程,以牺牲制度的强制性换取了更多国家的参与,但也造成了对各国的温室气体减排失去强制约束的问题[4-5]。
本研究认为,主权国家仍然是气候治理中最重要的行为体,缓解气候变化从根本上说有赖于国家行为体采取实质性的减排行动,因此对气候治理困境的讨论应当回归国家行为体层次。当前全球形成气候治理困局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国家行为体削减温室气体的意愿和动力不足。造成这种行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是温室气体排放实质上是一种“权力资源”,在这种“权力资源”的基础上形成“负外部性权力”。在气候政治中国家行为体特别是排放大国倾向于使用负外部性权力影响气候谈判进程并向其他行为体“要价”以获取利益,因而不会主动地、无条件地进行减排,由此带来了气候治理中行动不足和合作困难的问题。本文即围绕国际气候政治中负外部性权力的特点、形成条件、表现和影响进行探讨。
一、 环境政治中的负外部性权力
全球气候变化以及其他议题领域的环境政治问题,本质上关注的都是减少负外部性的问题。外部性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研究对象,自英国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提出“外部性”(Externality)的概念后,许多经济学家都对外部性问题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其中也包括工业化过程中的环境负外部性问题[6](96)。所谓负外部性是指行为体的活动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而这种影响得不到有效地补偿。环境是公共物品,对空气、水、土壤、动植物资源的破坏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的影响,因此环境问题往往被视为是典型的负外部性问题[7](16-17)。在国际气候政治中各国谈判、博弈的焦点实质上就是减少负外部性的问题,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问题。从表面上看,一国所产生的负外部性越多,其相应的旨在消除负外部性的国际行动中越会处于不利的地位,负外部性应当被视为该国的“负担”。然而在国际气候政治的实践中,却可以观察到许多国家将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作为一种“资源”加以利用,以自身产生的负外部性在政治、经济等方面获益的现象。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为体能够利用其产生的负外部性使自身获益。按照制度经济学家科斯(Ronald H. Coase)的观点,明晰的产权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最有效方式,在交易成本为零或较小的情况下,通过向外部性问题的产权所有者支付相应的对价可以有效解决负外部性过多和正外部性不足的问题科斯关于交易成本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的相关观点被总结为“科斯定理”。其中明晰外部性的产权对减少交易成本至关重要,因为这样可以解决向谁付费的问题,使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谈判得以进行。参见曼瑟·奥尔森著, 苏长和, 嵇飞译. 权力与繁荣[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 43-46。。在这种逻辑下,如果行为体拥有产生负外部性的权利(即拥有负外部性的产权),则其能够以消除负外部性为条件要求其他行为体给予相应的利益进行交换。在全球环境政治中,由于国家主权的强势地位使得国家产生负外部性(如温室气体排放权、污染权)被默认为是一国的主权行为,并且与国家的生存权、经济发展权等基本权利联系在一起,比如韩良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是“由自然或者法律所赋予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8]。产生负外部性被视为一种属于主权国家的权利,导致负外部性的解决需要由外部其他行为体来支付相应的代价。因此温室气体排放(即全球气候变化中的负外部性)能够被视为一种国家所掌握的向外界讨价还价的“资源”。
对国际博弈有深入研究的经济学家托马斯·谢林(Thomas Schelling)曾预言,在气候变化问题中,印度和中国等碳排放大国可能会意识到并使用一种“勒索权力”(extortionate power),以使自身在与发达国家的博弈中获取更多的好处[9]。谢来辉在碳排放问题中提炼出了“排放权力”(emission power)和“负外部性权力”(power of negative externality)的概念。他认为凡是会产生负外部性的情况都存在潜在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形成原因是负面效应在外部世界的溢出。在气候变化領域中可以观察到足够证据,表明国家会有意识地利用自身碳排放来影响其他国家并获取利益[10]。
本文认为负外部性具有明确的权力属性,在一定的情况下本国产生的负外部性构成了国家可以利用的权力。权力是政治学和国际政治领域中的核心概念,政治学及国际政治关系研究中主要关注两种类型的权力:关系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最早揭示了权力的关系属性,他认为权力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行为体排除抗拒其意志的可能性,即行为体即使在被其他行为体反对的情况下仍具有的以其意志左右他人行为的能力[11](81)。罗伯特·达尔(Robert A. Dahl)则更为明确的指出,A對B享有权力就是A能让B去做其本不愿意做的事情[12](36-37)。达尔对权力定义在政治学研究中被广泛接受,因此如果行为体通过负外部性所形成的“资源”能够改变其他行为体的行为,并使其做出原本不愿意做的事,则可以说明负外部性是一种“权力资源”。结构性权力的概念产生于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对权力概念的拓展,指的是在某种结构或体系中蕴含的控制某种结果的能力。苏珊·斯特兰奇(Susan Strange)指出,“结构性权力就是决定办事方法的权力,就是构造国与国之间关系、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或国家与公司之间关系框架的权力。如果有一方在相互关系中也能决定周围的结构,那么各方在相互关系中的相对权力就会增大或减小”[13](21)。负外部性如果能够为行为体在体系结构中带来地位和话语权方面的优势,则负外部性可增加行为体的结构性权力。显然,在环境政治中外部性可以使行为体具有改变其他行为体行为的能力,比如在气候谈判中,一国能够以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削减为条件或以不减排为威胁进行讨价还价,并迫使其他行为体做出让步或政策改变。在此情况下,负外部性构成了一种关系性权力。同时,产生负外部性较多的国家在环境政治中可以获取对整个体系更大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在国际谈判中占有更具优势的地位。由于国际社会迫切希望减少负外部性,在国际规则制定中也往往迁就这些排放大国以换取它们的合作。因此负外部性也能够间接地增加国家在环境政治中的结构性权力。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诸多领域中确实能够形成的负外部性权力,具有关系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的属性,而其产生的条件和决定权力大小影响因素,后文将会进一步分析。
二、 负外部性权力的形成条件及其特点
负外部性权力的形成和发挥作用有一定的条件,即使是在环境政治中,也并非在所有议题领域下都存在负外部性权力。从其形成原理来看,负外部性权力实质上是以行为体消除自身所产生的负外部性为条件而对外“要价”的权力。进行讨价还价的权力依赖于自身能够对对方形成了确实的威胁[14]。所以负外部性权力的产生并发挥作用的基础,是负外部性能够对外部其他行为体产生实际的威胁,而使他们愿意支付相应的“要价”。这可以从外部性的影响范围和国际社会要求问题的紧迫性两方面进行考察。如果一个环境问题影响范围较小而并未对其他国家产生危害,比如中国华北地区的雾霾只影响中国的部分地区,那么显然不会有其他国家有减缓此问题的强烈需求,负外部性权力也无从谈起。如果一个环境问题带来的损害非常严重,但其只影响到了有限范围内的其他国家,如核电站的核燃料泄露可能只对周边邻国产生较大的损害,则只有部分国家会有减缓这一问题的强烈意愿。这种情况只产生有限地理空间范围内的负外部性权力,即负外部性的产生主体可以向外“要价”的范围有限。而如果一个环境问题虽然造成全球范围的损害但在其他国家看来并不紧迫,国际社会并不迫切要求解决问题,比如日本在公海捕鲸,其他国家并不愿意为减少这种损害而支付较大的代价,则产生的负外部性权力非常有限。而当一个环境问题的损害是全球性的,国际社会又迫切地希望解决该问题并减少损害,比如作为国际热点问题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为条件可以在谈判中向诸多对象讨价还价,那么就产生了明显的负外部性权力。综上所述,负外部性问题造成影响范围越大,其他受影响的行为体要求解决问题的意愿越迫切,即产生的负外部性越显著。在气候变化问题中负外部性有其发展出权力属性的特殊条件,即气候变化的起因和后果都是全球性的。排出任何一个单位温室气体,无论其排放源是哪个国家,其都会在大气中扩散,对气候变化的增强效果是无差别的。因此温室气体排放不单单是跨国境的负外部性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负外部性问题,其产生的负外部性权力也因此具有更普遍的影响范围[15](53)。不仅在环境政治中,在公共卫生、难民问题、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等涉及国际负外部性的议题领域,都可以通过类似的分析框架考察负外部性权力的存在。
从负外部性生产者的角度看,如果一个国家产生的负外部性权力越大,对其他国家的影响越大,那么其拥有的负外部性“权力资源”就越多。而将这种“权力资源”转化为实际的负外部性权力加以利用,需要该国具备消除自身所产生的负外部性的潜力,即真正能够以消除负外部性为条件交换相应的利益。但对于无法真正减少或消除自身负外部性的国家,也不排除其以虚假的承诺为条件“虚张声势”地发挥负外部性权力作用的可能性。国家负外部性权力的大小需要从正反两方面进行综合地判断。在很多情况下负外部性产生较少的国家可能拥有更多的道义优势、国家形象优势、集体的谈判力量优势等,足以抵消负外部性产生者的负外部性权力。同理,负外部性权力的拥有者也可能因为自身在谈判中的孤立和因放任负外部性产生的道义劣势等因素,无法真正使负外性的为自己带来利益。总之,国家负外部性权力的大小取决于特定情境下利用负外部性向其他国家“要价”的可能性,受内外部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
负外部性权力特殊的形成条件构成了一个“负外部性权力困境”,即越是具有紧迫性、被广泛关注、迫切要求解决的负外部性问题,可能产生越大的负外部性权力,负外部性权力的拥有者越有可能提高对外的“要价”,使得问题难以解决而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而问题愈加严重和紧迫又会进一步加强负外部性权力。这种负外部性权力的困境加大解决问题的难度。但对于这种恶性循环的螺旋也存在一种限制其无限发展的张力。因为负外部性权力赖以发挥作用的条件是其他行为体有解决问题的意愿。如果负外部性权力的使用者无限提高“要价”,造成其他行为体丧失解决问题的意愿而使得谈判破裂,负外部性失去了“要价”的平台和机会,则负外部性权力也无从发挥作用。对这一点的理解可以回归到解决负外部性的经济学分析,即受损害者为了解决负外部性而愿意支付的代价不可能大于负外部性所造成的损害,受损害者不可能支付无限制的“要价”。
负外部性权力的困境和限制其无限使用的张力对于国际气候政治的总体格局有着明显的影响。气候领域中的国际博弈呈现出“合而不作、斗而不破”的局面。“合而不作”是指各国大都认识到了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但却没有开展积极有效的行动。虽然国际社会围绕气候变化问题形成了如“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共识,也制定和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国际条约,但各国实际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积极性并不高,减排结果往往大打折扣,部分国家中途退出《京都议定书》并中止承担减排责任。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会谋求设置各种有利于自身的附加条件,更加大了合作的难度。“斗而不破”是指在气候变化问题中各国虽然分歧巨大,争吵不休,但仍在通过国际合作寻求问题的解决。即使如美国这样频繁“退约”的国家,也并未真正远离国际气候政治的中心[16](1-2)。从负外部性权力的角度来解读,“合而不作”是由于各国对气候变化问题严重性和紧迫性的共识,使得各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具有了成为负外部性权力的条件。而各国普遍寻求使用这种负外部性权力为自身换取更多的利益,为开展积极的减排行动造成了障碍。“斗而不破”则可以被理解为国家为了温室气体排放转换为自身的权力资源,实际使用负外部性权力获益,但并不情愿无条件地减排,同时也需要维持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持续的、普遍的关注,保持国际气候机制不处于绝对停止和崩溃以保持负外部性权力来源和负外部性权力“要价平台”的存在。国际气候合作与谈判得以长期维持,即使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也都没有脱离国际气候机制。从负外部性权力的视角审视国际气候政治,虽然因为这种权力的存在加大了解决问题的难度,但其也在某种程度上维持了国际气候机制的延续。
三、 气候政治中国家使用负外部性权力的表现
在国际气候政治中,各国对负外部性权力的使用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但具体的表现则有很大不同。如前所述,负外部性权力是以负外部性为条件进行讨价还价的权力,其作用机制是以消除或减少负外部性为条件交换相应的利益。通过对现实的观察,可以将负外部性权力的使用大致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积极、主动地消除或减少自身产生的负外部性,以积极、合作的方式换取相应的好处。如欧盟通过积极的减排政策赢得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领导权和话语权,发展中大国通过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减排交换资金与技术等①。另一种是较为消极地、以威胁不减少负外部性来对外要价,以消极、威胁的方式要求外部满足其相应的条件。如美国等国退出《京都议定书》,而使得国际社会不得不开启“双轨制”谈判以迁就这些国家。对负外部性权力是“积极使用”还是“消极使用”,取决于国家的具体情况。德特勒夫·斯普林茨(Detlef Sprinz)和塔帕尼·瓦托伦塔 (Tapani Vaahtoranta)根据不同国家的生态脆弱性和减缓相应生态破坏的成本的高低,将国家参与国际环境谈判的身份和立场分为四类,即推动者(pushers)、中间摇摆者(intermedates)、旁观者(bystanders)、拖后腿者(draggers),减缓成本低的国家相比减缓成本高的国家更倾向于支持严格的国际环境制度[17]。对欧盟国家的案例研究也表明,节能环保产业越发达的国家往往支持更高的减排目标,因为节能环保产业发达使得这些国家减排成本更小[18](295-322)。因此在利益分析的视角下,行为体如何使用负外部性权力可能与其减少负外部性的成本有关。减少负外部性成本较低的行为体可能更倾向于积极地使用负外部性权力,反之则可能更多地是消极使用。而在现实中,两种负外部性权力的使用类型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行为体可能对负外部性权力进行“积极”与“消极”的混合使用。
美国、欧盟①和中国是国际气候政治中的重要行为体,也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主体(参见图1),在气候政治中拥有最多的负外部性权力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际气候机制的格局和发展走向。后文将对美国、欧盟、中国如何在国际气候政治中使用自身的负外部性权力进行案例讨论。
(一) 美国:威胁性地使用外部性权力
美国作为二战后世界头号强国和冷战后唯一的超级大国,同时在2008年被中国超过以前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一直是世界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拥有在国际政治中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超然地位和气候政治中可观的负外部性权力资源。以其霸权与负外部性权力为基础,美国一方面试图获得全球气候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同时也积极谋求在气候问题中维护自身的国家利益,塑造对自身有利的国际制度体系,使负外部性权力变为气候谈判中的结构性权力。而在自身目标无法达成时,美国往往以不合作的“退约”方式对国际社会加以“威胁”,以关系性权力的形式直接使用负外部性权力,使其他国家让步和妥协。
美国气候政策的理念是基于市场和交易的治理方式,与其在国际社会中所主张的新自由主义理念一脉相承。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中,在总体谈判倾向于量化减排模式的情况下,美国坚持要加入灵活履约机制,使碳排放权交易成为一种在国别的绝对量减排的之外进行减排和履约的政策工具。美国所主张的碳排放权交易实质上是对行为体“排放权利”现状的认可,使之成为可交易的资源,是在市场层面对碳排放负外部性权力的肯定,即制造负外部性的权利归其主体,要消除负外部性则由外部其他行为体来支付对价。显然,相比发展中国家,拥有资本和技术优势的美国减少碳排放的成本更低,更易于在基于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中获益。
美国主张基于市场原则的气候治理模式,一贯反对全球气候治理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分配。出于对《京都议定书》未对发展中国家做出量化减排规定的不满,美国于2001年退出《京都议定书》(但不退出《公约》)。为使美国这样的排放大国继续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而不是完全游离在外,《公约》缔约方大会自2007年巴厘岛气候变化大会起开启了“双轨制”的谈判模式。“双轨制”是指分别在《公约》的缔约方之间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进行谈判,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使美国等退出《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继续留在国际气候谈判中。这种迁就美国等国的“双轨制”模式一直延续了十余年,美国得以在不承担任何减排义务的情况下依然保持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影响力和话语权[19]。国际社会的迁就与让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是排放大国,任由其有游离于谈判体系之外,无法有效实现全球性的温室气体减排。而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而不退出《公约》的这种“半退出”的做法,一方面是其希望继续保持在气候领域的影响力,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美国为自身碳排放形成负外部性权力保留了继续发挥作用的平台。在2017年美国又采取了退出《巴黎协定》而繼续留在《公约》当中的类似做法,这必将对未来的气候谈判产生影响[20]。但负外部性权力的使用有其限度。自哥本哈根大会、巴黎大会以来,国际气候制度安排总体转向了美国所希望的“自主”模式,这已经体现出了外界对美国负外部性权力充分的反应。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后如果仍企图对国际气候谈判保持巨大的影响,则很可能超过了其负外部性权力的使用限度,国际社会可能不会再像“京都时期”开启“双轨制”那样对美国的“过度要价”做出对其有益的回应。
总结而言,美国作为碳排放大国充分地使用了自身的负外部性权力影响国际气候谈判和气候治理进程。其负外部性权力的使用以威胁性地消极使用方式为主。
(二) 欧盟:积极使用负外部性权力获取国际领导力
欧盟是世界上区域一体化发展程度最高的地区。自其建立以来,欧盟一直努力通过积极地支持多边合作提升自身的领导力和影响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特别是气候变化领域成为欧盟提升国际领导力的重要突破口。为了在全球气候治理中不断扩大自身的影响力,欧盟在气候谈判进程中一直表现出积极的立场,自身也有意愿制定较为积极减排计划和承担较大幅度的减排责任。从利用负外部性权力资源和使用负外部性权力的视角观察,欧盟通过主动、积极地减少自身产生的负外部性换取了在气候治理领域的领导权与话语权,是对负外部性权力的积极使用。
自气候变化问题成为国际议题以来,欧盟一直扮演着积极的角色。比如《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目标,欧盟承诺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了8%的二氧化碳排放,减排幅度相比美国(减少7%)、加拿大(减少6%)、日本(减少6%)、澳大利亚(可增加排放8%)等其他发达国家更高。特别是在美国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后,欧盟立场鲜明地承诺继续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同时积极推动其他国家批准《京都议定书》以促其早日生效[21]。在这一阶段,欧盟无疑成为了全球气候治理的实际领导者。
而且在对《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后,而后续的谈判尚不明确时,欧盟在2007年主动提出了自愿减排的“20-20”目标,即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20%(若能达成新的国际气候协议,其他发达国家相应大幅度减排,先进的发展中国家也承担相应义务,则欧盟将承诺减排30%),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达到20%,并且将能源效率提高20%的目标[22]。欧盟继续以積极减排的姿态换取气候领域的领导力,然而现实中欧盟所支持的“京都”式的量化减排模式并没得到延续,而是被“后京都”的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模式所取代。欧盟的领导力下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有很大排放量的部分发展中国家开始承诺减排后,“稀释”了欧盟通过积极减少负外部性所获得的领导力和影响力。
当然,欧盟对负外部性权力资源的利用也并非是完全积极的,其中也有消极使用的成分。比如在“后京都”时期欧盟的减排承诺被认为是略显保守,在2020年减排30%并无困难的情况下,欧盟在很长一段时间一直坚持20%的减排目标[23]。而30%的更高目标只作为一个谈判条件,在其他国家承诺更高的减排承诺后欧盟才会接受。这种“能做到更好而不做”的状态无疑是由于行为体希望凭借负外部性向外部“要价”这一动机所造成的。在积极减排所得到的领导力和影响力被“稀释”的情况下,未来不排除欧盟会更多的利用自身减排成本较低的优势,更多地以消极使用负外部性权力的方式对外进行要价。
总结而言,欧盟是积极利用负外部性资源和负外部性权力的典型。通过积极的减排政策欧盟在气候变化领域获得了可观的结构性权力。但随着更多国家加入积极减排的行列,欧盟的领导地位被削弱,其未来对负外部性权力的使用是否会由积极变为消极,仍存在着不确定性。
(三) 中国:负外部性权力资源增加
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碳排放总量经历了一个迅速增长的过程,因此在气候政治中的负外部性权力资源也相应增加。
中国虽然长期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坚持不承担任何减排义务的立场,认为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主要由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所造成,发展中国家尚面临经济发展的压力,发达国家是“奢侈型”排放而发展中国家是“生存型”排放,因而不应承担减排义务[24]。因为长期坚持不减排的立场,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并未转化为能够与外部讨价还价的筹码,更无所谓负外部性权力的使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京都议定书》创设的灵活履约机制下,中国由最初的反对者变成了清洁发展机制的最大参与者。中国反对灵活履约机制的初衷是担心发达国家转嫁减排责任,但在认识到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这种南北间项目制的排放权交易机制,能够以自身的碳排放减少为条件交换发达国家的资金与技术之后,转而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合作[25]。这可以看做是中国对使用负外部性权力的一个学习过程。
2008年随着中国排放量超越美国而成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后,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承受的压力日渐增大,外界对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减排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从中国国家利益的视角看,如果在长期中无法避免地要签署一项对自身的减排有约束力的气候国际协议的话,中国一定会选择约束力较低的方案,以避免对自身经济发展形成约束[26]。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中国一方面加强了与其他排放量较大的新兴国家的合作,组成“基础四国”(BASIC)以增加自身的影响力。另一方面中国也积极与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协调气候政策立场,于2014年、2015年、2016年三次发表《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在2014年与奥巴马政府联合发表的首次《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双方宣布在2020后各自的行动目标,基本确定了各方“自下而上”自主决定行动目标的模式,为巴黎气候大会奠定了基调[27]。最终《巴黎协定》采取了自下而上国家自主确定减排目标的模式,由各国确定“国家自主贡献”(INDC)。相比《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进行国别的定额减排的模式,《巴黎协定》自主贡献的模式是中国更愿意接受的[28]。
由此可见,中国碳排放的增加一方面为中国带来了减排的压力,但国际社会在对中国施压的同时也增加了中国对国际气候谈判和国际气候制度体系的整体影响力。中国日渐增加的负外部性权力资源使得国际社会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立场。
结 语
基于负外部性形成的负外部性权力带来了行为体在消减负外部性过程中消极行动的问题。在国际气候政治中可以明确地观察到,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者将负外部性作为权力资源进行使用。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者在气候谈判中有着更大的影响力,也能够以削减负外部性为条件向其他国家“要价”以换取自身相应的利益。正是因为存在着以负外部性权力获益的可能性,行为体缺乏无条件削减负外部性的动机,由此带来了气候治理中各国行动力不足的问题。这也就是本文所提出的“负外部性权力困境”,即越严重、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能带来越大的负外部性权力,反过来行为体通过负外部性权力对外“要价”又进一步阻碍了问题的解决。但同时也存在着一种限制以负外部性过分要价、过度使用负外部性权力的张力。 全球气候治理中各国“合而不作、斗而不破”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负外部性权力困境的影响。
在涉及跨国负外部性的诸多议题领域中,负外部性权力广泛的存在并发挥着影响力。本文提出的对负外部性权力分析的框架,可以广泛应用到环境政治、公共卫生、难民问题等涉及跨国负外部性的议题领域当中。由于负外部性权力存在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在现实中行为体不应将自身产生的负外部性完全视为政治或道义上的负担,而是应当将其视为权力资源加以认真对待,在消减负外部性的同时争取适当的补偿和合理的利益。另一方面,为推动问题的解决,其他行为体应当考虑对负外部性权力的主体进行适当的回应和让步,即在合理范围内满足其条件,但同时也需要明确使用负外部性权力的主体是否具有消除负外部性的真实意愿和能力,防止可能出现的虚张声势和漫天要价行为。
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中国在气候政治中已经具备了较多的负外部性权力资源。中国不应将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完全视为负担,不应回避自身所掌握的负外部性权力,而应当巧妙且慎重地利用负外部性权力,在使用与不使用之间、积极使用与消极使用之间达到平衡。在维护自身的合理权益的同时,中国可以做出削减温室气体排放承诺,积极推动建立规则合理的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形成将负外部性权力转化为经济利益的交换平台。总体而言,通过在国际气候政治中合理地使用负外部性权力,中国既要争取合理的国家利益,抵制其他国家的无理要求和漫天要价,又要通过积极的合作态度和减排努力维护自身在国际气候政治中的国家形象和领导力,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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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