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2020-10-12 12:58蒙海霞
写真地理 2020年29期
关键词:婚姻法

蒙海霞

摘 要: 婚姻法中推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夫妻法定财产和约定财产并存的一种制度。通常情况下,依据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建立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社会的安全保障以及稳定和谐的夫妻婚姻关系,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本篇文章阐述了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概念和特点,并就制度改进提出部分建议,推动构建夫妻共同制度的完善。以下观点仅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婚姻关系;婚姻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15/j.issn.1674-3733.2020.29.210

作为社会的重要构成元素,家庭沟通联系着夫妻双方。在法律层面上,夫妻双方存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的关系。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构建的合理性直接决定了是否能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和谐发展也产生一定影响。

1 夫妻共同财产制概述

1.1 制度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制指的是针对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归属和管理等方面建立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涉及到多种类型,共同财产制属于其中的一种。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有形、无形资产。在这之中提到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两人结婚直到婚姻结束或一方死亡。除了事先约定好的财产归属,这个期间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平等对待。其配偶在婚姻中处分财产,需要经过另一半的同意。

1.2 夫妻共同财产制特征

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制度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方在合法婚姻关系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者。财产关系双方当事人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最重要的一点,确定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必要本人亲自前往婚姻部门接受婚姻登记[1]。如果男女双方只是长期同居,法律不承认这种形式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两者的共同财产只能作为一般财产关系处理。其次,夫妻共同财产制包含财产性和人身性。人身性指的是一旦夫妻双方不再是夫妻关系,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制也不复存在。最后,具备民族性行和历史性特征。国家的社会背景、立法状况和人文风俗和建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联系紧密。夫妻共同财产制作为婚姻家庭的一部分,在制定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立法问题,也要联系国家的社会、文化背景。

2 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有效策略

2.1 合理调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调节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应该遵循相应的准则。如果在对应标准不明确的情况进行财产划分,可能会出现财产范围模糊,分配不公平、定性不合理等问题。调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过程中可以遵照以下标准保证调节合理性。首先,时间范围标准。夫妻关系是建立在婚姻关系前提下,两人婚后共同拥有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范围,从两人婚姻法定关系生效额那一刻开始到终止,这一阶段两人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或者婚后则不可将其定性为共同所有。其次,约定优先标准。婚姻法属于私法的一种,私显著特征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这指的是侧重点在于调节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调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过程中,要表明双方的意愿,可允许引入约定途径,约定两个婚前和婚后的个人财产,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做是为了消除财产制的不足,主要倡导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后,夫妻协力标准。从家庭付出的角度来说,夫妻双方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一定差异,但都投入了大量精力,确保家庭关系的正常运转。因此,调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过程中,要秉承着夫妻同心协力的原则,关注两个人的家庭贡献,而不是只依据时间进行划分。例如,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提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自然增值,获取了利益,就不能划分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中,如果划分其中对一方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划分。如果房子属于婚前一方购买,在婚后用于双方共同生活,那么日常的家庭事务,比如整理家务和打扫卫生等,需要夫妻双方协调分工。夫妻双方的对整个家庭的劳动力付出是调节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范围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

2.2 完善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制度

国家的《婚姻法》中,尚未建立分居制度。当前的社会背景下,离婚率逐年上升,造成了夫妻分居现象。《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后准许离婚,但是对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却没哟明确规定。即使夫妻在分居期间没有同居的义务,但婚姻关系尚未结束。针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是完善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制度的关键性内容。首先,构建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公示制度。婚姻存续期间,分居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时间,意味着夫妻双方的感情严重不合,建立的身份关系也在不断弱化,夫妻共同财产失去了重要的前提保障[2]。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状况不符合法定婚姻的生活状况,共同财产制在这样的情况下不适用。为了满足当事人的财产关系需要,应该优化和完善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制度,对处于分居期间的双方进行财产公示。其次,建立夫妻分居期间,财产所得归一方所有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的内容,两人分居期间的财产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实情况要更加复杂,尽管双方存在夫妻关系,但经济关系在不断弱化,再去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是不合理的,应当设定分居期间财产所得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内容,但这项规定不包括当事人的其他约定。最后,建立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归夫妻一方承担的规定。一般来说,分居期间两人产生的债务应该与对方无关。因此立法中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归夫妻一方承担,这项规定同样不包括当事人的其他约定。

结束语:由上文可知,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立法內容,要做到公平分配财产,对整个社会的家庭关系转变产生重要影响。为此。立法人员要不断的研究分析,总结经验,提高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内涵认识,通过合理调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和完善夫妻分居财产制度等方式保证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范化运行。

参考文献

[1] 孙鹏程、王晓棠.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研究.法制博览.2016,11(34).

[2] 刘婷.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法制博览.201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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