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吉鹏 周建存
[摘 要]政府采购具有多种采购方式,不同采购方式对应不同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当前应用最广泛的评审方法,合理设定评分标准是实现采购目标的必要途径。通过分析综合评分法在实践应用中的常见问题,提出了合理设定评审因素及对应分值的措施及注意事项,以期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
[DOI]10.13939/j.cnki.zgsc.2020.26.
政府采购制度是推进现代化财政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政府采购可以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评审工作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环节,评审办法是其核心所在,直接影响采购目标的实现。选择合适的评审办法,量化评审因素,科学设置评分标准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普遍关心的问题。
1 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及应用范围
1.1 政府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六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需要,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竞争性磋商也成为政府采购广为应用的采购方式。
1.2 政府采购评审方法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综合评审投标报价、履约能力、技术水平、售后服务等因素,确定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适用于技术指标、服务要求复杂,存在多个评审因素,不易统一标准的项目。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根据投标报价最低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最低价评标法适用于技术规格明确、服务标准统一、通用性强、货源充足的货物服务项目。如采购空调、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1.3 政府采购方式与其适用评审方法
不同的政府采购方式有其对应的评审方法,确定项目采购方式后应选择合适的评审方法。政府采购方式与评审方法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
2 综合评分法应用中的常见问题
通过统计分析2019年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发布的采购公告,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占94%,其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项目全部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虽然可以节约资金,减少主观因素影响,有效遏制腐败现象,但价格作为唯一的评审标准,缺乏科学性,投标人有时会恶意竞争,增加违约风险。综合评分法综合考虑多重因素,不仅仅受限于价格因素,有助于采购目标的实现,故深受采购人青睐。但在实践应用中,综合评分法也暴露出较多问题。
2.1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
2.1.1将国家或行业已经取消的资质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随着“放管服”力度不断加大,政府取消了很多资格条件和行业壁垒,使更多的企业能够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招标代理资质、消防维保资质等。但许多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把原有资质等级设置为评审因素。
2.1.2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审因素
资格条件决定了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是否有效,能否参与评审,而不是评审打分的问题。如某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在评审标准中又设置了“投标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的得1分”,类似这种评审因素容易引起误解,甚至被质疑投诉。
2.1.3随意将荣誉业绩列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为了确保中标单位的履约能力、信誉等,设置某些荣誉、业绩作为加分项是可以的,但有时设置某些特定区域、特定行业或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荣誉、业绩作为加分项,限制了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2评审因素未量化
评审因素量化问题一直是综合评分法饱受争议的问题,也是不断改进的方向。在政府采购货物类评分标准中经常看到诸如“根据设备技术性能酌情打分,优秀得8~10分,良好得6~7分,一般得4~5分”條款,此类条款中每个等级标准以及等级区间如何评判较为模糊,没有反映采购需求的特点,缺乏详细的量化指标,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也是当前引起投诉质疑较多的条款。
2.3指标权重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2.3.1无差异化评分标准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评分标准时,未考虑项目特点,在同类采购项目中都使用相同的评分标准,影响评审的科学性。如土石方工程与防水工程评分标准中都设置有“工程材料”和“安全文明施工”评审项,对两个项目设置相同的权重显然是不合理的。
2.3.2无倾向性权重分配不合理
政府采购评审解决的是不确定性多目标决策问题,采购人制定招标文件时未充分考虑多重目标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导致分配评审权重与采购需求偏离,产生逆向选择。
2.3.3有倾向性权重分配不合理
采购人为了使某投标单位中标,制定评分标准时根据投标单位情况量体裁衣,评审权重分配具有倾向性,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2.4受评委主观影响较大
由于综合评分法中评审因素及评审权重的设置使得评委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同评委对采购需求和投标文件的理解及侧重点不尽相同,打分不可避免的受人为因素影响,出现偏差或失误。更有部分评委职业道德欠缺,与投标供应商串通暗,或是利用采购人的倾向性心理明示或暗示索要额外报酬,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2.5功能政策执行不严格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有落实政府采购功能政策条款,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设置对应的政策性加分项。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功能政策执行不严格、流于形式现象。如对小微企业给与6%的价格扣除,按照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此处给与价格扣除的小微企业应该是“双小微”,即投标供应商是小微企业,所投产品的生产单位也应是小微企业,但经常出现投标供应商提供自身的小微企业证明就能获得价格扣除优惠。
3 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及标准
3.1合理设置评审因素
3.1.1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需求相关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需求进行分析并组织论证,明确项目特点、质量要求、服务要求等,并考察市场,了解潜在供应商情况。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项目相关,不得将采购需求未列明的技术参数、服务要求等列为评审因素,不得把与本项目无关的业绩、荣誉等作为加分项。
3.1.2评审因素设置应体现公平公正竞争
设置评审因素应以合法合规为原则,体现公平公正竞争。不得将资格条件和已取消的资质要求作为评审项;不得将企业注册资本、营业额、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列为评审因素;不得将特殊地区或特殊行业的业绩、荣誉作为加分项。
3.2量化评审权重
3.2.1规范设置价格评审权重
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价格分的设定应符合财政部87号令要求,货物类价格分占比30%~60%,服务类价格分占比10%~30%,以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作为基准价,各供应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权重*100,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应按给与相应价格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应按照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的建议参照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价格分设定规则,即价格分权重为30%~60%,按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得分。
3.2.2科学设置技术、商务评审权重
评审权重的设定应结合项目特点和采购目标,可以引入数学模型进行分析,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結合。根据学者研究,评审权重的确定方法主要有层次分析法、灰色关联度法、模糊综合评价法、语言评价法等。
3.2.3量化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应根据采购需求细化量化,不得用优秀、良好、一般等模糊表述设置评分区间;不得以产品先进性、市场占有率、一线品牌等非量化指标作为评审标准;样品、现场演示等的评分标准应与产品价格相匹配。
3.3明确功能政策加分标准
功能政策加分项应在评分标准说明中明确体现,计算方法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各项功能政策。
4 结语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充分调研,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目标来设置对应的评分标准。量化评审标准可以降低评委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暗箱操作,使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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