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云彪
摘 要:近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各种形式的消费市场也被打开,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与此同时,也诞生出了各种类型的消费模式,在众多的新型消费模式中,消费返利模式虽然已经诞生了十多年,但是仍然是当下最火热的、最能吸引消费者的一种消费模式。我们在关注这种新型消费模式所带来的广阔消费市场外,还要注意去研究、了解这种消费模式所隐藏的法律风险。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一个良好有序的消费环境,使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关键词:消费返利;返利模式;法律风险;传销
近年来,提高人们的消费能力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最强动力,我国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消费能力的不断增长。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各类市场和众多投资者都紧紧抓住“消费”这一关键作为扩大市场的突破口,各种营销策略、发展规划都离不开“消费”。
我国的消费市场组成庞杂,其中电子商务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市场,而且近些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呈现出持续迅猛的状态。在此程中,随之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新型消费模式,在层出不穷的新型消费模式中,消费返利模式是最容易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所信任的,故而这种消费模式的受众数量也是最大的。但是,需要给予重视的是,有部委相关部门对这种消费模式发布了风险提示。早在2018年4月,部委相关部门就发布提示,对某些电子商务平台在日常经营中所使用的消费返利模式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警示,督促广大群众在消费时提高安全意识、保持警惕。目前,政府部門并没有完全否定这种新的消费模式,但是和市场上人们积极的响应程度相比,政府部门所发出的风险警示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值得本文去探讨这种新型消费模式中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消费返利模式的剖析
1.消费返利模式的原生理论
美国安利公司的德士特·耶格最开始提出了消费返利的基本思路:安利公司认为除了需要提高公司的销售能力,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团队本身的消费能力,让促进消费成为扩大业绩的最大动力,从而保持业绩的持续增长。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上世纪70年代时安利公司大多数的销售团队都面临着业绩大幅下滑的严重局面,耶格团队仍然创造出了不菲的业绩。在直销行业中,通过消费创造业绩的理论也被众多的商业管理者所推崇,在后续长期的发展中,这种消费理论也成为了当代众多新型消费模式的理论基础。当下最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消费返利模式正式以此理论为其原生理论而产生的。
2004年,我国的直销业中产生了“直消”理念,并且该营销理念在商业实践中也获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我国经济学家陈瑜提出了“消费资本论”,也被广大商界人士所推崇。陈瑜关于消费资本的理念和美国耶格的消费获利理念其实本质是一样的。该类理论的本质是让消费者在消费后一段时间内,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利益,而这部分投资收益其实来自于自身的消费支出中,为商家将一部分利润返还给消费者。这样能获得收益的消费模式一上市,就被众多消费者所接受,从而使得这种消费模式能持续发展十多年经久不衰。
2.消费返利模式的主要类型
(1)收取入门费、拓展下线、团队计酬
这种类型的消费模式从外表看是消费返利的方式,但是要想加入到这种消费模式中需要会员们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然后会员们通过发展下线来获取利润,发展的下线数量越多,获取的利润金额也就越大。有的发展模式是通过发展各级代理商,由代理商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继续发展下线的代理商获得保证金,而所获取的保证金就成为了各级代理商的利润来源。有的通过建立网站,网站会员在充值后会定期获得一定比例的金额返还。有的是在商业推广和运营时鼓励会员进行消费投资来获得一定的收益。
(2)不收取入门费、不具有团队计酬、但拓展下线
这种类型的消费模式,其本质是根据陈瑜的关于消费资本理论设计出的新型消费模式。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来吸引更多的实体商户进驻其网络平台,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到实体店信息,在经营企业的实体店进行购物消费后,实体店支付一定数额的中间费给该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再向消费者进行一定数额的返现。在这种消费模式下是没有入会费的,而且也可以省去招商成本。但是,在现实操作中,由于这种消费模式可以带来数额庞大的收益,所以某些投机者已经将这种消费模式变成了一种投资获利手段,导致当今市场上出现很多看似消费,实则为投资的乱象,并逐渐演变为了金融类的传销产品。
(3)不收取入门费、不发展下线、不具有团队计酬
这种消费模式主要发生在那些大型的购物网站中。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消费时,使用某些返利网站,以这些返利网站为购物中介,在购物后由网站进行一定数额的返利,这种返利通常是实时的,消费者在购物成功后就可以直接收到的返利金额。消费者中不需要发展下线,也没有会费这种其他费用,可以直接使用获益。当今各大购物网站如淘宝、京东等都有这样的返利。
3.“消费返利”的蔓延原因
(1)网民数量迅速增长
据统计,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在2012年已经高达39.9%,全国约有5.38亿的人们均有使用网络。到2015年,我国的网民数量在此基础上再次翻番。由此可见,越来越多的网民使得这样的消费模式将处于较长时间的持续发展。
(2)消费成本日趋增加
从相关文献及市场相关报道中发现,随着国家经济水平及居民收入的增加,推动了我国消费市场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增长及商品价格的不断攀升,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我国居民在日常生活消费在总消费中的占比不断升高。从数据中可以更加明显的看出,以2012年我国物价消费的数据水平4.8%,央行2011年开始实施的3.5%的存款基准为例,按照此数据进行计算,如果居民在2012年存入银行一万元,定期为一年的存款,存款到期后,可以获得本金加利息共计10350元。根据2012年的消费指数,同样一万元的标准,在2013年的消费会比2012年存入银行的一万元贬值147元。这一数据说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上涨速度高于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的速度,居民的资产便会在这一过程中遭受贬值。在这种情况下,理财便成为了很多居民用于抵抗通货膨胀的选择方式之一,通过这种方式,既能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也能达到省钱的目的。基于此,更多的消费者开始偏重选择那些倡导“省钱”的经营模式,并开始尝试“消费返利”的模式,甚至出现了从事相应兼职活动以获取劳动报酬的现象。
(3)市场销售竞争日益激烈
从已有相关报道中可以发现,“消费返利”作为一种受到消费者青睐的模式,在不断推广和发展的过程中,商家在其中产生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其强大的业务发现和拓展的能力推动了加盟模式的发展及加盟商家的运转作用。加盟方式的不断推广,得益于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供过于求的大环境让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了取胜的关键因素。“消费返利”概念的提出和推广,为商家提供了一个更加具有竞争力的经营模式,消费者支出的消费还能通过其他方式返回给消费者,这种模式的根本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商家会通过其他方式将要向返利公司提交的金额合理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4)投机取巧和赌博心理浓重
从已有相关报道中可以发现,“消费返利”的营销模式能够不断激发会员通过不断拓展下线、增加下线数量的方式获取更多的利益,也可能出现虚假消费领取返利的方式,这些行为的产生原因是利益的驱使,他们没有从根本上考虑到这种经营模式存在的合法性、正当性,更多的人是抱着一种投机、赌博的心态,认为这种经营模式及其经营公司在短时间内不会发生任何问题。
(5)消费返利模式自身的特点
根据对这种模式已有的相关研究及其分析,这种模式呈现出范围更加广泛的特点,这得益于其会员制的经营模式,“线上推广+线下发展”的模式,既充分发挥了互联网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优势特征,也能够借助线下的能力,实现消费者到下线的身份转变。通过数据调查显示,这种模式能够快速实现人员的裂变,实现会员数量及资金总量的不断突破。
二、消费返利模式的法律风险
消费返利模式的出现,具有双面性。合法合规的模式能够促进市场活力的不断提升,激发市场动能,促进经济发展;但针对那些本质为骗局的经营模式,应该得到法律的惩治,净化市场风气。
1.存在消费欺诈风险
欺诈指的是当事人中的其中一方利用歪曲事实、虚假捏造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欺骗的一种行为方式。消费欺诈所指的更多存在于民事法律中,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将适用于刑事法律,并可成为诈骗罪。在消费欺诈行为中,商家通常会充分发挥自身所具有的优势特点,借助歪曲、捏造等方式来对消费者进行一定的诱导,并最终赢得消费者的信任,骗取消费者钱财。针对这种欺诈性的消费方式,我国有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对应相应的条款,“经营者如有在商品或服务上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要对消费者进行损失的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从消费返利的经营模式中分析,商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主要采用在价格上的不如实标记或者是虚假提高价格等方式来赢得返利的成本空间,从表面上看,消费者确实获得了实惠,但实质上是受到了商家的欺骗,此外,这种返利的模式非常容易激发消费者的购买热情,形成冲动性的购物体验,其实消费者本身并没有看重商品自身的实际价值及需要,而是对这种返利的模式难以抗拒。此外,很多平台的返利均是独立完成的,消费者对平台的规则及其具体情况并不清楚,这些情况均造成了消费者的风险。
2.存在非法传销行为
“传销”这一词汇大家较为熟知,且在刑法当中也对这一词的相关词汇有着较为详细的固定和解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传销应同时具备以下特点:首先,加入者要通过购买商品或是直接交费用的方式来赢得相应的资格;其次,具有一定的结构,通过直接或是间接的方式发展下线并根据下线的数量计算报酬;再次,通过引诱或是胁迫的方式让参加者持续发展人员;最后,不断骗取他人财物,并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这种方式跟社会公众曝光并熟知的“庞氏骗局”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后者也是借助相互补救的方式,通过表面上的返利实现本质的诈骗。这类似于前面所叙述的第一种返利的类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返利模式和传销的活动及其行为并没有体现出本质上的差异。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返利的经营模式表现出了比传销活动更为显著的社会危害性,其对于互联网的利用,让其影响面和涉及范围更加广泛,造成的损失也就更大。
3.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我国刑法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明确规定,指的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非法吸收或者是变相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从而对经济金融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这类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开始都会对社会公众进行一定回报的承诺,但当其因为资金短缺等原因而无法对公众履行之前的承诺时,就对公众的经济和财产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这种现象的产生也体现出了当今社会一些人妄图通过不劳而获的方式实现财富上的自由。一些返利平台抓住消费者的心理,通过制定更加诱人的规则而不断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并加入,消费者自身沉迷于返利的回报而忽视了消费的实际需求性,这种心理也为返利平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这种消费是消费者个人的选择,但返利平台这种直接或者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不能豁免。消费者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返利的本质及其背后所存在的风险,这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4.涉嫌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本质差异是其犯罪行为的最终目标是否是非法占有,使用的方式是否为诈骗。从近些年来所发生的相关案件可以看出,案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借助合法来对非法进行掩盖。一般来说,犯罪者会借助合法合规的公司作为自己的筹码来获取公众的认可,之后,就会设计一些看上去比较诱人的返利项目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这些平台并不关注本身的资金实力,而是将重点放在骗取公众资金上,甚至会有一些犯罪者采取捏造、歪曲事实等方式来获取更大金额的资金。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老妈乐”案。该案件借助公司的外壳,通过返利平台和项目,在两年的时间内获得了大额的公众资金,更是让十万余人遭到了财产损失,并对国家经济秩序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三、规避风险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更多消费模式的产生需要消费者不断提高辨别和鉴别能力。电子商务的发展更是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和途径,但在面对出现的返利项目时,我们需要提高警惕,更加谨慎,不要让不法分子利用了消费者的利欲熏心的心理,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在消费者自身不断提高鉴别能力和意识是不够的,国家也要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当前,针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我国已经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这种方式对当前所产生的返利平台及其行为的针对性并不强,为了让相关部门的监管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根据性,法律的健全和不断与时俱进就表现出了更高的要求。适宜的法律既能够营造合法的经营环境,也能够较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要不断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提升监管力度。可以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返利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借助监管制度的优势,对经营状况出现异常的企业记录信用系统,让更多的主体了解到企业的实际情况,一旦发生“跑路”等情况,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消费者经济损失。最后,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借助多样的平台告知消费者提高警惕意识、鉴别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做好法律普及工作,鼓励消费者擅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语
在当今经济体制当中,消费返利模式体现出优点和缺点并存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要更好地发挥其推动经济发展的优势,并运用相应的法律手段规范返利企业及其行业的发展,让其充分发挥激发经济活力的价值;此外,消费者也要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避免产生不必要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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