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

2020-10-10 02:51张玲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7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修正案救济

张玲

关键词个人信息 犯罪行为 刑法保护

一、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沿革

(一)《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相关规定

由于当时的立法技术有限,《刑法修正案(七)》仅将个别突出的侵犯公民信息行为纳入到犯罪活动之中,如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其条款规定较为概括,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如条款对“情节严重”“其他方法”等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虽然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但《刑法修正案(七)》仍不失其首要意义,体现了刑法开始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迈出的重大进步。

(二)《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53条所做规定进行了一定修改完善,对于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地规范和整合,都明确规范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保护力度方面进行了强化,对犯罪主体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范,针对犯罪特殊主体加大了惩处力度,同时在刑法的其他章节中也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如,《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53条增加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有关适用范围,在处罚方式上增加了罰金制度,在量刑时可以选择适用罚金。《刑法修正案(九)》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方式规定较为单一,对处罚时量刑尺度把握还不统一等,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采取的是统一保护模式,针对《刑法修正案(九)》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问题发布相关司法解释,采用列举等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对具体情节是否构成严重或特别严重进行了列举式的说明,对罚金的具体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明确司法实践中可以同时适用罚金刑,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活动,以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打击犯罪,可以真正起到刑法预防犯罪的根本目的。

二、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及认定不够精确统一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隐私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困难,侵犯公民隐私信息的违法行为认定也会受到影响。首先,个人信息的范围划定缺乏明确性。如无法区分哪些个人信息是属于隐私性的,因为通常只有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性信息才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我们在适用刑法保护时,只有先准确认定违法行为是侵犯的公民隐私性信息,才能真正利用刑法保护公民个人权益不受侵犯。其次,虽然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规范在内容上相对充实,但各项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适用界限,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出现时,无法明确是应该适用哪种法律来维护个人利益,从而有效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途径形式单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出现后,受害者可以选择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以此保护个人利益,但是目前所拥有的救济途径还较为单一化,其法律效果不够明显,虽然公民选择了诉讼予以救济,但由于司法救济的时间较长,在寻求刑法保护方面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救济期间还存在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可能,尤其是我国当前司法资源还较为欠缺,公民通过司法途径救济的时间普遍较长,严重影响了司法救济的效果,导致部分公民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权利救济。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范围规定的不够全面

从已有的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电信通讯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其实除了这些直接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人,还存在一些其他利益相关者,如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司、网站平台、招聘求职机构等,由于犯罪主体规定的不够全面,造成无法真正全方位处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适用的实践功效,无法真正实现全方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全方位有效预防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有待系统性完善

目前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缺乏有效的前置性法律规范,由于刑法条文中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必须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先认定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才能进一步明确其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当前司法实践对何谓国家有关规定缺乏统一规定和认识,虽然司法解释对“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解释,指出其主要包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但其涉及内容复杂多样,无法统一认识,导致在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时容易产生分歧意见,影响刑法的合理规范适用。

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采取了相对明确的法定刑,如《刑法》第253条规定,具有“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则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出其法定刑的设置相对过低,刑罚惩罚力度不够,造成犯罪行为人甘于铤而走险。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界定的内涵和外延

从国外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其都对公民个人信息之概念进行了相对明确的界定,从而避免因概念把握不统一而做出错误的司法判决,同时可以有效减少法官工作量,缩小法官主观认定的不确定性,有利于发挥法律的公平正义作用。

(二)进一步建立统一有效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

现阶段针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仍然处在初级阶段,多数法律法规呈现出分散设置的模式,并没有集中出现在独立的法律条文中,及个人信息保护并没有实现专门立法。因此应加快立法完善,尽快制定统一高效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合理有序的个人信息利用制度,建立知情同意制度,只有符合知情同意的情况才能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确保公司企业严格规范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同时针对种类不同的个人信息,明确不同的信息保护等级,可以将公民个人信息划分为不同保护层级,切实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尽快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前置性法律,与现有刑法形成系统化的法律框架,准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建立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前置法律制度,应首先以刑法为前提制定更加详细的法律规制体系,在进一步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的前置法律制度时,要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及时采纳有价值的信息资源,促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三)进一步丰富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救济途径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而言,虽然属于可寻求司法救济的情况,但当前司法救济的效果并不明显,为更进一步完善救济渠道,可以尝试拓宽司法救济途径,在通常采取公诉方式上,拓宽司法救济途径,增加自诉方式,公民可以根据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程度,有选择的适用何种司法救济途径,这样可以增强公民个人刑法保护的质效,切实增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认识,不断树立刑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意识,同时对于可能会产生比较严重后果且危害国家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重大事件,则应当迅速提起公诉,通过刑诉的方式切实增强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四)进一步准确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范围

结合现有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的认定,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的建议,可以有效提升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性,以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为例,虽然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犯罪主体进行了扩充,但结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公司企业等全面地纳入到犯罪主体范围之内,态度鲜明地指出当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坚决不能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以非法方式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否则必将给予严厉的打击。

(五)进一步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罚体系

刑罚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公民的个人信息如果遭到泄露,则可能带来经济和人身安全方面的威胁,另外,还可能影响公民基本生活,因此国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结合当事人可能遇到的具体损失,可以进一步丰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罚之体系。例如,针对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可以采用罚金的方式予以相应的处罚,对于侵犯到公民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可以并用罚金和有期徒刑等手段,对于侵犯特殊身份公民的个人信息,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可增加剥夺政治权利等处罚方式,通过针对危害不同的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的刑罚方式,可以有针对性的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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