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宿松县公安局民警在清点查扣的非法捕鱼工具。(孙春旺 摄)
连日来,安徽各级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部署要求,全力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破获了一批长江非法捕捞案件,抓获了涉案犯罪嫌疑人,取得了初步战果。
7月4日凌晨4时许,宿松县公安局洲头派出所民警沿辖区长江江岸线巡查至泗洲村段时,发现江面上亮着一束电筒光,且在不停地移动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只见一名男子正划着一条铁质“划盆”在江里收“地笼”。民警立即将该男子控制,当场查获捕鱼工具“划盆”和4条“地笼”。当天下午1时,汇口派出所民警同样发现了一起长江非法捕鱼案件,查获捕鱼工具“地笼”21条。
近日,马鞍山市高新分局(水警支队)江边派出所民警接到市民举报,有人夜间在长江岸边的滨江公园附近进行非法捕鱼活动。
7月3日晚,民警对长江沿岸巡逻盘查发现,原先停靠在岸边的3艘渔船仅剩下两艘。民警当即判定,其中一艘渔船极有可能趁夜色捕鱼去了。4日凌晨3时许,满载而归的嫌疑人正准备停船靠岸,已在岸边蹲守数个小时民警果断出击,将从事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和詹某某逮了个正着。经清点,现场起获“地笼”18条、江鱼等600余尾。
7月3日,芜湖市白茆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辖区三垅村垄凝六队江边时发现一名男子正在江岸边收“地笼”。民警随即上前查看,只见桶内被捕捞上来的江鱼,大的约有十厘米长,小的仅有三五厘米。民警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固定,并通知镇渔业办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对男子的非法捕捞行为予以查处。
7月1日21时许,铜陵市胥坝乡居民刘某夫妇驾驶自家木质机动船,携带蓄电瓶、逆变器、电渔网等非法捕鱼工具来到长江铜陵段安平洲水域进行捕捞,准备次日将捕获的鱼类带到附近菜市场贩卖。在钱湾夹江附近水域,刘某夫妇被铜陵义安公安分局和义安区渔政部门抓获。
经民警教育及普及相关法律,刘某夫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今后再也不会做类似的事情。目前,刘某夫妇因涉嫌非法捕捞被义安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今年5月的一天,庐江警方获悉,肥西县三河镇人代某、张某在巢湖禁渔期内,仍在庐江县巢湖沿岸的同大、盛桥等镇收购渔民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涉案金额达几十万元。
6月29日上午,庐江县公安局抽调警力百余名兵分三路,分别至肥西县三河镇、庐江县同大镇、白山镇三地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行动,一举抓获包括团伙主犯张某、代某在内的犯罪嫌疑人18人,案值50余万元,收缴、扣押各类非法捕捞用的作案工具100余件。
7月2日18时30分,桐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嬉子湖派出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渔政大队在嬉子湖水域抓获正在使用“地笼”进行非法捕捞的朱某,查获“地笼”7条、腰盆1个、汽油机1台。7月3日0时20分,民警又抓获非法捕捞人员梅某、李某,现场查获水产品44.8公斤、铝合金小型汽艇1艘、汽油机1台、丝网11付、鱼箱2个。
经审讯,朱某等3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朱某等3人已被桐城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禁捕期间,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