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2020-10-09 11:13王长刚
时代人物 2020年15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法大数据时代

王长刚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法

随着现代化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给我国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带了系列问题。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壮大,网民个人信息泄漏的安全事件也层出不穷,引起了我國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随后制定出了系列保护法律,但是我国对于隐法保护领域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并且法律限定的主题过于片面,所以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保护我国居民个人信息权的必然要求。法律规定中的个人信息权指的是支配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换句话说,我国所有的公民都有权利按照自己意愿来确定是否允许外界使用和收集自身的个人信息。如果在保护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中选择民事法律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容易导致公民个人的信息泄露。其次,利用信息主体和公民权利主体之间存在不对等性,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之后的后续维权难上加难。更有甚者,对于公民的信息权被侵害之后却毫不知情。另一方面在法律形式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调整优化之后,起点就会比较高,在对日常垃圾信息,垃圾邮件等生活细节处规范难度较大。

当前打造责任政府的工作要求。当前打造责任政府的工作中,政府应当做好社会活动的管理工作。通过政府本身的权利对公民事务进行合理高效的管理,这样而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公民的日常权益。随着当前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提前迎来了大数据时代。社会相关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倒买倒卖以及非法传播会对信息本人造成严重的损害,所以政府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

公共领域风险防控的需要。在公共领域的风险防控实现路径包括行政秩序、风险行政等方式,现代化政府职责,还应当把防范社会风险以及政治经济工作环节内的潜在风险纳入政府职责范围内。与此同时,要对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好专业素质以及技术水平的培训工作。对于突发事故以及天灾人祸等损失进行最大程度的规避。在当前网络时代下,个人信息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和我国居民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如果居民的个人信息受到泄露,将会影响到我国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面临的困境分析

当前的个人信息安全缺乏保护力度。网络时代下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所面临的困境之一是对于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缺乏统一规划的法律法规导致行政法在保护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方面力度不足,直接影响到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其次,行政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中没有明确的司法鉴界定,也没有考虑到可操作性和实践性所以在行政法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方面也不够完善。

缺乏规范的个人信息收集体系。其次,我国行政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另一困境是,通过法律体制之下可以轻易收集到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收集的流程缺乏规范性。例如在互联网平台购物或者是求职平台上,都会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加之当前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够,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公民信息的泄露,继而对我国公民造成个人信息方面的侵害,在当前的生活中是屡见不鲜的情况。

缺乏完善的公民个人信息救济体制。在行政法对于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存在的另一困境是,一旦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无法获得及时的救济,给信息主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除此之外还会降低信息主体对于法律的信任,质疑法律法规的权威性,长此以往就会对相关法律法规失去信心。在生活中,处于各种目的对于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采集的现象频发,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杜绝行政部门滥用职权,做好本职工作。

加强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力度的有效措施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我国当前网络时代下行政法对于保护个人信息所面临的困境,有必要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而在保护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方面做到有法可依,实现对于个人信息主体的有效保护。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无法从行政层面实现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对行政法保护的个人信息主体的范围予以明确规定,以及信息主体的权益和侵犯个人信息收到的法律制裁作出明确规定,从根本上提升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规范个人信息收集的规范程序。当前网络时代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大致分为服务型和管理型。管理性收集大都是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管理需求进行公民的信息收集。服务型收集信息的方式主要是行政主体根据公共服务秩序需求进行的个人信息收集。在个人信息收集过程中是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体现。非行政机关以及行政单位在向公民进行信息收集中,首先应当向公民说明收集的原因以及应用的范围等,严格规范个人信息收集的程序。

健全个人信息受侵害的救济机制。想要加强行政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力度,还应当健全个人信息受侵害之后的救济机制。当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侵害之后,首先可以进行行政申诉和行政赔偿。我国已经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相关行政机关不与信息主题明确回复或拒绝处理的情况下,信息主体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越来越来越受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的重视。想要从根本上提升行政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就应当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以及健全个人信息受侵害之后的救济等措施,更好的保障我国公民的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1]邱磊.网络隐私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构建[D]吉林大学,2015.

[2]袁峻.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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