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明星
关键词:艾滋病;防治;伦理思考
艾滋病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是由艾滋病病毒(HIV病毒)引起的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主要传播途径是性接触、血液和母婴。艾滋病不仅严重损害个人生命健康,而且深刻影响我国的经济政治发展,也产生一系列伦理问题。我国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出台很大程度上解决艾滋问题,但随着社会更加开放化,新的社会环境也引发一系列新的伦理问题,对这些问题结合时代新情况的思考迫在眉睫。
艾滋病防治中“谈艾色变”的歧视依存。艾滋病是作为一种传染性疾病存在,人的交往为其提供了传染场所,但其对社会造成的重大影响,远远超出疾病本身的力量。“谈艾色变”是人们对于艾滋病最常见的态度,一方面羞于谈艾滋病,另一方面恐惧艾滋病。羞于谈艾滋病是因为患有艾滋病的人常常与吸毒、同性恋、性生活混乱等名词相联系,导致人们对艾滋病感染者常常带有歧视的目光。随着近年来我国宣传政策落实,人们对艾滋病的了解有进一步的认识,但是艾滋病感染者仍然遭受着不平等对待。如安徽艾滋病患者报考老师遭拒录成为中国艾滋病歧视第一案,可见虽然宣传和防治力度不断增强,但是人们内心存在对于艾滋病死亡的恐惧。
艾滋病防治中地区医疗资源分配不公正。在科学技术发展迅猛的今天,对于艾滋病感染者来说无疑是带来了福音,但是能否让所有艾滋病感染者都公正地享受到技术的进步是值得思考的现实问题。公正主要指的是分配上的公正,主要包括用以调查、研究、科研、艾滋病治疗、护理等各方面涉及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上的公正, 和AIDS患者、HIV感染者和健康人所得社会利益和承受社会经济负担分配上的公正。作为艾滋病高发的少数民族偏远地区,当地的艾滋病感染者接受正规艾滋病防治仍然成为奢望。反观作为首都的北京通过推行“互联网+物联网+艾滋病多元化”检测,已经检测出艾滋病感染者被发现比例为83%,这一骄人的成绩对于处于落后地区是不可想象的。功利主义提倡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实现地区医疗资源费公正分配就能使大多数艾滋病患者实现利益最大化,从而获得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实现最大程度上的善。
艾滋病防治中个人认知和行为矛盾。艾滋病防治中面临着两类群体:一类是艾滋病感染者,另一类是健康人群。艾滋病防治中出现知行不一致的现象就是处理道德与利益问题时的矛盾。两类群体由于自己所面临的处境不同,在行动和认知上也会存在相应的矛盾。艾滋病感染者在思想上认识到自己作为一种患病人群,往往会出现自卑、歧视自我的心态,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隐瞒自己患病事实。健康人群作为相对强势的一方,在思想上经过多年宣传教育,从对“艾”一无所知,到现在出现了一批愿意从事艾滋病宣传的志愿者,是可喜的现象,但是大多数人内心深处仍然对于艾滋病依旧心存恐惧,整个社会环境对于艾滋病仍然有一种过度防护的心理,在道德与利益选择上人们出现了难题。
宣传教育工作缺乏力度和深度。自从上世纪我国第一例艾滋病感染者传入以来,我国早期对于艾滋病的宣传工作采取“严打”模式,向公众传递一种艾滋病是由于自身行为不检点才会感染,让公众产生强烈畏惧心理。这种歧视艾滋病感染者的做法,违背了伦理学最基本的原则。持续性的宣传和严打在社会大众心中产生了深刻的负面影响,从而造成社会对艾滋病的一种歧视现象。
同时,在对艾滋病宣传政策上的普及范围和手段需要进一步完善。人们对于艾滋病的恐惧最大原因来自对艾滋病的盲目和未知,社会也较少宣传艾滋病治愈或缓解的好情况、对于治疗艾滋病的手段和药物知之甚少。社会正确有效的宣传就是预防艾滋病最好的“疫苗”,但是现在我国宣传工作还存在面向的受众群体不够全面、宣传手段需要更好整合,在内容选择和传播中需要斟酌,才能真正提高社会宣传工作的实效性。
法律政策和制度体系不健全。艾滋病作为一种交往性疾病,蔓延的场所存在于社会的大环境中,法律政策作为一个国家最有力的后盾保证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享有公平正义。当前我国法律在完善发展中总体体现出了一种人道主义关怀、维持社会相对正义,但是法律体系仍待完善的情况。同时法律中也缺少艾滋病感染者保护的具体措施。如艾滋病感染者就医时遭到医院的拒绝、在参加一些工作招聘时被歧视等问题都需要法律保障。我国的法律政策和制度体系对于在指导艾滋病防治中加强规范性管理,形成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来保障艾滋病感染者权益仍需要完善。
艾滋病感染者与未感染者的利益冲突。两类群体出现认知与行为的矛盾体现人作为一个感性与理性的个体,总是趋利避害的,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出现矛盾时,都将保护自身利益作为首选,但这又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现冲突。艾滋病感染者作为国家中的少数弱势群体,如果从集体利益为重的角度来看,可以忽视艾滋病感染者个人的利益,但这是违背伦理道德的。利益冲突的背后反映了伦理共同体构建的必要性,如果只看到双方间利益冲突,没有认识到两者存在发展的一致性和共同利益,那么对防治艾滋病也就不能有效进行防治。
艾滋病作為人类目前尚未完全能够治愈的疾病,预防是最有效的措施。无论是从医学治病救人的角度,还是伦理学中“以人为本”的传统道德理念,对于艾滋病感染者的关怀和救治一直是社会发展进步中关注的重要问题。艾滋病病毒作为全人类共同的仇敌,对抗艾滋病需要全社会同心协力,探索一条真正有效防治艾滋病的道路。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宽容的社会环境。近些年随着预防艾滋的信息宣传,人们对于艾滋病的认识更加全面,但是“恐艾”现象依旧存在表明我国宣传教育虽有进步,但仍不够系统全面。一方面,针对易受到艾滋病感染的青少年,应该加强学校与家庭教育。在中国由于传统观念,人们耻于谈性,不利于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应该借鉴国外的一些优秀经验,对艾滋病进行系统地宣传,培养专业的宣传教育人员,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和 “防艾”观念。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在宣传中突出艾滋病治疗效果,对艾滋病感染者提供更多关爱,毕竟我们共同的敌人是艾滋病病毒,要营造一个宽容的社会环境来鼓励他们战胜病魔。
健全法律政策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首先,在政策的制定中,坚持“以人为本,公正至上”的伦理理念。艾滋病感染者有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和权利,在防治工作中要以尊重人权为最重要出发点。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法律制度,不仅对于现实中存在的歧视艾滋病感染者问题在法律上为其做出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各个部门在防治过程中的职责,统筹协调,使防治艾滋的工作得以有效开展。其次,在政策实施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于防治资金的投入。我国虽然也在法律上实施了“四免一关怀”政策,但是由于资金投入不足,一些政策难以有效落实。对于重点地区艾滋病感染者进行资金救助,需求与投入是远远不对称。要控制住艾滋病增长的趋势,就要管理好对于防治资金的投入和使用,让艾滋病感染者享受到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构建伦理共同体,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伦理共同体的核心是利益共同体,即每个个体都要求实现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利益,但是个体不是脱离社会的存在,要实现自身利益必须通过交往与合作,同时实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如果脱离甚至损害了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片面追求自身利益,必然最终背离个体利益,走向自我毁灭。 伦理共同体的构建实现了道义论和目的论的统一,让人从“个别小我”转化为“社会中的我”。因为人作为个体,有个人私利,但又和社会共同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一方面,人具有天然的良心,为人们在实践中能认识到并践行作为道德主体的责任提供了重要支撑。另一方面,从目的论的角度来看,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社会双方会在保全自己利益同时本能地朝着共同利益目标而努力,实现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双赢。防治艾滋病要各方力量的相互配合才能实现真正有效的防治,伦理共同体的构建也是艾滋病防治的必由之路,只有各方之间以此构筑起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团结精神,才能真正战胜这个共同的敌人,从而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体现人作为生命的本质和最高价值追求。
注释
[1]我国艾滋病流行现状、成因分析及其伦理对策[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5(07):419-420
[2]北京:2018年底艾滋病治疗覆盖率稳定在90%.人民健康网[N].2018-08-18.
[3]陆树程,尹慧.防治艾滋病与当代伦理共同体的重建[J].中国卫生事理,2004,(10):586-5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