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2020-10-09 11:19钟琴
办公室业务 2020年9期
关键词:权利观念公民

钟琴

【摘要】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手,既是目标,也是必要条件。因此有必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对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这一重要内容予以研究。本文从法理依据和具体内容两个方面对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开展研究,旨在加深认识,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纵深发展。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開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间节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对于“中国之治”确定了三个时间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取得很多成绩,我国社会的法治环境明显改善、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明显提升,法治建设领域总体上呈现良好的态势。但是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一些新的问题也陆续出现。面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本文从法理依据和具体内容两个方面分析阐述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构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法理依据

(一)构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社会主义源于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的批判,由于资本主义把私有制和自由市场发展到了极致,因此是资本主义的弊端催生了社会主义。如何避免人类社会因为资本主义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导致毁灭性的后果?马克思给出的答案是科学社会主义。它是一种超越资本主义的理论和制度。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这一规律。科学社会主义建立在对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研究基础上,是对资本主义本质揭示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革命和建设的理论。它详细阐述了社会主义的共性:公共利益至上,主张由“社会”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节,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力争为广大人民争取自由。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人民不但推翻了三座大山的重重压迫,还迫切需要建立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保障。如何做好国家的主人?是中国共产党这个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不断探索的课题。权利是自由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法律、法规等多种形式保障我国公民广泛的权利,包含公民最基本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等。伴随我国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自由意识和权利意识逐年提高,国家法治建设呈现制度化、程序化和法治化的特点。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实现公民的各种权利必须有制度保障。马克思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态势有许多矛盾点、不均衡点,自由的实现依然有不充分和不均衡的情况。这导致关于法治观念的某些学术研究有失偏颇。由于西方近代以来掌握的话语权,它依托的政治法律文明的突出成果一直试图占据超越我国的文化优势,同时西方国家长期以来一直通过文化输出这些价值,目的在于“分化”“西化”中国,所以必须看到,当前我国关于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认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部分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还不够坚定,甚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认为资本主义的法治观才是唯一的形式,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特殊性置之不理。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必须站稳立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中国共产党既要站在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之上,也要站稳立场,依据马克思关于国家与法的基本理论,立足中国的基本国情,联系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经过实践不断探索形成发展起来的。它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的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践可以充分印证中国人民近代一百多年以来所经历的发展变化,任何一个中国公民都有理由相信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并且这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是不可更改的国家性质。因此国家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观念都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

(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必须理清政府职能。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否现代化的三个检验标准:一是民主的,也就是符合民意的。二是有效率的,能够及时解决日常事务以及突发的紧急的重大事务。三是运行成本低,也就是要降低制度执行的成本。满足这三个标准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构建。法律实际上详细规定了每一个公民在追求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时都同意和服从的条件。法谚:“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这种类型的人类联合体是一种基于法律及其权限所组成的体系。纵观人类历史,人类联合在一起追求进步,既是因为他们拥有共同的实质性需要,也是因为他们在追求自己心目中最理想的目标时都接受了相同的条件。因此这一联合体中的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公正地对待他人,每个公民也都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的立场是中性的。这一联合体中的成员都服从于一定的行为规则,因此法律作为行为规则,它是一种社会规范,需要每个成员的团结感,需要对政府的合法性源发产生一种共同的认知:政府是公民的工具。政府负责维持各种组织制度的良好运行,以便让人民能在此基础上追求自己的理想。这种社会联合体,这种随之而来的制度为每个成员创造了机会,使大家可以在自己选择的生活领域中竭力做到最好。迄今为止法治的探索从本质上说就是一场反对人类不完善状态的斗争。人类状况存在两个缺陷:罪恶和无知。因此,法律的实际任务就是要通过发现或者促进那些有利于人类进步的德行,即至善和知识,以此来改变人类文明的状况。人类关系应该尽可能长远地建立在自由的相互同意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武力或者控制的基础之上。因此国家的职能是保护人民不受犯罪和压迫的侵犯,以及促进人类的智慧。个人的职能是努力理解他们周围的世界与让他们的生活最大限度地与其他人协调。同样重要的是他们是一个整体,在追求一个统一的目标的同时,作为个体,所有人都可以自由追求自己的目标,同时认识到自己同属一种能为每个人提供机会的文明的联合体。这种社会团结要与和平正义联系在一起,这种文化促使人认为他们完全有资格充分利用他们能够获得的各种机会,并且有理由相信它的持久性。因此政府具有两种职能。第一种职能是支持正义,第二种职能是提供各种服务,其费用由税收来支付。公民个人是一个明智个体,理解自己的处境,并且根据需要和行为选择来对这种处境做出反应,与其他人相互协商达成双方满意。与他人相互合作追求共同利益,认同道德利弊权衡的程序和行为。

最好的制度安排,包括私人的和公共的。一方面,能够鼓励个人成为最好的公民;另一方面,减少人类行为丧失理想时将会产生的危害。自由的理想目标是发现这样的制度安排。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通过惩罚的威胁保证其实施的道德规则。“法治”观念的内涵要宽泛得多,它意味着依法治理而非人治。法治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理论,它认为政府应当在法律之下运作,立法机关应该与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脱离。法治也是一種法律适当性质的理论。立法者应当只制定一种特定类型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应当有普遍效应,而不是服务于特定的利益群体。法律的价值存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法律阻止坏人伤害他人。第二,法律创制了一种稳定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人们可以按照自己最为理想的方式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因为他们有众人所熟知的规则为其提供制度性的保障。

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具体内容

(一)国家治理视域下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应有之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决定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具体内容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权利义务观念。具体内容如下: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它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探索的经验教训总结,又有来自中国传统文化的滋养,体现人类社会法治进程的文明成果。它涵盖的基本内容有“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灵魂和主线。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体现执政党的治国方略;作为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执法为民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它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服务大局则是我国的法治使命,是国家建设的目标;党的领导居于五个内容中的核心地位。各有侧重五个内容,是一个彼此联系的整体。它基于对法治与执政、法治与人民、法治与正义、法治与社会、法治与政党的关系这五个基本关系的解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内容和形式、价值和功能、手段和目的的辩证关系,是一个科学的、完整的法治理论体系。它的核心思想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统一。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有过经典论述,经济基础决定整个上层建筑。法治观念正是上层建筑之一,它必然要植根于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经济基础,法治观念是不可能脱离社会现实而存在的。法律所连接的是这个民族的共同信念,体现这个民族的共同意识,绝不会因偶然的原因而产生。所以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内容,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制度的体现。

2.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社会的、经济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各种因素综合判定法治价值。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社会现实,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核心价值观念应有以下内容:(1)理性的自由。现代法治所追求的自由价值,要建立在对市场经济全面认识的基础上,自由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法律权利,法治精神充分肯定和支持个体对自由的追求。“一旦人民能够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将它打破时,他们做得更加正确了。那是因为,人民依靠暴力而夺回了他们由于暴力而丧失的自由。……要寻找一种结合形式,使得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以及财富,并且因为这一结合而形成了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依旧像往常一样地自由。”这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激情表达。如何有效释放个体的自由创造精神,才能有效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何谓理性的自由?这种自由同时意味着守则,市场经济具有自身的缺陷,追逐利益会使社会面临失衡的风险,因此现代法治所蕴含的自由必须是理性的自由,它意味着责任与自由是统一的,要追求理想精神与自由追求的统一。(2)平等。我国正处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所追求的平等是指法律人格上的平等,这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和民主政治设计的主体性特征。法律人格的平等是追求自主、自爱的独立人格的平等。英国法学家波洛克有句法谚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建设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历史上第一次伟大的创举,“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这是贝卡利亚在《论犯罪和刑罚》中的描述。可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实现权力制约与制止权利冲突的必备条件。(3)法律至上。康德说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马克思正义观包含三重涵义:个人所有权、分配正义和人的自我实现,“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结合中国具体国情,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所追求的法律至上必须要推动法律也应当成为全社会行动的准则。

3.权利义务观念。法学的基本范畴是权利义务,权利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基本组成。法治的实现最终依赖于通过法律规范明确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认知权利义务,是培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基石。首先,要树立权利本位观念。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摆在第一位的,义务是保障手段,最终目的是实现权利。古罗马人关于法律上的权利是这样表述的:“通过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社会规范,来支持的某些正当或正义的事情。”权利本位赋予法律高尚的理想光芒,是人性中对理性、对实现自我价值的终极追求。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实现个人的解放以及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其次,要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意识观念。生活在现代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但又前所未有地紧密相连,因此个人权益的主张会对他人、对外部社会产生直接的影响甚至发生冲突。如果公民过分强调个人权益,会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正当利益。所以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中,既要重视权利观念的培养,也要强调权利义务对等观念。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所以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要引导和教育公民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倡导理性。最后,要树立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观念。在现代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在行使任何权利、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不能超越法律界限。公民在行使法律权利时,不仅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还要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立法意图和精神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保障。因此学会如何行使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尊重别人的权利,如何明确,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要依照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和救济,这些都是一个现代公民要熟知的内容。另外,作为一名法治社会的现代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熟知不能滥用法律权利、违反法律义务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党的十八大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基本思路是正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取得很多成绩。因此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要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为导向,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价值指引。

(二)国家治理视域下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形成步骤。法治观念的公众化促使守法成为全体公民的价值追求;法治观念的个性化促使每个公民积极践行法律,这是法律产生效用的首要的、根本的保证。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以培养全民法治观念作为坚实的基础。要加强全民法治观念,必须及时完善法律制度、扎实推进司法改革、有效改进法治环境以及大力培养法治观念。

第一,从内容上分析,由于法治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紧密联系,所以上至国家、社会,下至人际交往中的各种关系都需要法律来划定。所以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所确立的权利保障、权力制约、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等原则,既是国家治理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公民法治观念的应有之义。对公民来说,依法办事、正当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等,是每个公民应该持有的法治观念。

第二,从构成要素上分析,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在结构上包含三个要素: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知,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评价(理解、认同),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情感(信任、期待)。所以塑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要经历由正确认知到形成评价再到情感生成的过程,这才符合公民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形成发展的心理规律。

第三,从价值意义上分析,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指那些具有正向价值意义的、积极向上的,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有促进作用的观念形态,不是把宽泛意义上形成的与法治相关的一切认知、评价、情感和心理都纳入进来。所以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强调对现代法治的基本原理和价值功能的吸收,强调对历史事实的正确认识、理性评价和情感升华。

第四,从性质上分析,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定要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适应,所以它要和中国正在进行的现代法治实践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法治生成来自特定的社会条件,也必然要包含人们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认知、评价和情感体验,是社会主义国家带有基本倾向的法治观念。

基于以上分析,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形成步骤是:一是要对现代法治的基本理论有一定的了解,具备判别现实问题的知识基础。二是要充分了解中国的法治特点,培养正确的法治评价,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心。三是要逐步形成對法治的崇高信仰,积极践行法治。这三个步骤互相影响,互相联系,体现层次,相辅相成。1.正确认知和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每个特定时代的政治、社会、宗教和文化制度都是由当时存在的生产关系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绝不是普世的法治观念,而是立足中国现实,符合中国发展规律和实际需要的法治观念。因此要使每个中国公民能正确认知和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法治模式以及法治理念。还要培养他们一定的鉴别能力,能理性区别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法治模式、法治理念,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要不断增强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和话语权,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这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多次提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制度自信,弘扬中国精神、体现中国价值的重要支撑。2.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社会主义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每个公民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从自我意识培养做起,从具体实践做起,基于具体问题做,培养守法的好习惯,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思维,依法办事。3.认同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尊重法律权威。法律反映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也在发挥实现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作用,因此,法律至上也是体现为人民意志和人民利益至上,全民全社会、各政府机关事业团体都要维护法律的权威。4.树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人们对未来社会生活的预见,它体现社会制度、政治架构与法律的结合,要发挥引领作用。要引领每个公民朝着这一目标前进。公民是否具备法治理想,直接决定其能否参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大业。树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信念,才能深刻认同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在我国走向现代化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每个公民都要树立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信念,如此方能成为中华民族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

新中国成立70年,历经艰辛,党和政府在制度建设上有很多新突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目前已有一套稳定的兼有科学性的现代化规范制度体系。对这些制度的梳理和总结,彰显了强大的社会主义制度力量,体现了鲜明的社会主义时代特征,也是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根本价值指引。这一决定回应社会关切,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达到新高度。

【基金项目:2019年广西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有机结合的机制和路径研究与实践》(2019SZ0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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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习近平.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全文[N].新华社,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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