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座椅安全带的配置要求及三点式汽车安全带的适用范围

2020-10-09 11:13应朝阳
汽车与安全 2020年7期
关键词:出厂乘员安全带

应朝阳

各类车型应装置安全带的座椅范围

乘用车、旅居车(小型、微型載客汽车)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

1. 所有乘用车、旅居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

注:前排乘员座椅是指“最前H点”位于过驾驶员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下同。

2. 2005年8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小于或等于5的乘用车的所有座椅;

注:出厂日期对国产车指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发证日期,下同。

3. 2006年2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大于5的乘用车的所有座椅。但对2012年9月1日之前出厂的乘用车,其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可不装置汽车安全带;

4.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旅居车的所有座椅。

注:2012年9月1日之前出厂的旅居车参照乘用车予以要求。

客车(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

1. 所有中型载客汽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

2.(取得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证》)通行高速公路的客运车辆的所有座椅;

3. 1998年7月1日起出厂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指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或旅游客运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座位客车,包括曾用作公路客运或旅游客运后转为非营运的情形,下同)的驾驶人座椅及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座椅;

4. 2005年8月1日起出厂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与前方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000 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不大于 600 mm 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的座椅;

5.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指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或公交客运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座位客车,包括曾用作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或公交客车后转为非营运的情形,下同)的所有座椅;

6.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除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外的其他大型客车(包括所有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坐座椅;

7. 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所有座椅;

注:根据GB 14166乘客站立区,2014年1月1日起新定型的Ⅲ级和B级的M2、M3类车辆(即2014年1月1日起新定型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座位客车)的所有座椅,但折叠座椅和只在车辆静止时使用的座椅除外。

8. 专用校车的所有座椅,但对于2012年9月1日前出厂、按照GB 24407椅,但对于标准生产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其照管人员座椅可例外。

注:根据GB 14166学生校车,2014年1月1日起新定型的Ⅲ级和B级的M2、M3类车辆(即2014年1月1日起新定型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座位客车)的所有座椅,但折叠座椅和只在车辆静止时使用的座椅除外。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

1. 1998年7月1日起出厂的、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包括牵引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

2.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载货汽车(低速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

注:2012年9月1日以前出厂的专项作业车参照载货汽车予以要求。

3. 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

哪些座椅应装置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

1.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前排乘员座椅(货车前排乘员座椅的中间位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

2.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

3.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

4. 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的所有乘员座椅(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的后向座椅除外);

5. 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乘用车除外)的所有外侧座椅,以及其他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的前排外侧乘员座椅。

汽车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标准和文件规定

1.1992年11月15日,公安部发布《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要求各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用户,在1993年6月30日以前,对新生产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乘坐人数在20人以下或者车长在6米以下的小型客车(包括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微型车),按照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在车辆前排装备安全带。该通告是我国首次对汽车安全带的配备提出要求。

2.19 9 7年4月9日发布、19 9 8年1月1日起实施的GB 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座位数小于或等于20(含驾驶员座椅,下同)或者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载客汽车和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和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必须装置汽车安全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及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座椅应安装汽车安全带;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其中,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和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必须装置汽车安全带及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和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座椅应安装汽车安全带的要求自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1998年4月9日,具体操作时取整确定为1998年7月1日)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以技术标准的形式对汽车安全带的配备提出要求;与公安部1992年通告相比,要求配置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有所扩大,对部分载货汽车、客车的驾驶人座椅提出了汽车安全带配备要求,同时对卧铺客车也提出了每个卧铺均应配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的要求。

3.2004年7月12日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GB 7258—2004《机动车運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座位数不大于20(含驾驶员座位,下同)或者车长不大于 6 m 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 km/h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及前面护栏不能起到必要防护作用的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当(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000 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不大于 600 mm 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时,也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其中,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自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2005年7月12日,具体操作时取整确定为2005年8月1日)开始对座位数不大于 5 的新出厂乘用车实施,自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2006年1月12日,具体操作时取整确定为2006年2月1日)开始对座位数大于 5 的新出厂乘用车实施;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000 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不大于 600 mm 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时也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自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2005年8月1日)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与GB 7258—1997的区别,主要是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座椅都应配备汽车安全带,但考虑到重庆长安、柳州五菱等品牌的交叉型乘用车实际情况,规定乘用车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座椅可以不配备汽车安全带。

4. 2007年6月22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的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规定:“专用校车的每一个儿童座位均应装置安全带。”这是为规范和加强学生乘车安全提出的新规定,随后,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4407—2009)提出了“每个小学生座位应安装安全带”的类似要求。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的GB 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进一步规定:“驾驶员座椅应配备3点式安全带;照管人员座椅应配备安全带;每个幼儿及学生座椅应配备满足GB14166规定的两点式安全带。”

5. 2012年3月20日下发的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文件《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2]112号)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对通行高速公路未按规定安装座椅安全带的客运车辆,联系客车生产厂家进行安装改造。对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客运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座椅安全带。公安部门要在车辆登记、检验等环节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这是我国在公安部1992年通告之后,再次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对在用车配备汽车安全带提出要求。

6. 2012年5月11日发布、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的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校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所有驾驶人座椅、前排乘员座椅(货车前排乘员座椅的中间位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以及乘用车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装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汽车安全带;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座位(椅)及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其中,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2013年9月1日)开始对5座及5座以下的新生产乘用车实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9个月(2014年3月1日)开始对5座以上的新生产乘用车实施。与GB 7258—2004的主要区别,一是扩大了需配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如营运性质的座位客车(包括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所有座椅均应配备汽车安全带;二是首次提出了部分座椅应配备的汽车安全带的类型要求,如明确所有驾驶人座椅装备的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汽车安全带;三是首次提出了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

7.2013年5月7日发布、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GB 14166—2013《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规定:“除了折叠座椅(根据GB 14167—2013,折叠座椅指偶尔使用的备用座椅,一般情况下处于折叠状态)和只在车辆静止时使用的座椅,M和N类车辆(GB/T 15089-2001规定的Ⅰ级、Ⅱ级和A级的M2、M3类车辆除外)应当装备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安全带或约束系统;需要安装的每个乘坐位置的安全带或约束系统的类型应符合附录N的规定[不能使用无锁式卷收器(3.14.1)和手调式卷收器(3.14.2)]。”GB 14166—2013是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技术标准首次对座椅安全带的配备要求做出规定(专用校车标准GB 24407除外),该标准对新定型车辆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在生产车辆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比GB 7258—2012和GB 14166—2013,GB 7258—2012只规定了配备要求,GB 14166—2013侧重于汽车安全带的性能要求,且对于客车座椅安全带的配备不涉及车辆的使用性质。

8.2017年9月29日发布,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除三轮汽车外,所有驾驶人座椅、乘用车的所有乘员座椅(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的后向座椅除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其他汽车的所有外侧座椅、其他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的前排外侧乘员座椅,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座位(椅)及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装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其中,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对新生产的除乘用车外的其他汽车实施。与GB 7258—2012相比,主要区别是:调整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汽车座椅范围和应装备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扩大了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汽车车型,针对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特殊类型载客汽车增加了“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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