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东飞 胡亮
摘 要:营运货车“全国通检”便民措施实施以来,极少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从业人员以牟利为目的,与非法中介相勾结,违规违法检验跨省异地车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乱象不断露头,不予适时打击将演变为检验监督工作水平提升的“绊脚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拦路虎”。本文阐述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车辆管理所检验监督工作性质及其职责定位,结合当前监督的痛点问题、面临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粗浅的防控对策,以期达到“化危为机、在变局中开新局”的效果。
关键词:全国通检;检验监督;风险防控
跨省异地“通检”惠民措施和“三检合一”新规推行实施以来,确实对缓解车检难问题起到了明显作用,优化了营商环境,惠民惠企初见成效。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均存在营运货车异地集中检验、非法中介扰民等违规嫌疑。以陕西省货运半挂车跨省异地违规检验情况为例,非法中介或不法团伙勾结极少数安检机构工作人员,涉检违法犯罪手段形式多样且不断翻新,跨省异地替检、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乱象频发,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检验程序,也严重阻碍了预防道路事故“减量控大”专项治理工作的推进。
因而,查明此类涉检违规违法犯罪的成因和特点,分析研判防控漏洞,提出科学合理、贴近实战、方便操作的防控對策和建议,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下面笔者将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及车管所检验监督工作职责与监督理念,检验监督工作中的痛点问题,当前监督面临的风险与成因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工作实战需求,提出可行的防控对策建议,供大家参考。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监督职责及其定位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条文释义的7.5说明“仅通过对比照片(视频)的方式,能确认检验照片(视频)所反映检验项目存在不符合GB 7258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几率较低,绝大部分检验违规问题是综合采用多种监督方法得到的结果”,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应当如实向安检机构1提交包括真实车辆在内的材料,和安检机构共同对机动车行驶证、交强险、纳税或免税证明、送检机动车的真实性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应认真履行检验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安检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履行“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应核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出具虚假报告的安检机构依法处罚、撤销资格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另外,《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将2014版“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审核”的提法修改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监督”,进一步理顺了车管所的职责定位,确保与“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规定有效衔接。因此,“审核”不再是车管所检验监督的职责和事权,原有“审核监督”“比对”“审核”等词的说法与车管现有职责不符,也不宜继续使用。车管所对安检机构检验合格的车辆应该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其工作职责定位应为提供检验监督服务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严把检验监督关。
2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履行检验监督职责时的痛点问题
违规检验高发频发,尤其是跨省异地替检以及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是检验监督工作中的 “痛点”和打击治理的“难点”。下面将结合典型案例,说明监督比对“通检”货车照片出现的问题,进而查找车管所履行检验监督职责时亟需根治的“痛点”。
案例一:2020年5月间,榆林市公安局某分局查获一起异地替检违法犯罪案件。该辖区某县级市某安检机构工作人员、某广告公司员工、某大队交警收受贿赂与某省犯罪团伙内外勾结,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案发期间,使用数辆用于“替检”的“值班半挂列车”,通过私刻车辆所有人(单位)印鉴伪造授权委托书、伪造号牌、VIN号打刻做旧等方式和手段,陆续为140余辆多省份的重型平板半挂车出具虚假检验结果,骗取检验合格标志。
案例二:2018年初,汉中市某安检机构工作人员与某汽贸公司相勾结,采取在钢条上预先打刻车辆识别代号,黏贴在“值班车辆”后喷漆覆盖的手段,为办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一百多辆挂车“替检”,非法出具了虚假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事后,综合采用多种监督手段发现“值班车”和伪造的VIN打刻号(见图1)。
无独有偶,全国各地不断发现类似上述案例:安检机构与送检人相互勾结,利用设区的市级交警支队车管所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在技术上存在预警提示功能不全、采集上传图片时区域局限的缺陷,人员监督比对技能不足的难点,肆无忌惮地钻漏洞、跨短板。这也暴露出了车管部门在履行检验监督职责时需根治的痛点:
“痛点”一:远程监督比对用时短。检验监督查验员远程监督比对最少用时缺少明确要求和相关规定,在被动发现安检机构违规后,倒查时容易造成用时太短监督不认真、用时太长监督效率低的追责问责口实,不利于协调服务与监督的关系,两难之间形成恶性循环,经常充当“冤大头”。
“痛点”二:对VIN打刻号有疑问的,却因种种原因未启动嫌疑调查程序。远程比对跨省异地“通检”车辆检验照片时,发现VIN打刻号有疑问的,不能武断认定有伪造嫌疑,也有可能是所有人因VIN打刻号长期锈蚀磨损办理过“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业务。虽然可以向注册地车管所发函核查进一步排查,但受监督警力不足制约,现场(除支队车管所监管中心所在区内路途较近外,其他县距支队路途遥远)核查措施缺失,基层车管所监管分中心建设缓慢,如果逢车必查势必降低工作效率,服务便利化措施效果大打折扣,极容易受到“百姓问政”和检车群众来电责难。
3“全国通检”后检验监督面临的风险及成因
目前,全国各地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量持续增加,大多数车管所日比对监督量大,多达300多笔。按《陕西省机动车查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每人每天不超过120辆次的标准配备业务审核、复核人员。每10名审核人员至少配备2名业务复核人员,少于10人的,可配备1人”的规定,警力配备严重不足,加上智慧监管建设不完备、监督处罚机制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负责检验监督的查验员在实战中经常面临检验标志核发延误,检车群众投诉举报,百姓问政纷至沓来,违规检验高发频发,上级通报追责不断,监督和服务难于两全,工作陷入进退维谷、举步维艰的困境。除了上述客观原因,究其成因,还有以下几点:
3.1 车检事权概念不清 监督权责界限不明
车辆管理所对安检机构检验合格的车辆应该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服务项目,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社会各界甚至交警内部仍有不少人对“机动车检验”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安检机构与车管所的事权关系把握不清。
从权责上来讲,检验监督岗查验员(机动车查验包含检验监督,是公安交通警务技术序列的车辆查验布控方向专业技术工作,民警查验员任技术职务)远程比对安检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的具体工作,其实是依托操作系统发送是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授权(安检机构实质上是中介组织,“放管服”以来逐步开展了不少交管代办业务)指令的行政审批服务许可行为;远程发现不符合国标GB 7258的车辆后要求其整改,发现虚假检验嫌疑行为后开展初步核查,并配合法制、秩序、治安、刑侦等部门完成调查取证、依法处罚、案件移交和通报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等,进行证据基础资料收集、保存、备查才是其应该履行的基本职责。
3.2 警力配备严重不足 监督方式比较单一
目前,多数车管所检验监督警力配备严重不足,日比对监督量远超正常工作量,工作时间长身心超负荷,直接造成监督方式比较单一,仅仅通过对比照片(或视频)的方式开展繁重的检验监督工作,除了能遠程对易见项目的检验照片(如车辆类型、车身颜色、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防护装置、尾部标志板、上次检验留存的车辆识别代号照片等)比对后发现部分违规外,真正发现并确认其他检验项目存在违规的几率较低、难度极大,绝大部分检验违规问题需要综合多种方式和技术手段,或者通过随机抽查复核、受理群众举报、完成上级督办、现场明查暗访发现线索等方式,在开展事后监督时才能真正发现,囿于警力不足分身乏术的原因,不能及时地开展深入核查,监督效果差强人意,监督工作尴尬被动。
3.3 监督系统暂不支持跨省检验信息共享
在日常监督比对安检机构上传的跨省异地检验(首次来监督比对地检验)车辆VIN打刻号照片时,经常能发现打刻痕迹较新的情形,在用的专网监督系统尚无智能比对功能,也不支持该车上一检验周期检验数据的查询功能,各地检验信息不能同步共享导致无法进行远程在线核查比对。况且,“更换车架”“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VIN)”也是正常的登记变更事项。因此,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各地专网系统检验信息不共享的“漏洞”,大肆进行异地“替检”,“李鬼”冒充“李逵”的虚假事实很难被及时识破。
4 防控跨省异地违规检验风险的对策
要破解跨省异地“替检”违规违法这一难题,需要社会协同参与、检验机构严格把关、监管部门多方发力。笔者仅从车管所检验监督的实战需求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4.1 明确检验监督的职责定位理顺监督和服务的关系
在公安交管整体的工作中,车辆管理所的主要职责是留存保管车驾管原始资料,是服务性质的行政审批许可“窗口”,是交通执法工作的配合协作单位。对车管所来说,检验监督实质上是依法依规对安检机构检验合格的车辆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行政审批许可服务行为(机动车检验行为职责关系,见图2)。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要求,远程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包括检验项目照片和检验资料照片)或视频进行比对,以及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抽查检验过程等方式,监督检验行为是否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要求,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对违规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安检机构予以处罚。
4.2 坚持稳中求进治理总体基调适时放大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
因为历史原因和技术局限,重中型货运车辆(包括挂车)所有人受利益驱使非法改装、多车套牌、替检骗检等乱象并非短期形成,短期根治也难奏效,为逃避检验时的唯一性检查,“揽件包检”违法犯罪手段也花样翻新、愈演愈烈。交警各职能部门、治安、刑侦等相关警种,在坚持稳中求进监督治理原则前提下,要加强线上远程比对发现和线下现场核查取证的专项治理力度,持续发力不断予以遏制。
从榆林市、汉中市查处的安检机构“替检”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案件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定要与相关警种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合作,在处罚虚假检验行为的同时,也要用足法律手段共同着力打击涉车伪造变造证件的犯罪,充分发挥打击违法犯罪强大地威慑力。
同时,还应利用多种媒体适时对典型案例进行专门的宣传报道。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对于虚假检验行为或相关犯罪的“始作俑者”(车辆所有人和代理人在办理车管业务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提供虚假车辆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行为特征,多采用贿赂方式,行为积极主动),除了依据现行机动车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外,还应录入文明出行交通信用评价“黑名单”予以惩戒,在社会面产生广泛传播的“蝴蝶效应”,培养、提高其知法守法、耻于违法、遵法护法的自觉性。
4.3 推进智慧监督科技应用完善违规预警模块功能
大力推进智慧监管的技术开发应用,加快机动车原始档案信息数字化录入,补充机动车基本信息中“车辆识别代号照片”等关键项目,完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下“机动车检验监督”模块与安检机构上传的“车辆识别代号照片”进行人工比对或智能比对预警提示和报警核查功能。同时,部局还应组织科技力量、协调打破各地监管信息库壁垒、畅通专网检验信息共享通道,实现跨省异地检验信息远程在线即时查询比对,有效杜绝VIN造假后“替检”的违法违规犯罪。
公安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均鼓励各地在应用全国统一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联网核查检验数据的基础上,采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检验智能监督(智能图像比对新技术)方式来提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工作效率,加快提升交管便利化服务水平。这样也有利于车管所将检验监督工作的重心由只侧重日常“比对”的行政审批服务,向配合交警各职能部門做好“比对+抽查”“取证+处罚”的监督执法模式进行转变。
4.4 科学配备监督警力合理分配监督权责持续推进落实交管便利化改革措施
警力配备严重不足、服务群众效率低下、查验监督技能不高均会给“车检”非法中介不断滋生提供“温床”,反过来说,非法中介扰民现象也是我们队伍管理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优劣的“试金石”和“晴雨表”。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交警部门及其车管所的各主要领导,应针对社会化机构(包括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安检机构)代办交管业务种类不断增加后的风险,针对服务水平与监督效果不理想的工作短板加以研判决策,以科学配备车管监管监督警力,建立健全各部门共同承担检验监督职责机制为前提,充实人员和技术储备,切实解决监督岗位实际困难,有计划地开展实战技能培训,落实细化监管监督措施,适时开展“替检”专项治理攻坚战,治理加强纪律作风教育,不断提升监管监督水平,持续深化推进以服务经济社会优化营商环境为目的的“放管服”便利化进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享受“快捷办、马上办、一次办、网上办”便利化措施带来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4.5 宣贯了解新版检验国标防范“空窗期”违规违法
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规定在对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挂车检验项目“车辆识别代号”的检验方法“应使用PDA由远及近拍摄视频,清晰显示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区域情况以及车辆前部特征等”要求,可以有效防范杜绝安检机构检验人员现场拍摄“车辆报废切割留存的原车车架号钢板”“为替检另外打刻车架号的钢板”“远程电脑和手机传来或事先拍摄的车架号照片”等虚假VIN号的违规舞弊行为。但是,在检验前就蓄意造假“骗检”“替检”的违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事中远程监督比对和进行唯一性检查时确实很难发现,各监督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行业要引起足够重视。在新标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前,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该结合交警实战大练兵活动加强宣贯和业务能力培训,用足用活多种方式的监督措施,主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增加现场巡查频次,加大依法打击违规检验处罚力度。
5 结语
各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及其内设职能部门,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关于检验和检验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系统、深入、全面的学习理解,才能真正明确各自的职责定位,防控不必要的工作风险,用好、用足、用准法律赋予的权力,对违规违法检验和相关联的犯罪进行精准预防、精准打击、精准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