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叶某2020年7月到某制药有限公司工作。8月向公司提出要休年假,因叶某在其他单位已经工作了11年,按规定应该享受10天年假。可叶某向公司提出了10天年假的申请被拒绝,公司只同意按今年叶某从入职到年底这段时间进行年假折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叶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我已经有11年工龄了,按规定每年享有10天年假,这是我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今年上半年一直在工作并没休过年假,所以理应享有10天年假。
被诉人
叶某上半年在其他单位休年假的情况我们并不了解,所以我们只能从叶某入职之日起,到年末这段时间来折算他应休年假的时间。
仲裁庭
叶某的仲裁请求最终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年休假是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应当怎样享受年休假,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职工享有的年休假天数是与其劳动付出相对应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具体到本案,叶某在新单位的年休假应当从他到制药公司工作到年底剩余这段时间为准,按上述公式进行计算,而不是以叶某所说的在原单位没休的天数都要在单位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