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我国企业创新能力的市场结构分析及治理

2020-10-09 10:19刘钒余明月
决策与信息 2020年10期

刘钒 余明月

[摘    要] 创新是新时代我国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唯一路径。影响企业创新能力的因素众多。从市场结构的视角分析,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最有利于创新,但两者对创新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模式不一致。制约我国企业创新能力的市场结构问题主要是行政性垄断、过度竞争和缺乏技术性垄断。促进企业创新的市场结构治理措施包括打破行政性垄断、鼓励技术创新性垄断、规范非垄断行业的市场秩序、推动数字科技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小巨人企业等。

[关键词] 企业创新能力;市场结构治理;市场结构分析

[中图分类号] F2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20)10-0049-06

一、引言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已由高度增长阶段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人口红利逐步削弱,依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已与我国国情不相适应,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风险也将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通过创新驱动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来发展经济,已成为全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党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关键位置,以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要不断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在全社会营造创新氛围。

企业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成分,是国家提高创新能力、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力量。影响企业创新能力的因素众多,国内外学术界对此给予了大量关注,有关创新与市场结构的关系也一直是学者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奠定了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理论基础,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在其影响下大力鼓吹完全竞争配置资源的高效率,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最利于企业创新,并认为垄断与低效资源配置相关,企业获得的垄断超额利润会导致技术创新止步不前。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最早对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利于创新提出异议,即“马歇尔冲突”[1]。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是创新理论的开创者,最早研究市场结构与创新的关系。他认为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垄断比完全竞争更有效率,创新的主体是垄断型的大企业[2]。肯尼思·约瑟夫·阿罗(Kenneth J. Arrow)认为竞争的市场结构可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创新收益,因而可促进创新[3]。李建建等(2003)[4]认为经济制度、科技体制、内外部条件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并不是企业技术创新的最关键因素,并指出我国市场结构的缺陷才是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障碍。徐幼民等(2013)[5]从技术创新收益、技术创新投入和技术创新风险的角度研究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最优市场结构,论证了在企业技术创新存在边际收益递减现象时,存在一个使技术创新投入最大化的最优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是企业创新的重要影响因素,但究竟是何种市场结构有助于创新,学者们见仁见智,并未得出一致结论。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完全竞争与完全垄断均不利于技术创新,介于两者之间的适当垄断与适当竞争才能有效激发企业创新[6]。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为本文提供了较好的研究基础,但大多数研究侧重于理论层面且不够集中。因此,本文深入探讨最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结构,指出我国市场结构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解决市场结构问题的建议,以期在理论探讨的同时,也能在实践指导方面有所突破。

二、市场结构与企业创新能力的理论分析

根据企业控价能力、卖者多少、产品差异程度及企业进出市场的难易程度,按照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可将市场结构分为四类: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及完全垄断。完全竞争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完全垄断也很少存在,一般表现为国家垄断,这两种极端市场结构可认为是理论抽象,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才是市场结构的常态。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中,企业表现出不一样的经济行为特征,对比不同市场结构的创新动力机制,有利于分析和确定究竟何种市场结构最利于创新。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企业数量众多且规模不大,单个消费者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相对于整个市场而言是微不足道的,市场价格由整个市场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决定,单个生产者和消费者均是价格的接受者。在短期市场供给不变和市场需求增加时,市场供给会小于市场需求,市场价格会上升;超额利润的存在会使得市场供给增加,市场价格就会下降到等于平均成本,超额利润消失。由于企业进出市场无障碍,当价格超过平均成本,在利润驱使下会有更多企业加入该市场;当价格低于平均成本,亏损企业会退出该市场,因而长期来看,价格应等于长期平均成本,企业只能获得正常利润。在这种市场结构下,所有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同质的,无任何差别,企业并不能以产品特征来影响消费者偏好,从而无法形成维持创新投入带来的持久创新收益的垄断势力,创新成果容易被模仿,所有企业都不愿意做成本高且风险大的开创者,而只愿意做追随者和模仿者,企业的创新动力较小。同时,完全竞争市场的企业规模小,各方面资源不足,实力不强,实施深层次和大型研究的能力薄弱,难以进行重大技术创新[7]。总之,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不能推动企业创新。

在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下,整个行业只有一家企业,处于完全垄断地位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差异性较大,无法被其他企业的产品替代,且凭借控制了产品的基本原料来源、拥有专利权、显著的规模经济、政府特许等优势,给新企业的进入设置障碍[8]。其他企业不能对其构成威胁,因此垄断企业是市场价格和产量的绝对控制者,既可以通过降低产量来抬高价格,也可以通过增加产量来降低价格,不管从长期还是短期来看,垄断企业一般都可以获得超额利润,且能够维持较长时间,因而不存在较大的创新利益激发垄断企业进行创新。垄断企业既没有外部竞争压力,也缺少技术创新的内部动力,并且垄断企业一般为历史悠久的大型公司,其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一般较为程序化和规范,公司管理层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也不会打破常规进行改革,主动创新的意识不强,创新效率不高。

在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下,既有竞争又有垄断,生产同一类产品的企业数量较多,产品存在一定差异但相互替代性较强,产品的需求弹性也较大,企业虽然具备一定的垄断能力,但还无法控制市场价格。由于企业进入或退出市场并不困难,所有企业都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同时任何企业均能依靠自身的竞争优势占据垄断地位,获取市场话语权和垄断利润。由于消费者的消费需求特征日新月异,企业为稳固垄断地位,就需要通过创新手段来满足产品差异化需求,因此垄断竞争既让企业有因替代竞争导致的外部压力,也存在获得极大创新收益的内部推动力。

在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下,行业的大部分产品供给由少数几家大型企业控制,寡头企业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一家企业的行为会对整个市场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企业之间的竞争一般不会采取价格竞争的方式,采取的非价格竞争手段主要包括:提高产品质量、广告和改善售后服务等,因而寡头垄断企业只有依靠技术创新才能在谈判中索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并阻碍竞争对手的进入。此外,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消费者需求的变迁也会促进寡头垄断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总之,每一个寡头垄断者在扩大市场垄断势力的激励和避免产品落后于人的压力下,都必然会加强新技术研发,持续推出新产品。

以上分析表明,最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结构是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但兩者对创新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模式并不一致。寡头垄断者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拥有丰富的资源,可以进行较大规模的技术创新,开辟广阔的市场前景,但寡头垄断企业通过制造市场障碍可以维持长时间的创新收益,一方面削弱了竞争,另一方面也使得寡头垄断企业不愿轻易放弃超额利润,这必然会放慢创新的进度,技术创新的频次会相对较低。垄断竞争下的企业一般规模不大,市场份额相对较小,资源、技术、市场势力均无法与寡头垄断企业相提并论,创新程度也就相对较低而不够彻底,但垄断竞争市场竞争激烈,企业无法长期维持创新收益,产品更新升级快,企业只有坚持技术创新才能不被淘汰,因而创新活动更频繁。

三、制约企业创新的市场结构问题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深化,市场结构逐步完善,企业创新能力稳步提升,但我国的市场结构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公平且有效率的市场机制有待完善。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行政性垄断问题。行政性垄断实际上就是企业利用政府行政权力设置市场障碍,从而阻断市场竞争,达到完全垄断市场的目的。这严重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限制企业的良性成长。在这种状况下,垄断企业并不需要增强竞争力就可以获得稳定的垄断利润,企业不存在竞争的压力和获取创新收益的内在动力,只需要维护好手中的行政权力。同时,被管制的企业因为不能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也会放弃创新,从而导致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停滞不前。此外,行政性垄断区域属性特征明显,一个企业在地方保护下获得的强大市场势力往往会被其他地区所排斥,导致市场分割严重,阻碍产业的集中和合理调整,造成行业集中度不高,市场范围受限,规模经济难以形成,制约企业走专业化道路,从而无法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并进行改革创新。总之,行政性垄断不利于行业资源积累和技术扩散,削弱了所有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动力。

二是过度竞争问题。过度竞争是我国市场结构不够完善的重要表现,也是制约创新能力提升的关键因素。在一个有效的竞争型市场结构中,企业进入市场的壁垒不高,退出市场也不必承受过大的沉没成本,企业数量维持在合理的数量区间。但由于我国产业结构和市场运行机制还不完善,许多行业存在盲目扩张的问题,造成严重的产能过剩,过度竞争问题凸现,这也是我国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原因。面对过度竞争,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和提高市场占有率,往往不会冒险进行长期的创新投资,而只重视眼前利益,将主要的竞争手段放在打价格战上而不是通过技术创新获取竞争优势、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过度竞争影响产业组织的合理聚集,导致企业规模效应不明显,普遍实力不强,缺乏创新基础。并且过度竞争意味着过多的市场供给,企业利润率下降甚至导致亏损,这会加剧创新资金的投入不足。另外,大量的无偿模仿者会侵害创新者的合法利益,大大减少创新活动的收益,降低了创新动力。可以说,过度竞争是一种无序的竞争状态,过度竞争是创新动力低下的结果,同时也是创新动力提升的障碍。

三是技术性垄断不足。技术性垄断不足是我国市场结构比较突出的缺陷。我国研究和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相对于发达国家还较少,来源结构不够合理,主要还是依靠政府投资,企业和社会资本占比较小,研发机构和研发人员相对偏少,企业距离真正成为市场创新主体的路还较长,通过技术创新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大中型企业不够多,能够参与全球化竞争的企业也较匮乏,在某些行业甚至面临“卡脖子”问题。这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科技创新激励制度还不够完善有较大关系。“智猪博弈”现象在技术创新领域较为普遍,企业都想成为搭便车者而不愿意冒创新投资风险,且由于创新成果得不到持久保护,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追责却困难重重,耗时耗力,创新者丧失创新动力和积极性。此外,高精尖人才是企业创新的第一资源,我国的人才激励机制还存在不足,科研人员的报酬与其作出的社会贡献还不对等,科技工作者的待遇和社会地位需要进一步提高,人才流动还较僵化,这无疑也影响着我国企业的创新氛围。

四、促进企业创新的市场结构治理

综上所述,市场结构直接影响着我国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实力、压力和动力。因此,应加快解决我国市场结构存在的问题,加速推进有利于企业创新进程的市场结构治理。

第一,打破行政性垄断,促进良好营商环境形成。行政性垄断严重制约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人为制造市场竞争壁垒,不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破除行政性垄断的关键是要从本质上认清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一方面要大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回归治理本位,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首先,要完善法律规范,严格禁止运用行政权力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合理的管理规则,避免行政权力滥用。其次,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稳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摒弃政企合一的企业模式,剥离国企经营者与行业监管者的利益关系,改变当地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角色,从根源上消除行政性垄断的动机。再次,要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机制,坚持机会均等、规则平等的原则,构建民营企业准入开放体系,分阶段、分行业、分地域逐步从多方面放开准入限制,坚决贯彻“非禁即入”的基本方针,引导民营经济进入全社会各行业,落实民营企业投资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制度和办法,改革市场准入的管理方式,鼓励社会资本以BOT等方式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最后,要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健全市场监管部门权责清单,简化审批流程,广泛运用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建设数字政府,打造公开透明的政府治理模式。

第二,鼓励技术创新性垄断,激发创新活力。一是加大力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就是产权所有人拥有的一种排他权,这种独自占有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技术壟断,它延迟了其他模仿者无偿使用该技术或发明创造的时间,给予创新者极大的获利空间,为创新者持续创新提供了内动力[9]。提倡技术性垄断,促进产品持续更新换代和颠覆式创新,可有效打破传统的垄断格局,加速企业优胜劣汰,创造良性竞争环境,一方面给占据优势地位的企业设置“稳定威胁”,时刻保持创新动力,避免垄断地位的滥用,另一方面也给予其他创新者跨越市场障碍的机会,促进公平竞争。因此,要着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盗版等侵权行为,完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惩罚的长效衔接保护机制。此外,国家还应完善专利法、商标法及相关条例,扩大客体保护范围,提倡以合理有偿方式获取别人的技术成果,实现创新成果的推广与落地实施。二是从企业和人才两个层面完善科技创新激励制度。针对企业,要加强科技类基金对创新项目的扶持,运用科技金融工具保障创新企业的资金需求,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引导资源向科技创新集聚,加快出台对所有创新企业都适用的普惠性税收激励政策;要加大对科技人才、创新人才的奖励力度,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打破体制壁垒,疏通人才流动渠道。

第三,规范非垄断行业的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的竞争压力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外动力,合理、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是将压力转化为动力的关键因素。虽然我国大部分最终产品都实现了价格的市场化运作,但部分行业的市场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要素价格的市场化进程还要加快,为了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要加快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10]。通过市场的力量防止企业进行重复低效的扩张,退出过度竞争的非优势行业,驱动企业对优势行业加大创新投入。为此,政府应降低企业退出壁垒,做好产业转移方面的指导与支持,为企业提供进入新行业的机会。同时,非垄断行业的企业一般规模不大,恶性竞争和过度竞争时有发生,因此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加以控制,以保障竞争的公平,如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法、加大对不正当竞争的处罚力度,消除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障碍。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第四,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字科技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新一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催生新业态、新模式的大量涌现,极大弱化了行业边界,提升了产品可替代率,使得企业进出市场更加自由,且信息的完全性得到提高。通过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获利的可能性大为降低,大量的潜在竞争者分布于各行各业,这给企业带来巨大竞争压力而倒逼企业创新。同时,大量具备先进技术和先进模式的中小企业获得与大企业同台竞争的机会。数字科技是信息时代的崭新技术范式,是企业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重要助推器,扩散效应明显,已成为名副其实的技术创新“孵化器”。因此,政府应支持数字经济的发展,加大数字科技的研发投入,持续突破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核心关键技术,增强源头创新供给,增强数字技术的渗透能力和扩散能力,引导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以数字科技带动传统行业创新。

第五,提倡企业联合、合并,打造小巨人企业。企业规模是企业实力的重要体现,是保障创新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规模较小的企业虽有强烈的创新动力,但由于资金不足、资源缺乏等不利因素的限制,创新能力有限;较大规模的企业各方面资源齐备,抗风险能力强,便于技术创新的开展,反过来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又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盈利,实现良性循环。现代企业的发展轨迹也证明了采取股份制的企业组织形式最有利于企业创新,它集聚了大量创新所需资源,提高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可有效克服因市场变化、创新无法推进等因素引起的困难。因此,政府应鼓励企业多方寻找合作机会,以完善资本市场、打造服务平台等方式为企业的联合、合并创造条件,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另外,企业的创新行为的同群效应使得大部分企业还是习惯被动创新,政府应根据区域竞争的比较优势打造小巨人企业,使其成为行业创新标杆,通过模范作用引领更多企业进行高效创新投资[11]。当然,在企业兼并重组扩张时应避免过度垄断的问题,所以还需要权衡利用规模经济效应的利弊,把握其中的界限,寻找最优的企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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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