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挑战及应对

2020-09-29 07:52李瑶
全国流通经济 2020年21期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风险

摘要:金融监管改革不仅要重视传统的金融服务业,更要关注到新兴发展的金融科技,因为金融科技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与蔓延会影响整个金融行业,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极大挑战。之所以会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传统的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对于金融科技难以适用,甚至对被监管对象与行为的识别都有一定困难,技术方面也并未完全跟进。所以,需要充分认识到金融科技创新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及其带给金融监管的挑战,同时也要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助力我国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金融科技;风险;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3157(2020)21-0142-02

金融科技由于本身具备的泛金融化特点,会致使其潜藏的金融系统性风险加剧,如果前期的监管不主动或力度不够,则会提升风险暴发的可能性,从而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损失,目前我国P2P平台的“野蛮生长”则是典型例子[1]。而从我国金融监管法规发展来看,基本上都是在金融危机出现后才会修订完善,有着典型的“滞后性”,所以难以在前期预见金融科技推动下形成的去中心化金融交易存在的系统性风险。但是金融科技带来的去中心化、自动化的风险极为独特,最终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会比传统金融机构来得更大。因此,面对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我们需要找准目前监管中存在的挑战,更要针对其提出应对措施。

一、金融科技系统性风险诱因分析

1.单个金融机构的“脆弱性”

金融科技企业本身存在一定的脆弱性,原因在其自身经营模式以及金融服务对互联网的高度依赖,比如类似于支付宝这样的电子钱包功能服务上,会逐步扩大市场份额,余额宝也能成为客户投资主要选择,但是却并没有得到宏观审慎监管。如果支付宝在金融危机中破产,所有市场形成依赖的重要金融服务也会戛然而止。另外,金融科技带来的金融服务更依赖网络,一旦遭受黑客攻击则会形成风险且极速传播,所以还需要重点监管单点失败风险。

2.信息不对称

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需要对信息进行全面披露来讲,绝大部分金融科技企业并需要承担此义务,所以存在非常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而信息缺失问题会成为系统性风险传染的重要渠道[2]。此外,伴随着AI技术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金融服务创新进一步升级,虽然表面山看金融交易信息更加透明,但是基础算法依旧属于“黑箱操作”,形成了新的信息不对称。

3.市场规模急速膨胀

虽然从整体来看,金融科技行业规模要小于传统金融机构,但是目前正处在急速发展阶段,因此其金融系统性的诱发潜力十足。比如,阿里巴巴在2013年推出线上货币基金“余额宝”,其凭借着高于银行的收益率与低风险等常规金融产品不具备的优势,一经推出则成为了中国第一的线上货币基金。面对急速膨胀的金融科技市场规模,如果得不到有效监管,将会对金融系统形成极大风险影响。

二、金融科技发展对我国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

随着金融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创新,金融科技也逐渐呈现出了跨界化、去中心化等趋势,不仅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也给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极大挑战。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金融监管理念有待更新

金融科技在短短数年时间内便形成了较大发展规模,其作为金融行业创新事物,对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形成了极大冲击,也体现出了现有监管的不足。其一,危机型监管滞后性显著。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更加复杂且隐蔽的金融风险,而且在技术、操作等方面的风险也不断提升,所以“事后”型的金融监管也就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无法识别与有效监管金融科技风险。其二,监管模式不够灵活。“一刀切”式的金融监管模式弹性不足,而金融科技作为新生事物,在发展中需要一定的试错机会,而过于刚性的指标式监管会抑制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其三,被动式金融监管造成风险加剧。由于存在泛金融化特点,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明显增大,如果前期的识别监管不够主动与精准,将会导致系统性风险大概率暴发。

2.跨界融合发展对固有监管模式形成挑战

金融科技发展中跨界融合属于基本特征。一方面,金融与科技之间相互融合,越来越多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应用其中,也让金融与科技的属性界限日渐模糊[3];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企业所发展的金融业务往往会涵盖到众多金融子部门,比如阿里巴巴的支付宝拥有大量金融服务,而且各项金融服务间均具备联动性,从这一点来看不管是金融行业还是金融体系,这种跨界融合的态势不可逆且日渐复杂化。在此趋势下,金融混业经营得到发展,社会泛金融化问题愈发显著,固有的金融监管模式面临着巨大挑战,因为监管边界愈发模糊与重合,会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

3.監管规则趋于静态而导致监管实时性不足

金融科技发展对于金融业态、金融产品的创新形成推动,不仅让固有的传统金融业态重新焕发生机,也催生出了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等全新金融产品,当然,金融市场得以丰富的同时也提高了风险发生概率。银行业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中介性金融机构的代表,固有的金融监管规则也主要基于银行展开,所以多年来规则趋于静态,对技术性指标要求更为看重。而现如今金融科技创新促使金融市场不断变化,在固有监管规则下难以对金融科技创新进行有效识别,也无法实现动态监管,导致金融科技系统性风险暗存。正因为监管实时性不足,也就导致供应链金融骗保、虚拟货币违规集资等问题不断涌现。

三、金融科技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应对措施

金融科技发展推动金融创新已成为时代发展趋势,所以针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也一定要成为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关注重点,因为未来的金融危机爆发可能不再是过去相同原因,倘若监管力度不够或与当下金融市场结构不符,会导致金融科技创新缺乏有效监管。虽然说彻底根除金融系统性风险是不可能的,但是放任自流绝不是金融监管应有的态度[4]。因此,需要从理念、组织、技术、机制等层面去完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在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也能促进金融科技快速且健康地发展。

1.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做到与时俱进

要想完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首先要保证金融监管理念得到更新,做到与时俱进。其一,形成主动性监管。对于金融科技创新产品,需要在其投向市场之前就要展开备案分析,对其金融实质以及创新点进行评估,选定或商讨针对性的监管法规。当然,在金融科技产品正式开始市场运营后,还要进行跟踪监管,确保其发展方向保持正规而不会发生偏离。其二,形成前瞻性监管。不仅要对金融科技领域的传统金融风险进行分析,还要对科技等方面的全新金融风险进行判定,进而从类别、层次等方面去制定金融科技风险的监管法规,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其三,形成包容性监管。不仅要对金融科技创新对固有金融体系、金融规则的冲击有所包容,还要杜绝“一刀切”的监管做法,以更加灵活的监管手段去维护金融科技的创新力。

2.认清金融科技本质,整合金融监管资源

金融科技的发展推动,也促使金融行业混业经营与社会泛金融化的情况出现,要实现对金融科技的有效监管,改善当前监管不力的局面,需要认清金融科技本质,对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整合。在全方位、系统性金融监管体系构建之前,面对金融科技带来的监管挑战,首先要透过表象探究本质,明晰科技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加持,将金融科技的金融本质按照业态、属性等划分至目前现有的监管模式之下,充分发挥发展成熟的金融监管模式;其次,要打破监管壁垒,整合监管资源,联合不同监管机构去形成统筹且共享的金融监管资源,对固有金融监管模式带来有力弥补;最后,面对部分全新形式的金融科技,也要探讨构建独立监管机构的可行性,对金融科技委员会进行重新定位赋权,发挥出对金融科技发展的引领与系统性监管职能作用。

3.实施适应性监管,提升金融监管灵活性

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也推动金融行业的创新,随之而来的便是滞后性、刚性的传统金融监管规则与金融科技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唯有实施适应性监管,基于各大银行所掌握的信息以及对职权进行划分,充分协调好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关系,从而方法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为了提升金融监管的灵活性,一方面,立法机构需要把握好基本框架,赋予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规则等方面的裁量权,同时依据金融科技发展实情去动态调整监管手段与力度;另一方面,结合金融监管机构所提出的监管要求,被监督机构需要对审慎标准予以明晰,确保在金融科技发展中对暗藏风险因素进行有效识别与应对。

4.借助科技手段,建立金融监管科技体系

金融科技作为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深度应用,针对其所做的金融监管工作也需要充分融合云计算、大数据、AI、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手段,用于金融监管的数据收集、数据分析、情景预测、交易实时监测以及规则解读等各个方面。我们以金融监管科技为例,其不仅能够有效节省监管资源,同时也能促进金融监管能力得提高,推动金融监管模式从事后监管转变为事前、实时监管。为了全面推动金融监管科技建设,发挥科技手段作用,首先需要制定相应标准规则,对数据、技术、规则等方面的科技监管标准予以完善;其次,需要对信息数据进行统筹共享,确保所以金融监管数据触手可及,确保信息数据的隐私性与安全性[5];最后,打造适宜金融监管环境,引进综合性专业人才,确保在人才支持下有效防范金融监管科学技术层面的风险。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也在悄然发生改变,在为金融机构、消费者带来发展机会的同时,也让金融监管工作迎来了挑战。作为金融监管相关部门,不仅要保证金融科技充分发挥活跃经济、促进发展的作用,更要通过有效监管去确保其系统性风险降至最低,认识到金融科技企业独有的商业模式更容易受到經济大环境的影响,从而通过强化监管理念、利用技术手段去发展多样化的金融监管应对措施,有效防范金融科技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1]周代数.金融科技监管:一个探索性框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20,(05):62~68.

[2]高艳艳.新时代我国金融科技法律监管的探索与思考[J].商讯,2020,(12):87~87.

[3]谷政,石岿然.金融科技助力防控金融风险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20,35(01):16~17+11.

[4]宁昊.金融科技发展下的支付业务风险监管研究[J].华北金融,2020,(02):82~88.

[5]李敏.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挑战及应对[J].证券市场导报,2019,(02):69~78.

作者简介:

李瑶,黄河交通学院教师,硕士,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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