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菲菲
摘 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國内农村地区的变化可谓天翻地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持续提升,生活质量得到了极大改善。但是在新农村建设期间,在农村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农村纠纷和农民矛盾相继出现。为有效处理此类纠纷和问题,并有效促进农村农业的优先发展,法律援助是最为重要的一环,由此去有力满足农民群众的若干法律援助需求,为实现农村法治化目标奠定基础。本文从实际角度出发,分别阐述当前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的困境和未来发展出路,由此让农村真正的走向法治化、可持续化发展之路。
关键词:农村;法律援助;困境;出路;分析;研究
最近几年,全国上下贯彻中央精神,很多地区都在连年增加农村法律援助资金投入额度,在法律队伍建设方面下足了功夫,并且颇见成效,但现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仍旧存在诸多弊端和不足,急需大力整改与完善,让农村法治愈加正规化和常态化,这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
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所获成果分析
我国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一定要加强农村法律建设力度,优化涉农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行政能力的同时,做好涉农执法监督工作和对应的司法保护工作。早在2009年,国务院便批准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办,深度强化了法律援助工作监管任务。我们国家立足于工作体系构筑、援助途径打通、援助范围拓展等诸多方面,将着力点和落脚点都放在了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上,旨在循序渐进的推动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进程,促进农村地区法治化发展。
在中央统一部署之下,地方法律援助工作得以常态化运作。很多地区“民主法治村”相继涌现,使得针对村的管理正式步入法治发展轨道。很多乡镇村落都在积极响应国家和政府的号召,针对广大农民群众开展了一系列普法宣传活动,还有一些农村地区将国家政策法规等作为依托,以此为基且按照现实情况去制定出属于村集体的《村民自治规章》以及《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等。历经数十年发展,现在很多村庄都会聘请知法、懂法的专业人士入驻,和农民展开密切的沟通和交谈,帮助他们处理和解决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基于上述所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呈现出新格局。
二、当前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之困境
(一)范围狭窄,制度设置作用难体现
通过对国家《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的分析可知,满足条件的公民,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获取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代理服务以及刑事辩护服务等,这些都是免费服务。但是因为双重因素阻碍,造成法律援助范围狭窄,此时再加上农村有其特殊性,法律援助可谓阻碍重重。现在的基本情况是,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形式一般都是以传统样态的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为主,这就难以满足农村矛盾纠纷处理需求,造成很多案件“投靠无门”,不能申请法律援助,因而也就不能促成农民群众有效维权,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相悖。农民间的纠纷矛盾具备特殊化特点,就好比邻里之间发生口角且有时还会大打出手,这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屡见不鲜,以土地被征用问题和征地拆迁安置不妥问题、村委会选举“黑幕”问题等最具代表性。上述纠纷和矛盾亟待法律援助的介入,唯有如此才能针对性的处理一些农村特殊案件,
(二)公民基础弱化,法律援助举步维艰
应该了解到,法律援助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就是要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是农民应该具备的,基于此方可积极申请和获取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也会因此得以发展和延伸。现在,很多农民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法律援助,当农民自身利益受损时,很多时候就像“无头苍蝇”一样,不知何去何从,就算是有法律求助的想法也不知道从何做起,不懂得怎样申请法律援助,期间没有形成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思维,往往都是感情用事、伺机报复等手段“维权”,这样只会适得其反,使自己陷入不法之境。在面对纠纷和矛盾时,采用群体活动的形式去达到目的,这些都会对社会稳定和谐产生巨大消极影响。农民的公民意识不足、权利意识不足,不能积极主动的申请法律援助,这些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不到位,只集中在县城却没有落入基层,针对基层民众的法律宣传少之又少。还有就是很多法律援助部门都在县城中心,农民寻求法律援助破费周折,诸多不易。
(三)法律援助部门和法院工作机制不相称,法律援助审批受阻
在国内《法律援助规定》条款中写到:申请法律援助人,需要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交付申请。由此可见,国内法律援助审批权在法律援助机构手中。通常来说,当事人一方备齐材料后便可获取到免除代理费用的援助资格,但法律援助不单单是免除代理费这一项,减、缓、免交诉讼费也涵盖在内,但往往后续这些费用的审批权则在法院手中。当前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对刑事辩护案件受理更容易、更快,但是针对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当事人进行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时,被批准的可能性极低。由此便会出现了一类情况:法律援助部门对满足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服务,但是法院一方未认可减、缓、免交诉讼费,最终导致案子无疾而终。因为法律服务费用免交和诉讼费减、缓、免,这两部分的衔接度不足,经济困难户获取法律援助部门审批享有免费资格,但不能进入到正常的诉讼程序中,继而难以维权,法律援助也就成为了空架子。
(四)人员配备不足,法律援助质量不达标
法律援助从业者,一定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过硬的实操技能。通过对国内当前实际情况的分析不难发现,因为各类因素限制,国内法律援助从业人数稀缺,在很多农村地区根本就不存在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只有少数的一批法律援助专职人员还都是在城市里工作,这就让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进展不力。现在,新农村发展突出“调解”,调解组织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普及,各地区村民委员会中通常都设置有该组织。但是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一般情况下都由村干部兼职,村干部法律素养普遍偏低,当村干部介入到村民法律纠纷中,不能活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去帮助处理问题,所以很难让人信服。再加上村干部调解员就是土生土长的村成员,考虑到亲戚关系、邻里关系,在矛盾纠纷调解时常有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产生,调解结果令某一方不满,这就会直接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化建设进程,法律援助制度落实也甚是困难[1]。
(五)经济供给乏力,法律援助戛然而止
无论是何种工作的开展和进行,无论是何类制度的落实和实施,没有经济支持就都会胎死腹中。法律援助制度若想全面落实,最为基础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那就是要有充足的援助经费保障。若是没有经费保障,那么法律援助也就无从谈起,相关制度也就会变成一纸空文,毫无意义。为处理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状况,国家《法律援助条例》中有所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县以上政府需要使用积极有效的办法去助力法律援助,为其供给财政支持,维系法律援助事业和经济、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诸如此类规定,都是为了处理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保障问题而出台的,但倡导性规定、政策性条文,假设不执行的话,那么也不会有任何一方受损,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纵观现状,当前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经费虽然较之前相比有所增加,但是增加额度不大,总体而言还是处在紧缺状态。
三、进行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必要性和价值分析
(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之所需
在我们国家,农民归属于弱势群体范畴,他们工作劳累,收入普遍偏低,并且时常遭遇不平等待遇。农民生活压力巨大,加之他们的法律意識不足,还有就是传统观念已根深蒂固,农民在自身利益受损时总是不知何去何从,饱受委屈。第一是自己本身尚无自我救助能力,第二是经济条件差,公立救济成妄想,有的人甚至感觉对簿公堂是一件伤风败俗的事情。上述种种,都令农民合法权益难维护。所以说,引领广大农民群众去解放思想,并且让他们享受申请法律援助的基本权利,使农民群众的自身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与重视,这也是法律援助制度落实的最终归宿[2]。
(二)是落实公平正义法律理念之所需
宪法强调,公民在法律面面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超越法律权限去搞特殊化,公平平等地受国家法律保护,法律威严不可撼动。此为我国法律遵循的价值标准,当农民合法权益受损时,政府不能忘记为人民服务这一天职,要勇于挑起身上的担子,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开通法律援助渠道,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姑息养奸,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这样才能将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透彻落实下去,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一点。
(三)是营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所需
中国是农业大国,也是人口大国,农村人口所占比率之大,农村安宁和农民和谐关乎着社会整体进步程度,农村经济有条不紊的发展,必将会推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建设进程。科学高效地对农村发展过程中滋生的诸多矛盾问题等予以处理,这才是减轻广大农民群众生活压力的根本。以法律援助的方式,使农村地区经济困难户可以得到法律救助,这样不单单会让这些农民增强自信心,也会进一步夯实农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还会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与发展,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3]。
四、未来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的出路和走向
(一)优化农村法律援助运行机制
需知,法律援助制度应该借助法律援助工作从思想高度走下神坛,真正落实到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也才能达成法律援助的宗旨与目标。从农民法律援助角度进行分析,亟待建立健全“行政+司法”相融式、行政系统上下其手且职责分明的法律援助结构体系,之后在此基础上配备好完善的软硬件基础,进一步推动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序、有效、常态化开展。法律援助行政和法律援助司法审批的科学统一显得至关重要,要最大限度上争取行政审批法律援助案件均可由法院一方进行立案受理,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要在行政系统内部体系中,构筑三级农村法律援助网络,也就是说要以县级法律援助部门作为法律援助主导,将乡镇法律援助部门作为中心,将村级法律援助从业者作为带头人,形成点带面、面及点的正规化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体系,从而更好更优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求知务实,创建农村法律援助组织
负责农村法律援助事务的具体部门,其建设发展要秉承求真务实、经济效益的基础性原则,法律援助组织要成为行政机构的重要分支,但是行政机构则要提纲挈领、有效精简,不能另设新部去分解法律援助任务,要将法律援助任务合并到现行行政机构当中来。通过对当前行政机构设置状态的分析,现行行政机构中,除乡镇司法所外,别无他选。
第一,司法所其性质和法律援助间的关系尤为紧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所是设置在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同时司法所也是县级司法行政机构所派出的一个机构,司法助理员是农村基层政权司法行政工作者,这类工作人员处在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体系中的基层,但是他们和农民的距离最近,也是最了解农民维权需求的一类工作者[4]。
第二,司法所覆盖范围广泛,延伸到各村、各镇。在农村,很多乡镇都建立了司法所,而没有司法所部门的乡镇,镇政府中也会有专业司法助理人员在职,其在乡镇政府和司法局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负责处理农村打架斗殴事件和邻里纠纷以及土地界限争执问题、家庭矛盾问题等。
第三,司法所具有农村法律援助责任,这与精简效益原则不谋而合。可以在乡镇司法所中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执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针战略,充实当前资源,合理利用资源。同时不能忽略司法所建设和完善等工作,适当增添经费投入,也不能遗漏对司法助理团队工作素养、工作能力的培育。
(二)稳扎稳打,凝聚人心
第一,使农民树立先进的法律援助思维。法律援助工作运行的前提便是有人提出申请,所以一定鼓舞广大人民群众,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要以多元化路径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和普及,可以是电视,也可以是报纸,还可以是微信公众号,抓住农民赶集时机,向他们宣传资料。以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手段实现全面普法,切实强化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让广大民众深知法律援助是为民服务的,政府和国家始终站在人民一方,要鼓励他们敢于和恶势力、不公平事件作斗争,让他们知晓法律援助基本原则,并且明确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让当事人在第一时间知道如何进行法律求助。
第二,提升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能效。农村地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优劣,必然会影响到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认可度。不论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者,或是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抑或是其他法律工作人员,都一定要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职业修养以及高尚的法治精神,从而在农民寻求法律帮助时能够伸出援助之手,真心对待农民,耐心回答农民问题,细心帮助农民解决问题,做好案件审阅工作和调查取证工作以及准备工作等,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5]。
(三)经济支持,助力法律援助发展
首先,大力动员社会各界进行积极捐款,共同支持农村法律援助事业;其次,分出部分福利彩票,给予农村法律援助大力经济支持;再者,适当减少当事人所需缴纳费用;然后,义务承办人要尽职尽责,用心为百姓办事,减少冗余环节;最后,提升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基金运作成效,使得基金稳定增值,从而大幅度增加法律援助资金总数。归结来讲,法律援助资金充足,法律援助工作才能愈加顺畅和高效,也才能更好地去维护农民自身合法权益,继而间接性推动农村法治化发展进程。
五、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法律援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和精准扶贫政策紧密关联,因为精准扶贫指的不单单是经济和文化上的扶貧,还有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扶贫,农村法律援助和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密切关联,同时也会对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说,要对农村法律援助现存困境予以剖析,而后针对性的进行重难点突破,找寻出一条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法律援助行进之路,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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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尚绪文,安军.十堰市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助力精准扶贫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博览,2018(27):30-31.
[5]杜修硕,史志成.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对策分析——以农村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11):18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