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和我婚内育有一子,后来我发现孩子并非我亲生,便起诉离婚,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并排除了孩子与我的亲子关系。但现在,我在办事过程中仍发现在我的资料中有关于这个孩子的信息,孩子户口的籍贯信息是随我填写,且孩子的出生证上也有我的信息,这对我以后再生育孩子有很大影响。我应该怎么做才能与这个孩子彻底没有关系?
首先,法院已经判决你和前妻离婚并排除了你与婚生孩子的親子关系,你和孩子的亲子关系已经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你与孩子的关系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你无需自己再举证证明。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同时参照该条例第十七条,你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申报时你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若户口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不予回复,你可以向其上级反映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手段达到变更户籍信息的目的。
最后,出生证的更改,需要你与前妻协商,两人一起带上更改后的户籍信息、离婚证、身份证等资料,到孩子出生的医院办理信息变更事宜。孩子的信息主要还是以户口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