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高职 司法鉴定技术专业 “1+X”证书制度 策略
作者简介:何海洋,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研究方向: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70
高职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实施“1+X”证书制度,其中“1”是指学历证书,“X”为司法鉴定相关资格型专业技能等级证书。鉴于目前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司法行政体系中并没有与高职司法鉴定技术人才培养对应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那么该类证书必将经历一个从开发、到成型、再到推广的过程,而实施“1+X”证书制度也必然经历从校内、到地方、再到全国的发展阶段,故提出高职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实施“1+X”证书制度的“三步走”策略。
校内试点阶段是高职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实施“1+X”证书制度的初级阶段。在该阶段,由院校联合区域内大型司法鉴定机构开发司法鉴定相关资格型专业技能等级证书,以现代学徒制和实习就业一体化工作等为抓手,利用3年时间初步建立高职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实施“1+X”证书制度的框架体系。随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院校构建“1+X”证书制度的基本结构和标准过程,并引导学生学习模式的转变,切实提升学生的综合素養和技能水平。
(一) 把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基准线
随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的迅速发展,一大批司法鉴定新技术、新业态、新岗位不断出现,技术技能新标准、机构岗位新要求也随之颁布,传统的“一技之长”人才培养要求不再满足“一人多岗、一岗多能”的行业需求。司法鉴定技术人才培养的特色凸显为知识与技能学习的即时性,即司法鉴定技术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对接司法鉴定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规格,与用人单位零距离衔接。如何把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准线来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应做到以下两点:
1.应充分请示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将行业主管部门拉入“1+X”证书制度的主体范围,有利于提升“X”证书的认可度和含金量,有利于提升司法鉴定机构参与度以及为后续成型、推广工作奠定基础。
2.应充分应用现有的校企合作基础,尽可能通过现代学徒制和实习就业一体化工作等方式联合优质、有行业影响力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开发资格型技能等级证书雏形,并探索育训结合、课证融通的基本体系构架。
(二)打造“类型教育”团队
职业教育是不同于普通教育的一种教育类型,类型的转变是职业教育改革最根本的制度创新,高职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必须办出自身的职教特色。教育改革的关键在于教师,最大的特色则是“跨界”。教育家陶行知指出:“职业教师既要有产业界技术技能杰出人物之经验,又要有普通教育之学术,再拥有实用技术之教法”。高职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师资的最终追求应定位为打造一支心中有爱、善教乐教的司法鉴定人团队。
1.司法鉴定人是为诉讼服务的技术工作者,其工作本身需要从业者具有服务意识,追求对委托方量身定制的个性化服务。其与高职教育存在本质耦合,成功执业的司法鉴定人更能胜任职业教育工作。
2.司法鉴定人是典型以团队形式协作的技术服务者,其工作模式需要每一名鉴定人以德为先、做团队的合作者。其与高职教育创业存在形式互通,优秀的司法鉴定人团队更容易打造优秀的高职教师团队。
3.司法鉴定人是工匠型技术人才,其价值取向追求将“反思”和“行动”集合起来,是“批判性思维”与“反思性实践”的结合体。其与高职教育存在价值取向相符,追求技术精益求精和产品尽善尽美的鉴定人更可能成为“工匠之师”。
(三)植入“互联网+”基因
我国鉴定资质项目较为丰富,涉及知识与技能较为复杂,高等院校无法独立开发对应全部鉴定资质的技能等级证书,更缺乏培训资源和考核技能等级的硬件条件,故在“1+X”证书制度试点之初便充分强调与“互联网+”的融合、互通。“互联网+”之于司法鉴定技术专业构建“1+X”证书制度既是手段、也是方法、更是理念,“互联网+”为司法鉴定技术专业驱动人才培养提供了新范式,也进一步明确了构建“1+X”证书制度“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重大问题,其实践层面的指导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助于提升教师承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能力。“互联网+”理念的植入,促使一线教师提升能力同时满足“1”的素养要求以及“X”证书的能力要求,从在线开放课程到教学资源库,从网络教学平台到司法鉴定网络协同创新平台,“互联网+”的各项举措应尽早布局、落到实处,从而整体提升教师综合实力以及打造复合型教师团队。
2.有助于推进“学分银行”等配套制度改革。从项目教学、工学交替、线上线下混合式学习到“1+X”证书制度,高职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日益凸显,而“互联网+”则对系统化改造了司法鉴定技术专业的顶层设计,使学分累积、学分互认等制度成为现实。
3.有助于培训评价组织开展工作。在高职司法鉴定技术专业的“1+X”证书制度中,我们将省级及以上司法鉴定协会视为培训评价组织,然而司法鉴定协会本身缺乏培训和考核的能力,所以需要借助“互联网+”的理念将培训与考核的部分内容设置到线上完成。
省内实行阶段是高职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实施“1+X”证书制度的中级阶段。在该阶段,院校充分发挥自身依托行业办学的优势争取省级司法行政系统的许可,将校内试点构建的“1+X”证书制度框架体系提交给省级司法鉴定协会,并配合其完善制度建设和资源建设。约需三年时间,由司法行政、行业协会、高等院校联合建成配套“1+X”证书制度的培训考核基地,促成高职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实现“1+X”证书制度内涵意义和表现形式的统一,明显提升司法鉴定技术学生的就业水平和薪酬档次。
(一)打造一个在行业内极具影响力的司法鉴定机构
高职院校开办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应配套开设司法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既是良好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也是司法鉴定技术专业与行业沟通的平台,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关乎司法鉴定技术专业能够顺利实施“1+X”证书制度。
1.一个资质完备、仪器设备配置完整、认证认可程度高的司法鉴定机构为“1+X”提供技术支持,培养教师团队和提供教学资源,保障司法鉴定行业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顺利融于教学,从而保证人才培养工作与“1+X”证书制度适配。
2.一个为服务教学而设计的司法鉴定机构本身是培训评价机构进行线下培训与考核的良好场所,司法鉴定技术专业所在院校如能全面承接培训评价机构的培训考核,将更加有利于提升司法鉴定技术专业人才培养规格与行业需求的契合度。
3.一个以公益为价值取向,办案技术精湛,科研力量强大,管理水平先进的司法鉴定机构更能保障院校在“1+X”证书制度的省级区域推广后仍然拥有话语权。
(二)构建一套司法鉴定技能等级证书的标准体系
省级司法鉴定协会作为培训评价组织是培训、考核的主体,但院校应积极承担标准开发的任务。院校以“X”证书标准“拟稿者”的身份开展学历教育更加有利于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1.高职司法鑒定技术专业开发“X”证书标准首先应充分考查国家关于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方针,满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需求。
2.高职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应当在省级司法鉴定协会的指导下,联合区域内有影响力的鉴定机构和行业专业共同研发“X”证书标准体系,以保障各项标准有利于司法鉴定技术专业人才培养能够满足行业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
3.上述标准应充分遵循人才成长的规律,注重学生综合素养的提升以及满足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学生职业生涯上的个性化需求。
(三)设立一个“1+X”证书制度的动态调整体系
“1+X”证书制度中“1”是本源、“X”是重点,而“+”则是关键。“1+X是相生相长的标准体系”,“书证衔接和融通是精髓所在”。“X”证书制度的实施数据能真实反映司法鉴定行业需求,而司法鉴定人才培养则根据该数据调整专业方向、招收人数等重要设置,从而提升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学生的就业质量。
1.高职司法鉴定技术应把职业等级证书中的相关内容融入人才培养工作,植入人才培养过程,其人才培养方案的设置应根据职业等级证书的实施情况做出及时调整,以保障司法鉴定人才培养与行业需求适配。
2.高职司法鉴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与职业等级证书制度实施之间的动态平衡调整体系,充分体现了司法鉴定行业的“职业性”与高职院校的“教育性”之间的和谐。“1”中知识、技能和素养的要求影响、提升着“X”的内涵,“X”中的技能培训与标准引领促进高职司法鉴定人才深化内化知识学习,达成知行合一的要求。
全国实施阶段是高职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实施“1+X”证书制度理想中的高级阶段。在该阶段,全国范围内开设司法鉴定技术专业的高等院校组成联盟,在省级司法鉴定协会成功实施“1+X”证书制度的基础上,制作标准化的司法鉴定人助理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制度提交给教育部、司法部及全国司法鉴定协会,推行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才培养“1+X”证书制度,使之成为我国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一部分,真正提升从事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学生的学习信心和人生自信。可以预期主要有以下三个的目标。
第一,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才培养“1+X”证书制度成功填补了国家司法鉴定人申报的预备期空白,促成国家立法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
第二,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才培养“1+X”证书制度成为司法鉴定技术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基准、司法鉴定行业的准入门槛,亦成为司法鉴定人才申报国家司法鉴定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依据。
第三,高职司法鉴定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水平得到质的提升,成功申办为应用型本科专业。
之所以说全国实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才培养“1+X”证书制度是一个理想,是因为司法鉴定技术的教育工作者上十年的努力仍然会遇上不确定因素和难题,但它是我们这一代教师的“中国梦”,必将引领我们迎难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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