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学课程 SPOC 规则意识 课程体系 知识关联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北警官学院2018年度教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项目名称:面向公安专业的法学网络课程建设与应用研究(项目编号:JYXM2018A09)。
作者简介:向达,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基础理论、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63
SPOC课程,指的是小规模限制性在线课程(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SPOC)。与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相比,SPOC课程摒弃了“大規模”这一特征,改为以小规模的学习群体换取高质量的学习效果。SPOC课程主要应用于专业课程教学,课程的参与人数为几十到几百人。学生可以通过观看教学视频、参与课程讨论、在线提交作业等方式来完成专业课程的学习。教师则可以有的放矢地解决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初步做到因材施教。
2013年前后,SPOC课程模式崛起后,各国高校都开始在专业教学中尝试引入这种线上教学模式。与MOOC课程模式不一样的是,主持SPOC课程的教师不必再把自身定位成视频中的主讲者,他们已然转型成为了课程资源的整合者、学习过程的监督者、疑难问题的解决者。参加SPOC课程的学生也不再是MOOC课程中的被动聆听者,而是成为了学习进程的主导者。SPOC创新了课堂教学模式,激发了教师的教学热情和课堂活力。在这样的前提下,SPOC的课程建设就显得十分重要。
无论是早期的MOOC课程模式,还是SPOC课程模式,都较为适用在实践操作占有多数学习时间的课程,例如计算机编程语言类课程、科学实验类课程。[1]在诸如法学类的强调思辨的课程教学中,SPOC课程模式尚未得到足够重视。本文拟集中讨论法学类SPOC课程建设的若干原则问题。
(一)有处于师生之间形成有效且深入的交流
法学类专业课程的教学,其基础在于对师生之间以语言文字为媒介的交流。在法律领域中,语言文字的功能并不限于一般性的交流思想。如果不能合理的对法律术语进行解释、运用,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者就不能够掌握将来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基本技能。
SPOC课程模式下提供的丰富的交流手段,如果运用得当,师生之间的交流则必定会显得更加顺畅。当教师在前期准备了足够充分的教学资源后,就无形之中为师生的交流创造了一个好的基础。学生通过前期的自主学习,被这些充分的教学资源所影响,在课堂讨论、拓展讨论等环节就会迸发出新的灵感、新的观点,而这些正是专业教学所追求的目的。
(二)有利于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SPOC课程的设计时需要具备较为流畅的逻辑,各种教学资料的运用要得当,还要能充分引起学习者的注意。比如,教学的设计需要考虑文字材料的选择是否精当、案例分析是否贴近现实的需要、教学效果是否解决学生的困惑等。这种对教学资料的选择在客观上迫使教师提升教学水平。另外,由于SPOC模式下,教师要全方位了解学生的兴趣、特长以及学习状态,进而指导学生参与线上和线下的各种讨论,这就激发了教师对教学过程的热情。最后,SPOC课程中的自动评价功能为师生进行有效的教学互动和反馈提供了便利,可以减少教师的重复性的简单劳动,为他们集中精力从事更有意义的教学活动创造了可能,为更多学生提高专业水平创造了条件。
(一)法学类SPOC课程从内容上容易呈现出碎片化
10多年前兴起的慕课(MOOC),加之近几年兴起的小规模限制性在线课程(SPOC),从客观上讲,拓宽了学生的知识视野,丰富了学生的知识体系。与本专业有关的各式各样的理论,铺天盖地的倾泻而下,颇有点“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感觉。反映在专业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这种“乱花渐欲迷人眼”就使得学生觉得说什么都知道,但仅仅只知道其中的一点。这就是上述的法学类SPOC课程从内容上容易呈现出碎片化。
法学类SPOC课程中的知识碎片化有两种形式:
一是答案教学,即把完整的知识分解为几个所谓的考点,以学生能否解决蕴藏这些考点的题目为检验标准。与考点无关的内容则不予考虑。这种答案教学省略了知识产生、形成的过程,忽略了各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关系,使学生多处于一种条件反射的状态下,从而把知识学习简单理解为记忆,而不是转化、运用知识。
二是教师空想式教学。空想式教学一般都按教学大纲展开,似乎注重了知识的完整性与关联性,但这种关联性只是逻辑上的,而没有关注学生的认知基础与情感需求,使学生不能把所学的知识与学生个体已有的知识、兴趣与能力有机整合在一起。[2]
(二)法学类SPOC课程在教学过程中难以构建体系
法学是一门带有强烈实践性的学科。直白来说,检验学生学习法学类课程学习成效的高低,就在于检视其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高低。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并不需要某种神秘莫测的“屠龙术”,只能严格的遵循法律规则(条文)来加以解决。然而,无论是MOOC还是SPOC,其长处都在于形象化的展示、罗列知识点。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特别强调思路的构建,而网络课程平台的各种技术在有限的学习时间内都不太容易呈现出这种思路。法学专业学生在慕课、小规模限制性在线课程以及其他的学习平台上,特别容易青睐短平快式的学习方式,特别满足于知道某一类问题的答案是什么,而不关心这类答案是如何得到的。我们不应该简单的批评学生在知识的学习上存在着惰性——这是人类求知欲的惯性使然。
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加速了知识碎片化的过程,尤其是自媒体的出现更是把知识碎片化推向极致。随处可见的超链接,各式各样的兴趣推荐,逐渐让学生变得“一叶障目”,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很难发展起来。与此同时,虽然学生收集了太多的碎片化知识,但是由于没有一根主线贯穿其中,最后的结果便是“所有的相关知识似乎都学了,但是似乎又都全忘记了”这种尴尬的局面。
(一)突出规则意识的培养
就法学专业课程教学而言,无论是线上教学还是线下教学,目标均是一致的,即培养学生较为规范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能够准确灵活的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把千姿百态的各种法律事实与法学专业理论中的各个概念能够对应起来,由此准确灵活的运用法律条文条款来解决问题。
小规模限制性在线课程面向的是未来的专业的从业者,他们必须了解知识的演化过程,具备初步的推演能力。在法律实践中,无论案件本身如何复杂,也无论案件本身如何新奇,最终都必须依赖一定的规则来解决问题。因此在有限的在线课程学习时间里,教师必须特别注意并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条文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每一个学习周期中,如果学生都能够受到浓厚的规则意识的培养,当学生经过多次重复性的训练之后,我们可以大概率的推测学生养成了一定的规则意识。这既是一种学习习惯,也将成为他以后作为法律工作从业者的专业素养。
如果我们赞成规则意识的培养的重要性,我们可以在小规模在线课程的建设中特别注意引导学生督促学生加强规则方面的学习。首先是熟悉法律条款,这一点可以作为课前预习的重要内容;其次,教师要在课堂讨论中引导学生寻找法律条款;最后,引导学生把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合乎逻辑的组合,归纳出最终的结论。
(二)强调知识体系的构建
传统的高等教育特别强调系统学习,这正是各种专业得以形成的基础。当现代网络技术被运用到高等教育后,学生很容易走上碎片式的学习道路。本来,学习就是以个人兴趣和需要为中心展开的,是从对问题的追问开始的。然而,网络学习平台的搭建,使得一部分学习进程开始由个人主导。我们不能再傲慢的认为某个特定的专业教育只能形成某一个既定的学科知识体系。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个性化的知识体系一定会出现,也唯有允许千百个个性化的知识体系出现,才能够推动本专业的长足发展。
小规模限制性在线课程本质上仍然还是面向专业学生的专业教学。尽管我们承认不能够固执的再以教师界定的知识体系来培养学生,但我们仍然不能忘记我们要引导学生构建自己的个性化的知识体系。这种知识体系涵盖了:
第一,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能否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基础。
第二,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命题是表达判断的语言形式,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实际上就是刑事推理的能力。
第三,法律推理的能力,法律推理属于实践推理,是指法律人从解决法律问题实际出发,运用概念命题,综合法律因素,道德因素,社會情势,当事人具体状况等多种因素进行了法律推理,法律中的实践推理最能体现法律人的综合素质。
第四,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和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特别是法律裁决文书,对当事人的说服力和对社会的公信力往往取决于法律之人的论证能力。
(三)重视学科之间的关联
学科广泛交叉,深度融合已成为现代各学科发展的重大趋势。[3]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这是因为:
第一,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第二,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而是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第三,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解决法律问题的人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
在SPOC课程模式中,要借助现代信息手段,要使传统的教学内容与学科前沿知识相结合,基础知识与科研训练相匹配,专业知识与实务技巧相融通;教学内容量的不同和新异程度不同, 要用不同的教学方式方法。在信息时代,单调的课堂说教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学生获取新知识、新信息的要求。在这里,我们提出在教学方法上要探索和实行“四个结合”,突出学生自主学习。强调课堂教学与法律实务相结合,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教学与科研实践相结合。[4]
参考文献:
[1]张珂峰.论SPOC的优势及发展策略[J].中国成人教育,2017(9):99-101.
[2]李润洲.核心素养视域下的知识教学[J].教育发展研究,2017,37(8):69-76.
[3]原帅,黄宗英,贺飞.交叉与融合下学科建设的思考——以北京大学为例[J].中国高校科技,2019(12):4-7.
[4]郝耀武.论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5):11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