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长株潭地区 大气污染 协同治理 法律规制
基金项目:2019年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大气污染跨区域协同治理法律规制研究——以长株潭地区为例》阶段性成果。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项目编号CX20190874)。
作者简介:刘莹,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59
(一)解决大气污染的有效途径
自然和人类活动导致大气中的污染物增加,大气流动将污染物从局部扩散到整体,造成更广阔范围的大气污染。同时,大气很难自我修复到清洁状态,继而对区域内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长株潭地区是湖南省内大气污染最严重区域,也是我国“三区十群”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法律规制以维护区域共同的环境利益和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政府、部门、企业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在经济社会和生产生活中接受法律在生态环境层面对其的规制,从而预防和治理大气污染,优化和改善长株潭地区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大气的洁净清新。
(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当前,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任务依旧艰巨。长株潭地区因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超过治理大气污染的投入,大气污染造成经济损失,防治大气污染又需要经济投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不相协调。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提供资金和技术。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法律规制以法律手段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公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长株潭地区是湖南省经济发展、生态破坏最为集中的区域,同时也是湖南省环保工作的重点区域。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法律规制用严格严密的法律制度保护大气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有利于全社会提升生态环境法治素养,提高环保法律意识;有利于依法治污,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完善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法律保障不完善
为应对长株潭地区区域性大气污染,长株潭三市政府都出台规范性文件并采取防治措施探索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当前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而最主要的执法依据在于长株潭三市分别制定的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突出长株潭区域大气同治,其立法层次不高,且规定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法律条文非常少。[1]
(二)政府责任未落实
地方政府往往以经济发展为首要目标,政府官员的环境治理思维守旧,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责任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地方政府没有科学合理的引导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参与到大气污染治理中,导致政府间、部门间、公众与政府间、企业与政府间存在協同障碍。
首先,政府间、部门间的大气污染治理整合力量较为薄弱,政府间存在利益冲突,部门间存在治理失衡。[2]
其次,大气污染执法工作不严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使得企业无力推进清洁生产和防治大气污染。
最后,政府未提供系统完整的公众参与机制,使得公众对于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了解和参与有限,对于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认知度、支持度较低。
(三)执法联动不紧密
大气环境的保护往往会涉及到众多领域和部门,大气污染的防治由环保部门统筹负责,其他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共同完成环境治理的工作。若没有其他部门的紧密配合,仅仅依靠环保部门的权限和能力很难实现大气污染有效防治。然而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联动行动中,往往环保部门担任重担,其他部门袖手旁观,不同部门难以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且环保部门执法力量不足,影响整个防治工作的开展,阻碍执法联动预期效果的实现。[3]
(四)企业责任难履行
企业为减少自身经营成本,只关注如何降低成本,将节能减排的成本转由社会共担,却没有关注如何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企业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只关注生产,却没有关注企业生产是否滥用环境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主动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不强,导致企业追求利益的同时,往往以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忽略了自身应该肩负的环保责任。[4]
(五)公众参与不充分
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深度和广度明显不够。
首先,公众环保意识不高。公众囿于欠缺环保知识和环保实践,不能及时准确了解大气污染的具体情况,并有效参与到大气污染的治理中来。
其次,公众知情权保障不足。公众对获取政府环境信息的渠道了解不充分,且难以在政府、环保部门等网站上查询到相关环境信息。
最后,公众参与动力不足。公众个体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力量较小,成本较大,基于理性考虑,公众往往在大气污染发生后并影响到自身利益时才会参与到大气污染治理中来,且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缺少利益化的激励。[5]
(一)坚持立法引领,依法推进污染治理
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较为突出,协同治理才能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协同治理需要长期坚持,将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纳入到法律法规的保障之中,可以促使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更加法律化、规范化、常态化。因此,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推动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长株潭地区需要具有针对性、系统性、科学性的适用于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地方政府规章,从而为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更高立法层次上的法律依据,规范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保护和改善长株潭地区大气环境。
(二)强化政府责任,加快形成治理合力
长株潭三市政府应自觉承担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责任,深化政府间、部门间合作,并引导企业、公众有序参与大气污染治理,促进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凝聚全社会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共识和行动,科学高效推进大气污染协同治理。
首先,长株潭三市政府及政府官员要加强环保意识教育,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其次,地方政府间要树立协同共生理念,寻求政府间、部门间利益共同点,整合环境执法力量,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的成效,提高生态环境公共产品供给的质量,提高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用优美生态环境造福人民。
再次,政府要监督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指导企业清洁生产和科学治污,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和健康发展。
最后,政府要加大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公众自觉采取减少大气污染的行动并监督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加强执法联动,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确保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有效落实要提升执法联动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负有大气污染治理职责的部门之间的执法联动,明确区域内地方政府及环保、气象、交通、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大气污染协同治理中的具体职责,合力打击违法企业和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减少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6]
(四)践行企业责任,谋求绿色持续发展
提高企业及其员工的环保意识,促进企业行为生态化,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均衡统一。
首先,企业要严格履行国家大气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努力做到依法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坚持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其次,企业要加快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保障必要的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采用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措施,科学合理利用环境资源,规范污染排放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最后,企业要定期公开环境信息,严格约束企业排污行为,自觉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7]
(五)依靠公众参与,携手共建美丽中国
广泛公众参与是大气环境保护的社会基础。
首先,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实践能力。公众要自觉接受环境教育,提高环境守法意识与环境道德意识,掌握环保知识,参与环保行动,共治大气污染,共建美好家园。
其次,保障公民知情权。政府、企业要通过多渠道及时、准确、規范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公众可在了解环保情况的基础上采取环保行动,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最后,建立激励机制。长株潭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必须激励和发动公众参与,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利用现有途径表达自身利益诉求。
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是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有效途径。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法律规制以法律为保障,政府、企业、公众多方参与,从整体环境利益出发来协同治理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从而推进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建设蓝天白云、空气清新的美丽长株潭。
参考文献:
[1]邓晓宇.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D].湖南: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5.
[2]孔凯.地方政府协同治理大气污染问题研究[D].吉林:长春工业大学,2019.
[3]李洪素.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河北经贸大学,2016.
[4]郭雪慧,李秋成.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的法治路径与对策[J].河北法学,2019(10):190-200.
[5]高明,曹海丽.网格化管理视阈下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模式探析[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9(5):1-7.
[6]李娟.长株潭大气污染现状与治理对策研究[D].湖南: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16.
[7]毛春梅,曹新富.大气污染的跨域协同治理研究——以长三角区域为例[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5):46-5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