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问题研究

2020-09-26 13:18林欣刘雪峰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3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林欣 刘雪峰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量刑建议 精准量刑

作者简介:林欣、刘雪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的正式确立,有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诉讼效率,也体现着现代法治精神建设的进步。在该制度的试点经验总结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规过程中,这一制度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和进步,在该制度下,检察机关与法院的工作能力都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实践中,应当推动量刑建议的精准化与规范化,实现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精神的统一。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一)认罪、认罚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什么是“认罪”?被追诉人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于司法机关指控的罪行作出真实的供述,是认罪行为的表现。在认罪的概念中,“自愿”得到了充分的强调,也即要排除非法获得证言行为的干扰,被追诉人能够出于自我意志,承认被指控的行为事实,也有撤回认罪供述的权利。此外,认罪的广义概念下,应当包括自首等行为,因此可以对自首的相关规定进行考量。从《刑法》中对于自首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认罪供述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被指控的主要行为事实如实供述,即可认为是“认罪”,被追诉人对于犯罪行为性质的辩解供述,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什么是“认罚”?在先行法律解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據语义语境可以解释为,认罚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之上愿意接受犯罪行为带来的定罪量刑结果。在认罪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量刑建议,此时的量刑建议较非认罪情况下的量刑结果更轻,而犯罪嫌疑人同意接受该刑事后果,即可认定为“认罚”。

(二)制度内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体现了在实体上从宽的理念,还体现了程序上从简的思想,兼顾了实体性与程序性两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并非彻底独立的制度,存在于刑法适用和刑事诉讼的多个程序阶段中。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涉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名的认定,认罚涉及其刑事责任承担认定,同时,不同的刑法追究也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体现和进行,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涉及刑事实体法,也离不开程序法,体现出了实体与程序的双重性质。

(三) 试点实施现状总结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实施现状研究调查中可以看出,从轻处罚的从宽主要形式和量刑结果与量刑建议大体保持一致是明显的两个现象。量刑从宽主要有免予刑事处罚、从轻处罚、依法减轻处罚以及法定刑以下报核四种形式,其中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最低,因此成为了法院选择的最佳结果。其次,在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中,量刑与量刑建议大体保持一致,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和幅度量刑建议,法院更通常倾向于接受幅度量刑建议并作出了相对应的判决。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一)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司法带来的显著意义首先体现在对于司法资源节约和诉讼效率的提高上。我国法律建设追求司法公正公平精神,然而在此精神指导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于司法资源的非必要大量消耗,这不利于公正司法的进行和诉讼效率的保证。效率与公正并非对立而是相互促进和保障的,要保证公正,效率也必须纳入到制度的考量中,因此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在逐步追求和探讨效率的提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以公平公正为基石,追求效率是重要目标。该制度下,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适用该制度进行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能够节省案件审理耗费的司法资源,将司法资源集中在更加复杂和重要的案件办理上。通过司法资源在不同案件上的合理分配,能够实现司法资源的最优利用和诉讼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案件高效、高质、高速办理,促进整个司法实践中公正精神的践行和司法效率的保证。

(二)体现现代司法宽容精神

现代司法精神不断进步,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个人权利逐渐重视,无论是我国还是外国,都逐渐在法治建设中加强了对于公正与人道主义精神的贯彻和践行。司法宽容精神,体现出的是司法精神建设中对于人权保障和社会和谐的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是对于传统理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偏见的摒弃,也是对于公平公正和人文主义的践行,在该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主动自愿的认罪认罚过程,获得从宽的判决后果的承担,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更轻的量刑建议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在思想上进行改变和进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能够渐缓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抗、化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矛盾、促进司法公正与和谐。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中存在的问题

(一) 缺少统一量刑规范

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表现出了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反映出在该制度下,缺失了统一的量刑规范。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能够影响法院判决中的最终量刑结果,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建议的过程中,缺少一个统一的、标准的量刑规范和指导,量刑建议就会出现不确定性。此外,没有统一的量刑规范指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保持更加保守、甚至是消极的态度和观望态度,不利于该制度的推广和实施,也不利于制度实施过程中量刑的统一和公正,将会导致同案不同罚的现象出现。

(二) 量刑建议幅度过宽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主要为幅度化和精准化两种,法院更倾向于采纳前者,而对于后者法院有着不同的做法。同时在学界中,关于幅度化量刑建议与精准化量刑建议也存在着一定的理论争议。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作出的精准化量刑建议往往会遇到两方面的阻碍:其一,法院认为其量刑建议不甚合理,而不愿意采纳精准化的量刑建议、更倾向于采纳幅度化的量刑建议并做出符合法院认知的判决;其二,法院与检察机关对于量刑看法相左时,检察机关作出的精准化量刑建议往往无法得到采纳、并且不倾向于通过复杂的对接程序重新进行量刑建议。在这样的倾向下,检察机关逐渐增加了幅度化量刑建议的比例而减少了精准化的量刑建议,进一步导致了量刑建议的幅度逐渐变宽,过宽的量刑建议幅度,并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践行。

(三)值班律师权利受到局限

在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中,在刑事诉讼的参与过程中等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值班律师不参与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之后的诉讼活动,也不能够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法律帮助。同时,值班律师由于辩护权利受到限制,也减弱了其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不利于量刑协商工作的进行,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工作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在现行制度中,对于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和相关权利,只有一小部分进行了明确如阅卷权、会见权,而辩护权、辩护地位等并没有完善的规范,因此值班律师在法律帮助中的作用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四、认罪认罚案件完善量刑的建议

(一) 制定统一的量刑规范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依据上,要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导规范,明确具体的量刑依据,这样才能帮助量刑建议的完善。在量刑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应当总结试点以来的法院经验和检察机关工作经验,综合考量从宽制度下案件的量刑与判决结果。因此,检察机关、法院应当同时参与到量刑指導规范的制定中,让制度规范体现双方的共同意志和现代司法精神。在统一的量刑规范中,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量刑情节、程序、从宽幅度等多方面进行合理的规范合意,明确量刑规则,为检察机关和法院提供更好的参考。此外,还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判例,为法院提供判决参考。

(二)推动量刑建议精准化

推动精准化量刑建议,根据精准化量刑建议推进困难现状,应当主要从明确量刑建议法律效力、提高量刑建议水平、统一量刑标准、推进统一量刑模式建立四个方面进行。

首先,在量刑建议中,要明确其对判决影响的法律效力,并明确对于量刑建议进行否定的处理。这样,有利于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于量刑建议更好地达成统一合意。其次,检察机关应当提高自身量刑建议的水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规范等,进行合理的量刑建议,通过专业化和与法院的合理沟通,加强双方对于量刑建议的一致认可。再次,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应当建立起统一的量刑标准,如明确从宽量刑依据、从宽幅度等,这能够让检察机关作出更加具体精确的量刑建议,也有助于与法院达成一致、提高诉讼效率。最后,应当建立起更加稳固完善的量刑模式,在完善的模式之下,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提出量刑建议,同时,量刑模式也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弥补不足之处,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进行改进,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

(三)提高值班律师权利的保障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当加强对于值班律师地位的明确以及权利的保障。现行制度下,值班律师享有阅卷权和会见权,并在此基础上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一定的帮助,如帮助其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其提供专业解释和指导等。检察机关对于值班律师所享有的阅卷权、会见权等权利应该提供客观条件进行充分保障,同时,要发挥值班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量刑的协商中的沟通作用,保障量刑建议更加精准化、更加稳定。

五、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促进司法资源的利用和诉讼效率的提高,承载了司法公正精神与效率追求的平衡,是对于现代法治精神进步追求的体现和人道主义精神的践行。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也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制度的实施也面临着一定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量刑规范、量刑精准化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认真思考探索寻求制度完善的方法,推动司法实践的进步,推动法治建设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周雪.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问题研究[D].新疆大学,2019.

[2]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6(2):48-64.

[3]周新.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的实践性反思[J].法学,2019(6):168-179.

[4]卞建林,陶加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28(1):132-145.

[5] 胡云腾.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 保证严格公正高效司法[N].人民法院报,2019-10-24(005).

[6]杨宇冠,王洋.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问题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6):77-88.

猜你喜欢
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
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难题克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经验与理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辨异
未成年犯认罪认罚从宽问题思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治思考
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及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异同及其启示
刍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