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静柳
近年来,环境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其中污染环境犯罪作为环境犯罪的重要部分,数量逐年上涨。污染环境犯罪是中国改善自然环境,实现绿色发展道路上的一大阻碍,而如何有效的预防和遏制这种犯罪则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所在。污染环境犯罪本身具有其他犯罪所不具有的特性,本文通过对污染环境犯罪进行特性化分析,以期寻找到遏制犯罪的有效措途径,最终达到减少犯罪的目标。
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工业革命后出现,直到21世纪愈发受到人们的重视,不幸的是,环境问题仍越来越严重。2018年,全国338个城市中,217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64.2%;酸雨区面积约53万平方千米,占国土面积的5.5%;过半城市中的人们正在受到噪音污染;黄河、松花江和淮河流域为轻度污染,海河和辽河流域为中度污染,大量湖泊受到污染全国2833处浅层地下水监测井水质总体较差,直排海污水排放总量约为866424万吨。环境问题主要分为环境的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不法主体实施的污染环境犯罪是环境问题的一大诱因。
近年我国环境犯罪数量激增。污染环境犯罪数量不断增加,据数据统计,2012年至2019年污染环境犯罪的判决总数为9563例,污染环境罪判决2012年为6例,2013年为44例,之后污染环境犯罪判决的数量不断增加且增长速度快,在2019年达到1984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在2013年后猛增,无疑受到了2013年发布实施的“两高”作出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有关,被称为最严厉的环境法律解释,对环境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产生重要影响。污染环境犯罪在地域上也有很大差异,2012至2019年全国污染环境罪判决中,浙江省数量最多,共2089例;河北省紧随其后,共1497例,广东省和山东省分别为第三和第四。污染环境犯罪在地域分布上呈现东多西少的态势,多数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
污染环境犯罪多发于经济较发达和污染企业较多的东部地区,据数据统计,2019年污染环境犯罪的判决总数为1984例,判决最多的五个地区为河北省(333例)、广东省(269例)、江苏省(234例)、山东省(220例)和浙江省(152例)。
2019年国家统计的31省市区GDP总量,排名前五的是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和河南省,河北省排第13位。而GDP总量排名靠后的地区,如GDP总量排名为第30名的青海省,判决也仅有1例。比较判决总数和GDP总量,发现污染环境犯罪与经济因素有明显的关联性,经济发达的地区污染环境犯罪也较为多发,而经济落后的地区污染环境犯罪数量也较少。
2.1 污染环境犯罪地域分布与产业分布的关联
产业分布是影响污染环境犯罪地域分布的经济因素之一。我国东部沿海区域是工业聚集区,包括ICT制造业、纺织和皮毛制造业、非金属制造业、机械制造业、家电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金属制造业、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石化产业、食品饮料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冶金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和造纸制造业。环渤海、江浙沪、珠三角地区存在大量高污染行业,比如火力发电、钢铁、焦化、玻璃、耐火材料、石化化工、氧化铝、电解铝等。高污染产业的集聚提高了污染环境犯罪发生的几率。
2.2 污染环境犯罪地域分布与产业转移的关联
产业转移也影响污染环境犯罪地域分布。产业转移是经济发展中无法避免的一步,企业是为了更好的获得资源和廉价的劳动力,产业转出地方政府是为了调整产业结构,缓解人口压力,转入地方政府是为了当地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转入地通常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污染防治制度和措施不够完善,产业转移在推动其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污染环境犯罪的数量。
我国东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过快的发展速度导致资源供应不足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地域和环境承载力的有限性,促使东部地区部分产业向中西部转移,而转移的产业往往是高污染产业,产业转移带来的环境污染犯罪严重破坏了中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这种现象的产生适用“污染避难所”理论,该理论是指: 基于环境规制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差异,欠发达地区往往会忽视环境问题,从而使欠发达地区大量承接发达地区的高污染产业转移,成为发达地区的污染避难所。
位于东部沿海地区的山东省作为污染环境犯罪高发地区,不仅是一个产业转出地,也是产业转入地,承接了大量的高污染产业,因此山东省的环境问题十分严重。中西部地区有过半的地区都为高污染产业的转入地,河南、安徽、内蒙古等地区近年来为了发展经济,承接了东部地区的大量污染产业,污染问题十分显著,污染环境犯罪数量不断增加。河南省2012年至2019年共有环境污染罪判决380例,近几年在接收大量高污染产业的背景下,污染环境犯罪不断增加,2016年为36例,2019年为126例。安徽省作为高污染产业转入地污染环境犯罪也在持續增加,从2016年的28例到2019年的79例。与其相反,浙江省作为高污染产业转出地,产业结构得到调整,污染环境犯罪有明显的减少,从2016年的456例到2019年的152例。根据我国产业转移方向,未来污染环境犯罪地域分布会与目前分布形式相反,从东多西少的地域分布形式改变为东少西多的地域分布形式。
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作为犯罪主体。据判决书可知,犯罪主体以个体经营者和务工人员为主,约占整体的百分之七十。个体经营者更容易进行污染环境犯罪,与其经济情况有密切的关联。个体经营者经营模式较小,利润低,无法负担合法排污费用或无力购买排污设备。同时,个体经营者通常法律意识较低,难以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对违法后果没有清晰的认知,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规模化的企业一般会有专门的资金用于治理环境污染,也乐于响应国家号召,对污染环境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合法经营,规避违法风险。
普通工作人员一般都作为污染环境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工作人员成为共犯的原因一般都是生计所迫,如果不按上级的要求违规处置污染物物,可能会失去工作,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也受到影响。同时对于污染环境罪共犯的认定也应考虑经济因素对主体的影响。例如甲为化工厂底层员工,负责运输物资,乙为化工厂经理,负责工厂的生产、管理等。化工厂产生工业污水5吨,为节省成本,乙决定非法倾倒污水,要求甲负责运输污水到工厂附近的森林内。在这个案例内,甲完全符合污染环境罪共犯的构成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上应该考虑经济因素对甲的影响,甲为底层员工,且运输为甲的工作,虽然甲明知经理的意图且知道运输的是污水,但如果甲拒绝运输污水,极有可能会失去工作,甲的行为实际上是迫不得已,如果将甲认定为污染环境罪的共犯,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应该认定为中立行为。
污染环境犯罪是犯罪行为人在追逐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点。污染环境犯罪是可以计算经济成本的,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对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进行理性衡量之后作出了选择。污染环境犯罪不存在激情犯,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多为追求经济利益,为图利性犯罪。
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犯罪成本的分析需要引进一个法经济学理论,即“理性人”理论。“理性人”假设原为经济学中的概念,也称“经纪人”假设指经济最大化原则,基本理念是普遍的利己性,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利己的,谋求以付出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理性人”理论不仅是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也是法经济学的根本。污染环境犯罪中存在大量的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污染环境的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污染环境的结果,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就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这种可以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行为人可以认定为理性人。
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利用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研究法律问题,主张行为人的行为取决于他们在现行法律规范内对行为成本和行为收益的权衡,当行为收益大于行为成本时,行为人就会出于经济利益违法犯罪。工厂作为污染环境的主体,它的成本包括内部的生产成本和外部的处理污染物的成本,生产成本是必要成本,处理污染物的成本是出于对社会的义务而负担的成本,售卖产品的收益是固定的,想要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只能压缩成本,基于利己主义,工厂作为“理性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会将外部成本转移给社会,从而产生污染环境犯罪的犯罪动机。行为人之所以实际作出犯罪行为则是取决于犯罪成本,犯罪成本一般认为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为成本,即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成本,包括犯罪工具、经费等直接的开支;二是时间成本,即行为人犯罪的时间本可以进行正常经济活动的收益;三是惩罚成本,即犯罪主体被判处刑罚而造成的损失,是一种事后成本。波斯纳认为刑罚是对违法者的评价,加重刑罚或增加判刑可以提高犯罪的成本从而减少犯罪。当惩罚成本远高于犯罪收益时,工厂将会选择通过减少污染或改良技术减少外部成本,而不是通过违法犯罪转移成本。
5.1 犯罪行为隐蔽性
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为了避免被发现,犯罪主体一般采用隐蔽的犯罪行为。多数污染环境犯罪采取的是偷管暗排、异地掩埋等较为隐蔽的方式实施,同时从犯罪地点上看,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通常出现在较为偏僻的地区,如工厂排污区、垃圾场等,不易被发现。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侦破的困难大部分是由于行为的隐蔽性。
5.2 犯罪行为种类多样性
污染环境犯罪涉及领域广、涉及行业多,使犯罪行为种类呈多样性的特征。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多种情况,污染种类不同决定了犯罪行为各不相同。如水污染和土壤污染一般由污染物直接排放或掩埋导致,大气污染则是由污染物挥发导致,反过来说,污染物为污水可以直接排放,但固体污染物则只能堆放或掩埋。
5.3 犯罪行为连续性
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通常是连续多次的,不是一次性的。不同于其他犯罪,污染环境犯罪基于其追求经济利益的犯罪动因,一般会呈现一个积年累月的过程。且其行为的隐蔽性导致侦查的不及时,往往需要群众的举报才得已发现。因此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具有长期、连续的特征,也正是因为这一特征导致犯罪结果较为严重。
6.1 犯罪结果的严重性
污染环境犯罪危害的是环境,给环境带来严重的损害。例如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环保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沂南县闲置鸭棚内私自进行电镀加工,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下渗,2019年11月6日被当场查获。经检测,排水管内的废水锌超标175.5倍,总铬超标375倍。废水中污染物指标超标百倍,可能对环境造成毁灭性的破壞,犯罪结果及其严重。
6.2 犯罪结果的广泛性
污染环境犯罪结果范围不仅包括环境的破坏,还包括对人健康权的侵犯,且对于环境的破坏也不是单一的,具有复杂性。国家环保部于2013年发布的《中国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试行)》中指出环境污染对公民健康的危害。空气污染会对呼吸道系统和心脑血管系统产生重要影响,土壤污染影响整体环境质量,危及人体健康。世界上已经发生多起环境污染造成的严重危害健康的事件,如伦敦的烟雾事件、洛杉矶的光污染时间以及日本的痛痛病事件,都造成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对人体健康的威胁极大,尤其在农村地区,由于监管不严和医疗的落后,与污染环境相关的恶性肿瘤、呼吸道疾病、出生缺陷等问题不断出现。不仅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犯罪结果的广泛性还体现在对环境破坏的范围较广。污水排放到空地上不仅导致土壤污染,由于污水下渗,可能导致地下水的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导致植物大量死亡,最后导致生态的破坏。
6.3 犯罪结果的长期性
污染环境犯罪结果的另一特性是持续性。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持续性加重了结果,而环境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犯罪结果一定是持续的。受到污染的水体或土壤可能数十年都完全净化,因环境污染破坏的植被也不是短时间可以恢复的,空气污染对人的危害也是长期的。犯罪行为可能只有几个月或几年,但犯罪带来的危害结果可以持续数十年。对人健康的损害也是长期性的,空气污染引发的呼吸道疾病通常为慢性病,水污染导致的出生缺陷也是伴随患者一生。
7.1 法律层面
7.1.1 严格立法
污染环境罪由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演变而来,在诸多方面仍存在缺陷。我国应严格立法,不断完善关于污染环境罪的法律法规,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在立法方面积极回应。还应坚持科学立法,采纳法学、环境学、社会学等多领域专家的意见,提高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
7.1.2 严厉执法
我国环境污染态势严峻,乱世出重典,应加强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力度。我国目前环境监察执法力度不够,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权力较小,加上相关法律法规仍在不断完善中,使执法工作存在困难。同时环境执法的从业人员多数为非专业出身,综合素质急需提高。面对以上执法方面的问题,我国应首先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广泛开展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化素质。其次是应在环境执法行动中结合环境监测数据,以数据为环境监察执法提供预警和依据,同时对于日常生活中的环境污染应积极接纳人们群众的举报信息,及时核实。
7.1.3 完善司法
我国目前污染环境罪的整体判决倾向为轻刑化,司法审判过轻导致法律的威慑力不够,无法达到抑制犯罪的目的。同时在司法审判中涉及污染环境值的计算标准不一,不同地区的环境政策不同,以及与其他罪名的竞合问题,都导致了司法不公的情况。笔者建议降低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案门槛,对于司法审判采取从一重罪的政策,在可能的范围内从重处罚,以此加强法律的威慑作用,从而减少污染环境犯罪。
7.2 金融层面
国家应采取经济手段遏制污染环境犯罪的发生。污染环境犯罪大部分为逐利性犯罪,犯罪动机是追求经济利益,国家金融机构可以在经济上对主体进行帮助和控制。第一,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专项资金用以帮助个体经营者处理污染物。个体经营者经营规模小,收益微薄,在没有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为了追求利益进行污染环境的犯罪。国家通过专项资金对小型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进行扶持补助,可以在源头上遏制污染环境犯罪。第二是可以建立环境信用机制。对于污染环境的个体,在申请贷款等方面设立限制;反之对于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主动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的个体可以在贷款利率等方面适当下调。以实际经济利益鼓励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升级污染防治的技术和设备。
7.3 管理层面
外部规制虽然重要,但内部的管理也必不可少。企业环境管理社会化是大势所趋,第三方将成为分担政府职能,推动企业建立环境责任制度的必须力量和有效载体。过去我国的环境管理是监护的模式,以环境执法为主。而今,公民社会形成,新型生态观受到热捧,公益诉讼增多,加之贸易金融等制约,已经具备企业自觉守法、自觉管理的基础。在整个环境法治体系中,守法是参与人数最广、耗费成本最低、法治意义最大的基础条件和中心环节,守法搞好了,后续执法和司法的压力必将大大减少。应在国家宏观环境监察体制内合理构建企业环境管理体制,与国家环境监察体系形成互动,推动企业内部形成自律性管理。
7.4 公众参与层面
为了深化环境执法改革,更好地预防污染环境犯罪,公众应参与到环境执法中。近年来我国已经在这一方面取得成效,如设立“12369”环保热线、建立环境信访制度、聘请社区环境监督员和正在发展的民间环保组织等。但公众参与还是存在诸多问题,如公众参与的无序性、诉求的利己性、公众的知情权难以保障和参与渠道较少等问题。这些问题要求我国的公众参与应从无序到有序,从激情到理性,从个人到组织并利用网络拓宽参与渠道。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听证会、問卷调查等手段使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执法中,通过定期参观企业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完善信访、网络平台、电话热线等公众信息来源,做到公众与政府协力抑制污染环境犯罪。
我国污染环境犯罪高发且数量逐年增加,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同时也在影响人类的正常生活。污染环境犯罪较之其他犯罪,在地域分布、犯罪主体、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多方面都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污染环境犯罪的特性决定对其的抑制措施不能仅仿照其他犯罪的抑制措施,应结合犯罪特性制定个性化的措施。只有对症用药,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污染环境犯罪问题。笔者认为统筹法律、金融、管理等多方面政策,联动政府、企业和公众,建设全面的环境监察体制,是解决污染环境犯罪问题的一剂良药。
(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