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侵权假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做好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關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近期发布。
《意见》明确了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总体要求: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应坚持依法处置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坚持无害化处理原则,防止在销毁过程中二次污染,杜绝露天焚烧、简单填埋、随意堆放或倒入城市管网等行为;应坚持杜绝再流通原则,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该商品进入商业渠道。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在任何情况下均无裁量权允许假冒或盗版商品进出口或进入其他海关程序。
《意见》就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从销毁范围、销毁时限、分类处置、污染防控、物品保管、全程监督6个方面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其中提到,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依法没收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标识标志、标签、证书、包装物等,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