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4日,湖南長沙的谭女士上了公交车,还没找到座位就遇到了急刹车,不幸摔倒并导致十级伤残。因协商赔偿无果,谭女士将司机易师傅和公交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22418.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易师傅作为公交车驾驶员,在驾驶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没有控制好车速,遇突发情况紧急制动车辆,系造成原告谭女士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谭女士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没有抓好车内扶手,忽视自身安全,是造成自身受伤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易师傅系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本案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应由公交公司在易师傅应负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环球网20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