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教育部日前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國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等。
暂行办法明确,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在学校名称中使用对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姓名或名称。
高等学校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护承载学校历史与声誉的校名,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据了解,暂行办法适用于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