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成果转化 中试环节政策现状、问题及思考

2020-09-22 08:44叶浅草金学慧
科技智囊 2020年7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叶浅草 金学慧

摘  要: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以来,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出台频繁。中试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死亡谷”,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甚至制约了创新发展。但我国对中试的政策引导十分欠缺。文章基于科技部网站及相关省份科技主管部门官网,对中试相关政策进行梳理研究,对我国中试政策存在的定位问题、精准性问题、可操作性问题等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中试;政策;科技成果转化

中图分类号:G322.0 文献标识码:A

The Situation,Problems and Thinking of China's Pilot Policy

Ye Qiancao   Jin Xuehui

(Beiji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Beijing,100044)

Abstract:Since the revis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2015,policies related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have been issued frequently.To a great extent,the pilot test restricts the transform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and even restricts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However,Chinas policy guidance for the pilot test is very lacking. Based on the website of 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relevant provi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uthorities official website,this paper studies the relevant policies of the pilot test,and preliminarily discusses the positioning,accuracy and operability of China's pilot test policies.

Key words:Pilot test;Policy;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促进科技和经济结合是改革创新的着力点,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而科技成果无法很好地与经济活动相结合,中试环节的阻塞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相对狭义概念,中间试验(中试)是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一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1]。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四个环节:技术原理的构想、实验室研究、中试放大、产业化发展。中试是四个环节中最关键的一个。目前中试相关政策中基本采用的是此概念。

相对广义的概念,《中国科技政策指南》将中试定义为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发取得成功的科技成果到生产定性以前的科技活动,可理解为中试即科技成果转化。

中试具有长期性、不确定性、高投入、高风险性等特点[2],科研单位、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经济、生产条件的限制而无力中试,造成成果转化失败,中试进而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死亡之谷”。因此,中试急需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导。

一、我国中试相关政策基本情况

(一)国家层面基本情况

1989年,我国针对中试环节出台了《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国税所字〔1989〕第220号),这是科技部官网可追溯的国家第一个与中试相关的政策。随后的30年里,我国相关部门发布的内容涉及中试环节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59个,包括支持各领域(产业)或地区建设中试基地、财政予以中试补贴、相关税收优惠及孵化服务等内容(详见图1),并呈现出从倡导经济倾斜(如免税、财政补贴)到提供全产业链服务(如从基地建设到孵化和熟化服务配套)的变化趋势。文件出台频率随时间增长而增加(详见图2)。发文单位涉及面较广,包括全国人大、中共中央、国务院、科技部等20多个单位(详见图3)。

(二)重点省市基本情况

我国各省关于中试的政策情况不一而足。首先,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科技发达省市都没有关于中试环节的专项政策法规。其次,各省市关于中试环节的政策数量和相关内容分量也相差较大。同时,很多政策出台较早,已严重不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甚至已经失效。

1.北京多项科技政策涉及中试相关内容

北京中试政策发文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市科委等共10个单位。北京中试相关政策的发文数量趋势与国家基本吻合,呈持续上升态势。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和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来,对北京中试的政策建设是巨大的利好消息。在此期间,北京重新修订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并先后出台了《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京政办发〔2014〕35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京政办发〔2016〕50号)等11项内容涉及中试的政策,占20年(1999—2019年)中試政策总量的58%。中试政策制定逐步形成了企业为中试主体,政府通过项目和资金引导、鼓励科研单位和高校院所提供资源和平台的思路。

2.上海地方立法鼓励中试熟化与产业化

上海在科创中心建设22条和配套文件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基础上,以地方立法形式,于2017年4月,通过了《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另外《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7—2020)》《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政策和文件中,也有支持研发机构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建立中试基地、中试生产用地与工业和研发用地聚集等内容。上海的中试相关政策思路和内容基本可以归纳为:鼓励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建设中试基地,开展中试熟化活动。

3.广深以支持中试平台建设为契机优化营商环境

广东省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中试方面,相关政策根据经济发展需求更新较快。2016年12月出台的《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于2019年重新修订,明文要求省和地级以上市政府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间试验等服务。另外广东省在围绕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的政策中,很多提及中试环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5—2025年)》《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对建设中试基地、中试活动申请用地等有所涉及。

同时,深圳市作为特区,是我国最为重视中试环节的地区之一,关于中试的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结合紧密,政府对中试的支持力度极大。2018年深圳市政府一号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里明确指出要设立100亿元的中试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中试基地和中试生产线的建设,进一步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及产业化。这是我国各地相关政策中唯一明确提出设立中试创新基金且金额巨大。另外,《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表示为企业提供投产前的试验及试生产服务,支持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建设,并给予财政性资金相应资助。

4.江苏相关政策中试所占比重不大

江苏省对科技成果转化较为重视,中试政策比重不大。《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實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指出要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但《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苏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等重要政策,但都未明确提及“中试”二字。

二、我国中试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中试政策的定位需要明确

中试环节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最核心的环节,至今没有专项政策法规。中试环节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被写入国家相关政策,但中试环节作为科技转化为生产力、推动产业升级改造的重要性没有被广泛认知。中试环节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死亡之谷”的现实问题和解决方案,没有在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中体现。

(二)中试政策服务对象有待聚焦

我国中试政策法规服务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不同部门的发文角度不同,始终没有较为明晰和集中的发力点,甚至服务对象主体缺失。例如,2015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其中唯一一条提及中间试验的法条是第二章第三十一条,原文为“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该条中,既没有明确国家支持“谁”来建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也没有明确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谁”的成果转化需求提供中间试验等服务。从我国现有中试相关政策梳理看来,中试相关政策的服务对象包括:各类科研单位,如高校、科研院所、中小型科研机构(中小企业)、工程中心等;各类产业和企业,如地区支柱产业、产业联盟、支柱企业、中小型企业、其他生产单位等;各类中介机构和第三方,如科技中介机构、技术市场、众创空间、金融服务机构、各类平台和基地等,林林总总,不一而足。由此可见,我国关于中试的现行政策法规思路不统一,服务对象精准性较差。

(三)中试政策体系相关基础研究不足

基于知网总库搜索,近30年来,我国没有以“中试+政策”为标题的论文或报道,中试的理论研究、相关政策追踪对比分析严重不足,以致现在政策对中试概念和内涵尚未统一。例如,前文提到的两个中试概念都来自国家政策法规,但明显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在落实政策和具体操作时容易让人产生歧义。且随着时代发展,传统中试环节增加了新的内涵。因此急需对中试概念和范畴等进行专项研究,并在政策层面予以明确的统一和规范。

同时,现有政策在提及中试环节时,通常是采用支持建设中试基地、引导开展中试活动、调动中试资源、实施减免税等较为宽泛和模糊的描述,既没有明确的主体责任,也没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细则。开展中试的主体的真实需求是什么,中试发展的瓶颈问题是什么,问题怎么解决、谁来解决等根本性问题很少涉及,阻碍中试发展的瓶颈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四)现有中试政策的协同性、可操作性需要增强

目前,中试政策体系协同性较差。国家关于中试的政策思路虽然逐渐清晰,但政策数量较少,发文单位涉及较多,政策协同性较差,中试政策体系尚未建成。虽然近年来政策制定频率、内容针对性等有所改善,中试相关政策内容分散糅杂,通常嵌套在其他政策当中,政策实施存在困难。

三、结论和建议

(一)加强对中试的认识,提升中试在国家科技体系中的地位

中国在走进世界舞台中央过程中,中国高端产业、产品发展需要巨大转型,这就更加需要科技的支撑,中试是实现科技引领发展至关重要的一环。因此,急需加强对中试的认识,将中试在国家科技战略和国家创新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凸显出来,加强国家对中试环节的支持和投入,加强理论研究与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使其成为实现创新成果转化为不竭的生产力的突破口。

(二)对接国家战略需求,加强理论研究

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下,我国中试环节发展存在巨大问题和机遇挑战。需要加强对新时期新形势新技术发展的判断,重新定义中试的概念和范畴。积极研究借鉴国内外中试模式和经验教训,从完善技术管理制度出发,研究搭建中试体系,全面提升我国技术成熟度。在卡脖子技术和产品研发上,发挥中国体制和市场优势,探索中试的“中国模式”。

(三)提高中试政策与重点产业、技术的契合度,实行一试一政策

中试作为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核心步骤,在不同产业和技术中,需求差异明显,中试流程、资源配置、经费需求、时间跨度、评价标准、管理模式等均存在巨大差异,且专业性很强。因此,应该以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产业和技术量身定制不同的中试政策,帮助重点产业、重点技术、重点产品平稳度过科技成果产业化难关。

(四)梳理中试政策制定思路,提高相关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统一中试政策制定思路,聚焦中试政策服务主体。将现有政策中关于中试部分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制定可操作性的分解目标和任务。在今后出台的规章制度和规划中,涉及中试环节或中试资源的要明确目标和要求。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

[2]邱超凡.基于中试资源共享的科技成果转化战略[J].中国发展观察,2015(09):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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