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制度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的思考

2020-09-15 16:30冉媛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5期
关键词:国外经验权益保护妇女

关键词 妇女 国外经验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冉媛,贵州省遵义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和行政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088

一、相關概述

有关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可谓是常谈常新的一个问题,新中国成立后规定了每年的三月八日为妇女的节日,从此中国妇女有了自己的专属节日。

在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妇女这个群体贡献了巨大力量,如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助力,可现实中仍然有诸多损害妇女权益、婚姻关系的不利因素,需要进一步找寻问题所在,为更好保护妇女权益,并促进社会更好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保护妇女权益的必要性和婚姻制度的重要性

妇女一词词典中的解释是泛指成年女性,《民法》规定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是从18周岁开始,根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女性占48.73%,达到六亿多人,真正是“顶起了半边天”,在人口数量上妇女是经济建设、社会前进发展的重要动力和主要实施者,毋庸讳言,女性不同于男性,如何保护妇女相关权益这个问题,是消除对妇女歧视、保障妇女全面发展的有利武器。

在社会发展中婚姻家庭是社会组成的最小细胞,细胞充满活力健康,整个社会和国家才能积极向上的,家庭幸福安康,国家才更加繁荣昌盛,如果细胞肌体出现问题,那么国家层面上也终会受到不利影响。其中涉及到妇女权益 ,如何处理好这是一个双赢的问题。

(二) 中国相关制度的变革和进程

中国有几千年文明社会发展历史,形成自己民族的独有文化传承,随着经济、文化的变化发展,关于妇女权益的体现在世俗、宗法、律法之中的规定,大致经历了几个大的阶段,首先是在短暂的母系社会,妇女占有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主导地位,如今还从位于云南和四川的少数民族摩梭人的独特婚姻方式所体现。由于整个封建社会是以父权为主的时期,妇女群体几乎没有政治地位的体现,作为男权社会的附庸妇女没有被赋予独立的人格权,事实上连自己的姓名权也会被剥夺或忽略。

关于妇女权益和利益的规定多数是体现在家庭方面,从秦到清,妇女的地位由相对的平等到男尊女卑的不平等状态,呈现越演越烈之势,最初是从汉朝起,儒家思想开始成了封建王朝的正统思想,贡献来自于西汉初时董仲舒,他是一位儒学大家,其提出规范封建伦理道德的“三纲五常”。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指仁、义、礼、智、信。从伦常到律法各方面进行推行,从而规范整个社会的行为。时间上面一直到唐宋期时妇女都还是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妇女在经济上、婚姻生活上都有一定保障和自由,根据《史记》和《唐律疏议》等相关内容表述,妇女一般享有有限的继承权,未嫁与丧夫女子都拥有份额少于男子的财产继承权,宋代法律规定已婚妇女在一些情况下仍有享有部分继承权;婚姻相对自由,唐律中亦规定了夫妻感情不好的“和离”制度,汉、宋朝亦有二婚妇女当上皇后的例子,对妇女管束严酷是从明时开始加强的,至清时到达了顶点,另外还有中国特有的婚姻制度中的“七出三不出”,七出是指:不顺父母(此指公婆);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妇女有这七种情况的,丈夫可以提出休妻,视为正当理由。三不出是指当妻子是以下三种情况:有所取(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丈夫不能提出休妻,某种程度上它是对妇女权利是一种限制同时也相当于一种最低程度的保护。这是正式出现在《唐律》之中,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制度,一直到民国初期,执行了上千年。

(三)国外相关制度的做法

由于东西方文化、地域、宗教、气候等等各方面的差异,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欧洲,妇女的权利与中国不同,但经济等原因的束缚,古代妇女的权益谈不上有多大的保护问题。近现代以来,对妇女的保护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家庭、人身各个方面,由于资本的发展和扩张,妇女不再只是男子的陪衬,西方国家的女性率先掀起了争取权利的“女权运动”,建立了维护妇女权益的保障机制,并且对其它国家的妇女维权事业产生重要的影响。

1981年联合国为保障妇女权利,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成为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国际法基础,英国公布了《同工同酬法》《性别歧视法》,美国公布了《平等就业机会法》《怀孕歧视法》,以保证妇女的平等就业、消除男女不平等起到积极作用。北欧国家经济发达,两性平等的意识是深入人心,各国相继有《男女工作平等法》《家庭法》的系列法律。改善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和生活水平,20世纪,妇女的政治地位迅速提高,世界各地妇女担任要职重职已经成为常事,为了保障职场妇女权益,各国也纷纷出台相关法律和制度制裁职场歧视行为,其中包括美国1964年《民权法案》的相关内容,德国是以出台相关法律条文的形式来规范这种职场行为的,并为此施行的“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在人身方面,着力于对家庭暴力的规范处理问题,许多国家都设置了专门审理家庭暴力的法庭,设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和庇护所制度以保证妇女的权益[1]。

二、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对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妇女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解放,焕发出了活力与动力,与新中国同龄于1949年成立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中国妇联”,在其章程中开篇明义地说明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担负有组织引导、代表中国妇女参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同时在国际社会中积极地履行大国义务,为全世界妇女儿童争取更多的权益。

有以下的一些数据显示:2018年妇女住院分娩率达到99.9%,孕产妇死亡率18.3 /10万。中国孕产妇保健覆盖率比之以前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根据世卫组织发布数据:中国排名第53位,妇女平均预期寿命为77.6岁,高于男性3岁。总体上中国妇女的健康状况大大优于以前,政治权利方面:1954年的第一届全国人大,女代表只有12%[2],第十三届全国人大2980名代表中,女代表742名,占代表总数的24.9%,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组成中有多个选举单位女代表比例有呈现出普遍上升的趋势。但距离联合国确定的女性在权力机构中占比30%的目标,仍有差距。2019年中国女性就业率为49.08%,在亚洲国家中是居于首位,远高于日本、韩国等等发达国家。并明确规定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受教育的权利,2018年我国学前教育女童所占比重为46.7%,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女生所占比重为46.5%,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女生比重为50.8%。

(二)婚姻家庭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实践

随着2011年10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中国已经形成一系列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中国特色法律制度,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并在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情况下及时地在2005年对该法进行修改,为更好体现法律的作用,保护妇女的诸多权益,国家相应修改系列法律规章多达几十件,2020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从物权、人格、婚姻家庭各方面全面规范,充分体现时代的特征。

联合国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为保护妇女权益提供助力,中国方面也是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数据显示:2014年法院依法严惩侵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48件,2019年惩治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虐待、拐卖、性侵害等犯罪,审结相关案件2.7万件。

三、有关完善对婚姻妇女权益保护的一些思考

(一)对于妇女权益的一些思考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妇女地位与权益与传统相比,有了天壤之别,但一些方面,仍然有提升的空间,比如应当给予妇联组织这一部门在其《章程》里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中设置更多可以量化的权利,将维权工作做到更具体更细致。另外,在《章程》 第五条中,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的内容,应该细化着有一个可操作的流程,便于全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随着医疗条件的改善,我国妇幼健康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如2018年,孕产妇死亡率西部是东部的2.3倍,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仍然存在,这需要政府针对性政策支撑解决的。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国在全球144个国家中暂排名第100,仍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目前仍然存在有人数较小、决策层中比较边缘化、正职少副职多等等问题以待解决[3]。

(二)对于婚姻制度方面的思考

在各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开始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1980年通过了新的《婚姻法》,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了修订,对于热点、重点问题也进行了相关解释,笔者认为,基于男女天然性别上的不同,社会传统的影响等等因素,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首先是婚姻破裂后的相关损害赔偿问题,我国《婚姻法》《民法》规定是不全面的,纵容了某些人有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很多在婚姻生活中造成了实际伤害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受到伤害一方是无法对此要求赔偿的,比如通奸、骗婚、婚外生子等等,比如对于婚姻外的“第三者”进行侵权追责等等问题,其次是对全职家庭妇女的权益的保护仍有不到之处,借鉴其它多国的相关制度,都有在经济收益、房产分割方面的对全职妇女的保护条款,日本、法国、德国都有配偶工资是直接打到女方账户,对离婚主妇还有抚养费的规定问题,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并未对离婚后给予配偶抚养做出具体规定,显然是对弱者一方的权益无法形成有效保护。这些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结语

近些年来,随着女性自我意识的充分觉醒,对于民主政治权利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女性这个群体的重要作用也更加突现,另外结婚和离婚的数据刷新着大家的认识,家庭亦是社会组织的最小单位,最小单位经营好,才能成就健康成熟的社会系统,只有意识到我们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还有不足,然后进一步的完善,才能充分体现妇女的自我价值、社会价值和政治价值。

参考文献:

[1] 李贤华.国外保护家庭妇女权益的司法制度[J].公民与法,2012(3):53-54.

[2] 何文校.建国后我国妇女参政的历程及现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3] 张晓利,林美卿.我國女性政治参与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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