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员领导干部行为规范范围之界定

2020-09-15 16:32陈异慧裴芳
决策探索 2020年18期
关键词:领导干部界定

陈异慧 裴芳

【摘要】党员领导干部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所作所为,行为规范具有引导、制约人们行为的作用,党员领导干部行为规范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循的依据和准则,行为规范既包括党章党规党纪等,也应当包括国家法律规范和党的优良历史传统和文化、道德规范等。

【关键词】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界定

一、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内涵

现代社会中,党员领导干部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所作所为,其言行举止关系到党和国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也是党和国家不断提高治理水平实现国泰民安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虽然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为实施阶段的表现及目标不同,但其所发挥的作用具有同质性,即领导干部行为应能发挥指挥、引导作用以及率领、凝聚作用和协调作用,而高效的领导干部行为离不开科学、规范的行为规则与标准。

二、行为规范的作用

行为规范具有引导、制约人们行为的作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证明,行为规范有利于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古代占主流地位的行为规范被人们称之为“礼”和“德”,所谓“礼”,就是用来规范人们的等级秩序及亲疏远近关系,出“礼”则入“刑”,以维护社会稳定;“德”是指人的内在的、观察并遵守规律的能力,从统治者层面而言,要求官吏为政以德,自身首先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以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形成所有社会成员自觉以“礼”规范自身行为,实现社会和谐、国家稳定。

三、党员领导干部行为规范范围之界定

行为规范是党员领导干部行为及其实施时必须遵循的依据和准则,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形成了许多优良传统和文化,既融合了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又严于国家法律法规,既强调他律又强调自律,时至今日,仍然是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优势所在。马克思曾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因此,所谓的行为规范也应当是广义角度的,既包括党章党规党纪等,也应当包括国家法律规范和党的优良历史传统和文化、道德规范等。

(一)党纪党规、党的优良传统和文化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至今,一直将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及纪律作为建设重点。如“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从井冈山时期开始即作为全军行为规范严格执行,然后经过解放战争时期丰富了其思想内容,直至新中国成立后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形成,无一不是体现了党政干部的行为准则。再如从西柏坡时期的“六条规矩”“两个务必”,发展到如今新时代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每一项党规党纪都是建党近百年来党的优良传统和文化的传承与体现,这些行为规范时刻警醒领导干部要保持先锋模范作用。

(二)道德规范

在我国,“道德”一词最早出现在《道德经》中,传统儒家提倡要先修身做一个有德行的人,尔后才能平天下,提倡中庸之道,提倡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规范及道德修养方法,在当下对我国乃至全世界仍有较大影响,具有借鉴意义,其中传统文化思想精华如诚实守信、向善、求同存异等仍然为当代主流价值观所认同,予以合理吸收就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设,有利于在规范人们行为方面发挥一定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是人们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时代不同、阶级地位不同,道德观念也会有所差异。一个政党取得政权之后,执政者必须以良好的德行引领社会,才能使政权得到巩固。当前,加强党员领导干部道德修养对于引领全社会公众道德观念、道德行为的提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价值。

党员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骨干,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这是担当党的事业重任的基础。对于领导干部而言,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其行为重要且必须遵守的准则与标准。一直以来,我党要求每个领导干部做“有道德的人”,并提出了更高更严的标准,包括坚守坚定的政治信仰、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等政治品德和勤奋敬业、作风民主、信守承诺、清正廉洁等职业道德。无论在革命战争时期还是在新中国建立后,党一直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较高的道德素养,践行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成为引领先进道德之楷模。习近平总书记在200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干部选拔任用的首要依据是领导干部的品德,强调领导干部要自觉提升道德修养,以严格标准加强自律、接受他律,努力以道德的力量去赢得人心、赢得事业成就。

(三)国家法律规范

古今中外,关于法的概念有不同的学说和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强制执行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保障统治阶级利益的规范,其本质是为了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它和道德一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其性质、内容和发展是由社会物质条件决定,同时法又有积极的反作用。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积累了宝贵的法制建设活动经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党通过不断摸索实践,确立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治国理政方针政策。领导干部作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领导干部在立法、司法、行政、监察等方面的行为及表现。这就要求领导干部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做尊法守法的模范,而且在工作中树立法治思维,在法治框架下思考问题,通过法律方式处理、解决问题和矛盾,寻求合理、合法、科学的解决对策。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培育、提升法治觀念和法律信仰,起到表率作用,提升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拥护。

总之,现代法治社会下,领导干部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即应当以党纪国法作为自己行为及履职指南和标准,如当前公众关注的环保领域中,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和空气质量预报以及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环境质量信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等信息,对谣言、断章取义的信息则有义务及时公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以避免产生社会恐慌,即要有所担当。有所不为是指领导干部的行为不能超越党纪国法的边界,在这方面,中央发布了《问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为领导干部列出了有所不为的负面清单,并确定了相应的应为而不为所负责任的标准。据此,领导干部不能放纵个人的欲望,突破个人内心的道德底线,不能实施违反党纪国法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失准失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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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廉政专题研究项目“领导干部行为失准失规校准矫正机制研究”(2019-LZYB0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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