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业林
刘业林漫画
2018年1月,秦某入职某连锁酒店,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秦某的工资报酬与每月销售额挂钩,上不封顶、下不托底,每月完成销售定额的基础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每超额完成10%增加100元,完不成定额,每少10%扣200元。2019年3月,市场不太景气,秦某虽然很勤勉,依然连续半年都没有完成当月销售定额,每月都要被扣工资,少的月份连1000元的工资都拿不到。2019年9月,秦某自感没有前途,实在干不下去了,主动提出辞职。在交接工作时,秦某要求酒店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过去半年的工资。酒店称,按照合同约定,秦某未完成销售定额时,酒店有权自主决定秦某的工资数额。秦某感觉酒店的做法很不合理,提请劳动仲裁,要求酒店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那么,劳动者未完成销售定额,用人单位还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吗?秦某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本案是涉及最低工资标准适用条件的典型案例。剥茧抽丝、由表及里,我们重点研究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如何判断劳动者是否“提供正常劳动”?
依据《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何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关于正常劳动,《最低工资规定》对此专门进行了阐释,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以此条规定为基准,判断劳动者是否提供正常劳动,重点要把握三个关键词:
一是到岗到位。劳动者按照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到岗到位,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缺勤,如病假、事假、旷工,不能算到岗到位。但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内,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是服从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
三是履行职责。依照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劳动者履行了基本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劳动者是否提供正常劳动,与其到岗到位、服务管理、履行职责有关,但与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没有必然联系,后者属于绩效管理的考核因素。
以本案为例,秦某只要做到了按时上下班,到岗到位,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销售员的相关工作职责,即为“提供正常劳动”。而秦某工作是否精神饱满、是否讲究销售技巧、有没有完成当月的销售定额,与“提供正常劳动”没有必然的关系。
二、未完成销售定额,工资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吗?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来解析:
一是未完成销售定额,不影响对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认定。实践中,我们很容易将“完成销售定额”条件下的工资发放混同或等同于“提供正常劳动”条件下的工资发放。但事实上,判断劳动者是否提供正常劳动,不以完成销售定额为前提。
二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和完善有关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工资制度,但制度生效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内容必须合法。《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2 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这些,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
三是关于“未完成劳动定额不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应无条件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受劳动合同约定的限制。对此,《最低工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与此相一致,《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56 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劳动者只要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而不论劳动者是否完成销售定额。
三、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工资“上不封顶、下不托底”?
少数用人单位为转嫁经营责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与销售定额挂钩,“上不封顶、下不托底”,让职工错误地认为:自己拿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是自己能力弱,怪不得单位。这是一种“隐形侵权”现象,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
销售公司经常采取底薪加提成的工资结构,这其实是一种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方式。但无论最终发放给劳动者的是底薪,或者是底薪加提成工资,在劳动者正常出勤并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发放的每月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上不封顶、下不托底”这两句话,要拆开来分析,用人单位为鼓励劳动者能者多劳、多劳多得,“上不封顶”可以,但“下不托底”不可,要改成“下要托底”,这个“底”,就是最低工资标准。
对用人单位来说,遇到长时间完不成劳动定额的劳动者,该怎么办呢?正确的办法,依法完成以下的“三步走”:第一步,科学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并事先告知劳动者;第二步,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约定一定期限内完不成劳动定额属于不胜任工作;第三步,对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进行调岗或培训,再次证明为不胜任工作,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经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秦某勤勉工作,尽管连续半年未完成当月的销售定额,但其仍然属于提供正常劳动,酒店每月发放给秦某的工资,就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酒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做法,应依法纠正。经调解,酒店同意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发秦某的工资差额,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