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网络兼职风险的法律防范

2020-09-15 12:27张恺文王苗苗
经济师 2020年9期
关键词:权益诈骗大学生

●张恺文 王苗苗 张 镝

网络兼职这一新兴的事物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它将“网络”和“兼职”两个词结合一起,具有鲜明的特点。大学生网络兼职是指在校大学生在不影响课业学习的情况下,在业余时间运用网络从事其他工作的行为。与传统兼职相比,网络兼职最大的特点就是运用网络从事工作,这突破了传统兼职的时间、地点上的限制,节约了时间和经济上的成本,具有时代发展的进步性。但同时,这一新事物在发展中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因素,在校大学生在网络兼职时面临着种种风险。

一、大学生网络兼职的现状分析

(一)大学生网络兼职的种类

在信息化发展的背景下,网络兼职的种类日益丰富,其中最常见的有刷单、打字、在线翻译、网络主播、网络设计、游戏代练等等。在这些兼职当中网络设计、在线翻译、游戏代练等类型的工作需要很强的专业性,选择的学生较少,而刷单、打字等技术含量低,操作简易的工作更为学生所青睐(多选题,有重复)。

兼职种类

(二)大学生网络兼职的特点

大学生网络兼职的主要特征有兼职技术含量不高、回报率较低、兼职心理期望过高。①大学生在校所学的知识偏向于理论,远离实际,难以胜任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同时,从事网络兼职诈骗的犯罪分子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他们大概率会选择操作简单、技术要求较低的兼职工作进行行骗。由于网络的不透明性,大学生在选择网络兼职时难以判断用人单位的真实情况,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商家在聘用大学生时会给其安排与收入不相匹配的工作量,压榨其劳动力,大学生在从事兼职工作时难以获得足够的回报。此外,大学生由于涉世未深,社会经验匮乏,对于自己的劳动能力认知不够,他们经常会被商家所打出的各种“低风险、高回报”的广告所欺骗,从而对网络兼职产生过高的心理期望。

(三)大学生网络兼职风险的现状分析

大学生在选择网络兼职工作时整体理性,但是面对犯罪分子日益高超的行骗手段,难免会有不察之时。大学生网络兼职权益受侵的主要类型为财产损失和人身权的侵害。财产损失主要集中在打字、刷单等工作当中。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们经常会在网页或者各种网络招聘平台中遇见一些声称“低投入,高回报”的网络兼职信息,大学生在应聘这些工作时往往被要求支付押金、保证金、中介费等额外费用,待“商家”收到费用后就会删除联系方式,带着金钱消失。而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大学生主要以女性为主,有些商家以网络主播为幌子骗取女大学生的个人信息,以此要挟受害者从事不法行为。

二、大学生网络兼职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大学生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大学是迈向社会的第一步,初入大学的青少年刚刚结束高中生活,往往社会阅历较少、经验不足、分辨能力较低,面对生活中遇见的各种网络兼职招聘,他们经常会不知所措、人云亦云。与此同时,他们更加具有接受新事物的勇气,更容易接受网络兼职的出现,适应网络兼职的工作方式,导致比一般的成年人更容易受骗。网络兼职突破时间、空间限制的特点与课程繁忙的大学生的期望不谋而合,犯罪分子便将目标对准在校大学生,以网络兼职的招聘商家来伪装自己,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而多数大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缺乏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和勇气,最后选择忍气吞声。

(二)虚假的兼职信息的泛滥

通过调查,多数大学生都曾经遇到过网络兼职信息,其中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获得的有60.41%,通过路边传单获得的有43.15%,通过朋友介绍获得的有58.38%。在这些信息当中固然存在真实的兼职信息,但是更多的都是真实来源不可考察,真实目的无法知悉的虚假信息,无论是学校、社会或者政府都无法有效地管理这些兼职信息,致使大学生网络兼职的保护工作难以进行。

(三)大学生网络兼职的法律规制存在不足

1.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难以认定。网络兼职行为的构成具有几个因素,在主体上,网络兼职的主体为劳动者;在客体上,网络兼职的客体是网络作业;在方式上,网络兼职的方式是运用手机、电脑等终端在互联网上进行作业;在时间上,网络兼职一般要求运用业余时间。从主体方面来说,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的认定标准模糊,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者的问题方面始终存在着争议。②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认定大学生为劳动者主体之一的两大因素。劳动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即享有,而劳动行为能力则要从四个方面来分析,分别为年龄因素、智力因素、健康因素和自由因素。对于前三个因素,大学生都基本符合,但对于自由因素方面则存在着争议。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大学生的主业为学习,其行动受到许多限制,不具备自由安排自己工作时间的能力,因此不能成为劳动者;而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大学生可以与招聘者自由协调自己工作与学习的时间,能够成为劳动者的主体。

2.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缺失。《劳动合同法》中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这便给了招聘者侵犯大学生权益的可乘之机,使得招聘者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合法化。在权益没有受到严重侵犯时,大学生往往会因为缺乏书面证据而放弃维权。除此之外,我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大学生的勤工助学行为不属于就业,企业与在校生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大学生进行网络兼职时,大学生与招聘者之间的关系应归于民事上的雇佣关系,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③

3.虚假招聘广告缺乏有效规制。《广告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禁止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但在广告法中缺少关于虚假广告定义的明确规定,虚假广告的界定需要由法官确定,这就造成了在司法过程中法官的随意性过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的公正性。④广告法对于全国各地的招聘广告缺乏统一的行政审查,各地的招聘广告的管理体系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混乱,导致了同类虚假广告在不同的地方被区别对待。

4.政府监管不力。网络兼职信息的载体为网络,具有宣传范围广,不受空间、地域限制的特点。网络兼职信息来源多样,层出不穷,查处一个还会出现无数个。而网络监管体系的不完善,网络监管部门的资源有限,使得政府机关难以有效地管理虚假网络兼职信息,保护大学生的网络兼职权益。

5.调查取证难。网络兼职诈骗往往都是跨地区的团伙作案,犯罪者已经形成了从发布信息—伪装行骗—洗钱—转账—取款的完整犯罪链条。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能力受到实际限制,难以找到相关的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网络兼职诈骗的隐蔽性强,取证困难,追责难度大,成本高,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造成了极大的困难。⑤

三、大学生网络兼职法律防范的路径分析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兼职属于兼职的一种,如果大学生兼职人员的劳动者身份可以合法确认,就能够将大学生兼职行为纳入劳动法保护的范围之中。在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确认大学生在兼职时的劳动者地位,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动法律关系。同时,要提倡大学生在兼职时签署劳动合同,以便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能够根据劳动合同内容来判断,更好地保护大学生兼职权益。在《广告法》中,立法机关要对虚假招聘宣传广告下明确的定义,减少因为定义模糊造成的司法不公正,同时要规范招聘广告的行政审查制度,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查。

(二)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

虚假网络兼职信息的泛滥是大学生权益受侵的重要原因,对于这些兼职信息,政府机构要各司其职,发挥自己的职能,建立良好的网络兼职市场。我国在《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中禁止职业中介机构向求职者提供虚假的就业信息。劳动部门要加大对于网络招聘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查处违法的中介机构。工商部门要适当地提高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对网络兼职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符合资质的企业不予颁发营业执照。⑥公安部门要健全网络警察监督体系,完善信息网络防控网,加大对于网络兼职诈骗的打击力度,努力净化网络环境。

(三)加强高校对于大学生网络兼职的风险防范

学校对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有保护责任,规避大学生的网络兼职风险需要学校的协助。首先,学校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学校可以开设专门的劳动法、就业法的相关课程,加强关于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知识的相关教育。其次,学校要加强校园网络监管体系的建设,及时清除在校园网络当中存在的虚假兼职广告。除此之外,学校还可以组织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校园网络兼职平台,帮助学生联系用人单位,寻找网络兼职工作。

(四)强化大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

大学生在寻找兼职工作中缺乏防范意识是造成大学生在网络兼职时权益受侵的直接原因。⑦面对兼职招聘商家承诺的高额报酬,大学生往往会轻易地上当受骗。在日常生活当中,大学生要学会主动关注相关的网络兼职诈骗案例,了解新型的网络诈骗手段,不断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在学校中,大学生要认真学习学校开展的关于劳动权益或者个人安全保护的相关课程;在寻找工作时,大学生要注意甄别信息的真假,选择有资质的企业。

四、结语

网络兼职作为当代社会网络迅速发展的产物,本身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背后产生的问题却经常被忽视。尤其是大学生作为网络兼职的重要主体,在合法权益受到各方侵犯时,由于自身贫瘠的社会阅历和法律知识,很难准确地规避网络兼职所带来的风险。笔者谨以本文作为探讨这一现象的合理解决方案,保护大学生的利益,需要构建政府、社会、学校以及个人之间的合作体系,只有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够规避大学生网络兼职的种种风险。

注释:

①姚远.大学生兼职行为特征研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4(1):108-112

②张婧.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完善[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4(12):28-30

③张晓婷,傅巧琳,祁郑浩,倪安仁.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的研究——以网络兼职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7(14):46-47

④王晨曦.虚假广告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7

⑤朱怀宏,黄彬.电信网络诈骗新型违法犯罪侦防的思考——以椒江“4·10”特大网络兼职招聘诈骗案件的侦破为例[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8(04):34-38

⑥李若彤,万瑶,苏媛媛.大学生网络兼职诈骗的研究与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8(19):141-142

⑦卢东霖.大学生遭遇“兼职诈骗”成因浅析[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9(14):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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