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探究

2020-09-12 14:20吴素虹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0年8期

吴素虹

【摘 要】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主要适用避风港规则,但避风港规则存在“明知与应知”适用标准不明确、“通知-删除”措施对于遏制侵权行为收效甚微等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需从完善避风港规则、增设版权注意义务和利用智能技术进行版权保护等方面进行。

【关键词】网络短视频平台;避风港规则;注意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08-0240-03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7.73亿,占网民整体的85.6%。数据显示出网络短视频行业发展迅猛。但网络短视频作为内容产业,在规模壮大的同时也暴露了版权侵权的風险。网络短视频具有时长短、碎片化、数量大、传播快等特点,导致版权侵权易维权难。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行业的推动者与经营者,应当承担一定的版权侵权责任,以有效维护版权,保护著作权人利益,进而促进网络短视频行业乃至互联网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

1 网络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现状及问题

1.1 网络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现状

网络短视频平台为网络用户提供视频存储服务和视频链接服务,属于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畴,也同样适用我国目前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分为直接侵权责任和共同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短视频平台直接实施侵害他人权益并为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直接侵权责任主要规定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行为在实践中易判断,对此类侵权责任的认定争议较少,所以不做赘述。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共同侵权责任是指平台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是帮助、利用或者引诱第三方进行侵权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1]。有关网络短视频平台版权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在实践中运用得最普遍的是避风港规则,具体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中。

1.2 避风港规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在网络环境的影响下,对于层出不穷的网络侵权现象,立法不断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但基于公平公正原则与利益平衡的原则,也应保护著作权相对人的权益,所以避风港规则应运而生,并且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网络平台最常用的免责依据,名副其实成为网络平台的“避风港”。但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及网络短视频产业的迅速发展,避风港规则在解决网络短视频版权侵权纠纷的实践中逐步显现出一系列问题,尤其是作为一项法律规定,逐渐偏离了维护版权的最终目的。

1.2.1 “明知与应知”的判断标准规定不明确

对于避风港原则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判断“明知或者应知”的标准上,网络短视频平台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是决定其是否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的关键。但由于法律未多作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具体如何判断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争议。网络短视频的类型繁多,数量浩如烟海,要想从众多的作品中识别侵权作品,无疑会给网络短视频平台增加巨大的工作量,不利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保护,但如果不从内容发行、管理平台着手预防、整顿侵权行为,又会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利益。所以,如何确立“明知或者应知”的标准,也是平衡短视频著作权人与短视频平台利益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判断标准都较为宽松,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也将其作为抗辩理由以获得免责,但网络短视频短小量大,侵权泛滥,在判断“明知或者应知”上应按照网络短视频的发展现状针对性进行适用,以促使网络短视频平台肩负起自身责任,维护作者权益的同时,优化内容质量,促进产业良性发展。

1.2.2 “通知-删除”对于遏制侵权效果甚微

避风港规则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接到了作品侵权的通知,应当删除侵权作品,但在网络短视频平台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是在通知的范围上,部分网络短视频平台中,如果是用户举报,只能在原创作品与侵权作品都是在该平台内发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举报,不能进行跨平台举报,不利于打击跨平台抄袭现象,因为相比于网站中浩如烟海的视频和轻易就可以隐匿真实身份的服务对象,广大用户可以更轻易地发现侵权视频的存在并提供证据。

在通知的处理时间上,就网络短视频的特点来说有待提高处理效率,缩短处理时间。网络短视频平台只开通了举报功能,未写明处理举报的时间,而短视频传播速度快、渠道多、周期短,侵权视频一旦上传后,短时间内就能获得极高点击量[2]。在避风港规则下,平台删除侵权视频的速度远跟不上传播的速度,剧集热播期一过,损失便再也难以挽回。但一味提高通知的处理效率,也可能面临在恶意通知的情况下误删、错删的情况,侵犯权利人利益,所以还需要改进通知-删除规则,以防出现大量恶意通知、不当竞争的情况。

此外,对侵权作品采取删除处理的方式,对于打击侵权,维护著作权人利益来说收效甚微。实际中常有流量“大V”抄袭热度较低的作品,致使侵权作品的热度远高于原创作者的发行视频,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原创作品的产生过程无疑是艰难的,引人眼球的短视频作品具备优秀的文案、剧本、后期、配乐等多种元素,耗费了原创者的大量时间、金钱、脑力成本,但搬运、抄袭仅仅只需一台设备与一个账号。避风港规则中对于侵权作品进行删除的处理方式放在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处理上收效甚微,对于原创者失去的是热度流量与创作动力,对于版权侵权者失去的只是一次复制粘贴,与此同时还收获了侵权作品带来的即时性利益。所以仅采取删除处理,侵权行为不仅依旧存在,而且会让侵权人看到视频版权侵权的高收益低风险,助长版权侵权气焰更盛。

2 完善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建议

2.1 完善避风港规则

在法律法规上完善网络短视频的版权侵权责任,首先,完善现有的避风港规则,根据网络短视频平台的内容运营特征,明确“明知”“应知”在网络短视频中的标准,例如,位于网络短视频平台搜索、浏览榜单上的短视频作品存在侵权行为,可以推定平台“明知”;平台上存在大量特定的、侵犯某一热播影视、综艺、体育赛事版权的短视频作品,可以推定为网络短视频平台“明知”;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推荐的作品、通过平台官方途径投放广告的作品涉及侵权推定为“应知”,例如在抖音短视频App中,用户可以向抖音平台购买观看量,98元即可购买到4 900+的观看,对于这种平台推荐的作品,应加强内容审核与管理。其次,在“通知”的途径上,可以扩宽用户的举报途径,开放用户跨平台举报功能;对于“通知”的时间应该进行一定的缩短与固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作紧急处理,但可要求权利人提供一定的担保,以防误删、错删。

按照避风港规则,对侵权作品的处理方式——“删除”收效甚微,不利于打击侵权,可以配套使用渐进反应机制。渐进反应机制又称“三振出局机制”,是应对反复侵权行为的一种版权保护机制,主要应对网络环境下非法搬运、分享作品的行为。这一版权保护机制的运行分3步:第一步,如果网络用户非法分享作品,网络服务商会向该用户发出通知进行警告;第二步,如果该用户在接到通知后再次实施非法分享行为,网络服务商会再次发出通知;第三步,如果网络用户在接到第二次通知后仍然不停止非法分享行为,那么网络服务商就有可能切断该用户的网络服务[3]。渐进反应机制在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具体适用是,当一个终端账号实施侵权行为,收到了3次或者3次以上的删除处理和侵权警告,那么平台将永久注销该账号。对权利人多次通知下线的内容、多次上传侵权内容的用户,采取积极的管理措施。当然实施的前提是网络短视频账号的实名制注册,一人一号,因为对于网络短视频发布者来说,一个拥有大量粉丝的账号价值远高于几次抄袭所获的价值。所以在避风港规则的处理方式上配套使用渐进反应机制将会有效遏制侵权泛滥的现象。

2.2 增设网络短视频平台版权注意义务

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却会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多是平台事后的审核、删除义务,而未强调事前的注意义务。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为了不过量增加平台审核负担,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平台履行事前的审核监控义务。但是针对网络短视频存在数量繁多、内容良莠不齐、抄袭成风的现象,可以为网络短视频平台增加适当的事前事中注意义务。

这种事前事中注意义务在网络短视频平台中的具体适用体现在网络短视频上传到发布的过程中。首先,对网络短视频平台实行实名注册制度,具体可采用身份证实名登记制度,人脸、虹膜、指纹等生理特征登记制度,推行一人一号,提高账号注册门槛。其次,短视频上传环境应当增加一个上传前的用户承诺与短视频标识选择。用户承诺中应体现作品为原创作品或已授权作品,如有侵权,自愿承担侵权后果等;短视频标识可罗列出“原创”“已获授权转载”“权利不明,侵权即删”等选项,供上传者选择后,相关标识出现在短视频展示页面中,以展示作品的权利状态。

在作品上传后,网络短视频平台可分类型进行相应的监管,对与高热度的热播影视、综艺、体育赛事等相关的短视频进行重点把关监控,对向平台购买了推广与观看量的视频进行重点监控,对标识中出现权利不明的作品进行严格审核。对于作品权利人、版权局等发布预警的作品,采取关键词屏蔽等措施,防止侵权[4]。对于一些热门的影视,尤其是版权人声明不可非法分享的影视作品,短视频平台应当设立热播剧名单,将这些影视剧名称列入其中,统一进行二次审核及屏蔽处理。

2.3 利用智能技术保护网络短视频版权

对于上文提到的增加网络短视频平台事前事中的注意义务无疑会加重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负担,如果是人工审核,更是会加大成本投入,不利于平台利益保护。所以如果要实现这种事前注意义务,可以选择加大智能技术的投入,搭建技术过滤审核平台。例如,YouTube网站所使用的内容身份系统,就是搭建正版内容数据库,自动扫描用户上传的视频,把上传的视频与版权库的资料进行对比,对于涉及侵权的作品不予通过审核,从而防止侵权内容的传播。该项技术在国内的应用体现于2018年搜狐视频研发的基因比对技术。该技术以搜狐版权视频作为基因母库,将每一个上传的视频与母库中的视频作对比,通过相似程度判断是否为侵权视频。

此外,网络短视频平台还可以引入区块链技术对短视频版权加以保护。区块链采用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具备去中心化、内容不可篡改、可靠数据库、公开透明等特征,是天然适合版权保护的技术[5]。区块链记录的信息一旦生成将永久记录,无法篡改,这个特点很好地将短视频的创作者、内容、时间进行绑定并留存记录,作者上传了作品即可通过时间戳证明版权权属,发现了侵权作品即可利用权属证明进行维权,弥补了短视频版权权属不易证明、作者内容易被篡改、侵权证据难以获取等先天问题。

参 考 文 献

[1]张玲玲.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责任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

[2]田小军,郭雨笛.设定平台版权过滤义务视角下的短视频平台版权治理研究[J].出版发行研究,2019(3).

[3]陈绍玲.“三振出局”版权保护机制设计研究[J].中国版权,2014(4).

[4]翟静芳.短视频平台“避风港原则”适用分析[J].中国知识产权杂志,2018(9).

[5]谭雪芳.区块链赋能短視频的价值及局限[J].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