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僵尸企业”市场退出路径及存在问题分析

2020-09-12 14:20姚真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0年8期
关键词:僵尸企业国有企业

姚真

【摘 要】当前,国有“僵尸企业”市场退出越发成为国有企业转型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大课题和挑战。文章在总结国有“僵尸企业”市场退出路径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双并重的企业评价体系、构建国有“僵尸企业”多元化的市场退出路径、优化国有“僵尸企业”市场退出政策环境等工作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僵尸企业;市场退出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08-0226-03

长期以来,国有“僵尸企业”占用大量社会资源却存在着低下的生产效率,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稳定运行。中国人民大学调查显示,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最高,远超民营企业和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外商企业。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深入,国有“僵尸企业”市场退出也越发成为国有企业转型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大课题和挑战。本文总结当前国有“僵尸企业”市场退出主要路径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1 当前国有“僵尸企业”市场退出主要路径

1.1 全面关停,终止企业存续

破产清算:对于无持续生产经营可能性的国有“僵尸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管理人组织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在“三去一补一降”的政策背景下,破产清算作为化解过剩产能、清退国有“僵尸企业”重要手段越发受到各方重视,2019年国家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强调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

解散清算: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经股东协商一致后自主宣告解散并进行清算。这是一种相对主动的市场退出路径,通常适用于股权结构、债权债务结构较为简单国有“僵尸企业”,由企业主导向有关部门申请清算,在降低国有“僵尸企业”退出成本的同时,最小化其社会负面影响。

吸收合并:部分国有企业出于战略规划等方面考虑,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有“僵尸企业”采取吸收合并,使得被合并国有“僵尸企业”法人注销,借助内部整合实现市场退出。但当前此种退出方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行为,可能会出现行政性“拉郎配”,对吸收合并主体形成新的经营风险和伤害。

1.2 并购重组或剥离,优化资源配置

并购重组:对于一些仍有发展潜力的国有“僵尸企业”,将其产权或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等通过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新经营主体转移。对并购主体来说,通过兼并国有“僵尸企业”中优势管理和服务资源,优化自身资产结构,进一步提升经营效益空间;对被并购企业来说,在脱离原有经营困难、妥善安置职工群体的同时,也有效保护原关联方利益,避免形成大范围的债权债务板结等不良局面。

资产剥离:部分国有“僵尸企业”借助内置或外部不良资产管理机构,以多种合法有效的方式将不良资产(产权)转入不良资产管理机构,运用市场机制和非常规的管理政策、管理手段对企业不良资产(产权)进行集中与专业化的管理。近年来,将不良资产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处置的退出模式越发应用于上市公司及大型国有企业,通过一定处置成本,可使其集中精力开展其他业务,参与市场竞争。

1.3 产业转型或产能输出,提供有效供给

产业转型:部分国有“僵尸企业”会以发展延伸产业或替代产业的方式逐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减少对原有产业依赖性,实现对原产业的退出。与前文退出路径相比,产业转型平衡了国有“僵尸企业”退出中社会责任和目标实现的关系。

产能输出:通过将国内产品、产业转移至东南亚、南美、非洲、东欧等地的发展中国家,推动产业空间外延,获取当地丰富的资源和优惠产业发展政策,提高供给端与需求端匹配度,并逐渐退出国内市场。

2 当前国有“僵尸企业”市场退出存在主要问题

2.1 资产状况不佳削弱市场投资热情

国有“僵尸企业”市场退出一个重要手段是促使优势企业或相对优势企业对其开展兼并重组,但由于绝大部分国有“僵尸企业”资产状况差、经营质量不高,影响兼并主体实施并购重组的动力明显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有“僵尸企业”沉没成本高企。大部分国有“僵尸企业”为重资产企业,机器设备等资本品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权属变更、空间变更均比较困难。此外,因技术要求、自然环境等原因,某些固定资产属于一次性投资,无法收回循环利用。资产专用性强和一次性的固定设备投资造成了国有“僵尸企业”在市场退出时的沉没成本巨大,剥离重组后难以快速为兼并主体创造价值效益。

二是国有“僵尸企业”债务负担沉重。从实际情况来看,国有“僵尸企业”普遍存在高额的内外部负债,其资产负债率远超行业平均水平,甚至呈现资不抵债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国有“僵尸企业”不仅无法为兼并方带来价值资产或资源,高额债务还需由兼并主体企业承继,无形中削弱其并购动力;若国有“僵尸企业”采取关停清算等方式实施退出,则股东、债权人将面临极大的资金回收风险,对国有“僵尸企业”关联方造成投资损失,严重时可能引起地区社会经济动荡。

2.2 不良资产处置及市场退出经验缺乏

当前,很大一部分国有“僵尸企业”存在于我国的工业制造业及业务面较窄的企业,产业极易受到供需市场和国家政策的影响,其未来发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凭借着国有企业的隐形保护机制和对部分产业资源的垄断优势,传统的项目建设可行性分析往往只针对项目经济效益和战略方向进行阐述,对退出重点问题、重要环节并未建立有效预测和路径设计,导致企业运营出现危机时无法及时调整策略,全面统筹退出安排;在此基础上,国有“僵尸企业”仅能通过传统方式例如公开转让、债转股、破产清算、债务核销等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和项目退出,对于AMC买断、产能置换等金融、实体互助模式实践经验较少,易在傳统处置路径受限时即刻停滞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项目退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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