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创意产业政策的国别比较及借鉴意义

2020-09-10 00:55成静强汉青唐易中王梦妍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1期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数字

成静 强汉青 唐易中 王梦妍

“十三五”设置专章对数字创意產业的发展进行部署,不仅体现了国家规划的战略性和前瞻性,而且标志着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这拓宽了文化产业新的发展领域,强化了政府部门对文化产业的重视与投入,丰富了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催生新业态,创造新产品,引领新消费,有利于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在我国政策支持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研究者以英、美、日、韩国为研究对象,探析各国创意产业相关促进政策分析发展模式、趋势和重点,对制定中国创意产业的促进政策提出若干建议,促进中国创意产业的发展。

一、各国创意产业政策发展历程

(1)英国

20世纪90年代,传统产业受新兴技术的冲击,英国作为老牌工业强国率先调整文化政策,发布了《创造性的未来》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并成立“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将“创造性”价值导向的创意产业提升到国家经济战略高度,从此踏上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新征程。21世纪初,英国“文化、媒体、体育部”(DCMS),以跨教育、跨经济和跨文化为视角,提出了整合型扶持产业的发展政策,相继公布《创意产业经济评估》、《创意经济方案》、《英国创意产业经济特征报告》和《创意英国》,为创意产业提供指导和扶持,使其走向技术创新和商业化。2009年,数字和创意产业之间开始建立密切联系。英国推出《数字英国》把创意产业定位为引领经济复苏和提升长远竞争力的产业,加大对创意人才和技能的培养力度,提高数字参与度。此后,政府成立“创意产业委员会”并推进的《知识产权改革法案》和商业企业和管理改革部、创新和技能部推出的《数字机遇》切实推进知识产权改革,打击盗版。2014年,英国贸易投资总署推出《创意国家》文件,表明英国创意人才和团队在全球媒体、娱乐和艺术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促进文化产品生产和出口。在创意产业的道路上,英国抓住时代发展的关键点,创新引领产业发展方向。

英国创意产业发展的特点有三点:第一,出台针对性政策、成立特定部门。在抓住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方向后,英国政府密集地出台、修改、完善了一系列政策;由小组到委员会,政府各相关部门协力合作,可见政府对该产业发展的重视和决心。一方面,文化产业有了相关政策和部门的管理扶持,获得创新和资源的输入,才能在萌芽阶段迅速成长起来,并带动众多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另一方面,创意产业的特殊点在于,相关产业跨度大,联系性强。因此多部门协调、共同推进成为产业发展枢纽。第二,重视知识产权。创新需要鼓励,更需要有力保护。英国一向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创新发明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和多方面的保护措施。其法律法规健全,执法严密,在审批和保护程序方面公开透明,全面协调保护和保障了英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第三,与时俱进、“嗅觉”灵敏。英国发现了数字产业的巨大潜力,将创意产业与数字融合镶嵌,促进了双方更加快速繁荣的发展。数字产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全方位改造的产业,通过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成为经济增长的关键生产率。英国抢占数字经济的发展先机,将其与创意产业融合,实现了新的突破和创新。

(2)美国

美国的数字创意产业通常被叫做版权产业,指生产经营有版权属性的作品(产品)并依靠版权法及相关法律保护而生存发展的产业。美国第一部版权法即《1790年版权法》属于联邦成文法。由于立法方式过于简约、原则化,保护客体范围狭窄,保护期限较短,美国版权法于1831年、1870年、1909年和1976年均做了重大修改,将版权保护范围不断拓展,版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同时,美国对传统的版权保护体系进行了实时更新,将数字作品、网络作品纳入了法律保护范畴,进一步扩大了版权的保护范围。如1995年的《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DPRA)》和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进入21世纪,美国版权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如2000年颁发的《防止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赔偿法》,该法提高了针对侵犯作品版权行为的民事惩罚力度。2002年6月25日,美国众议院通过《规范对等网络法案》,旨在保护对等传输中享有版权的作品。2005年4月27日,时任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明确规定以刑事处罚应对擅自在网络上传播预览影片。2010年12月26日,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做了最新修改,其主要内容涉及在特定情况下破解技术措施不构成违法,尤其表现为破解iPhone和基于教育或评论目的转换DVD属于合法行为。2015年颁发的《美国版权法改革方案》改革了美国版权局行政职能、改变美国版权专有权范围。2016年颁发的《混同、首次销售及法定赔偿白皮书》改革了“避风港规则”、法定赔偿制度、禁令制度等。

(3)日本

关于数字创意产业,日本普遍接受的是“内容产业”的说法, 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内容产业结构的变化而衍生出的新的产业形态。

日本内容产业在全球居于领先地位,为其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2000年批准通过《信息技术基本法》;2001年通过《著作权管理法》和《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2002年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知识产权基本法》;2003年,内阁政府成立“知识财富战略本部”,并制订“知识产业推进计划;同年推出《e-JapanⅡ战略》及《行政信息电子化指导方针》,把数字内容产业列为优先发展领域之一。2004年5月,在“文化产业振兴政策”出台的基础上修订“知识财产推进计划”。6月4日,日本正式公布《内容产业促进法》,根据其日文中译, 其法律名称的全称应为《关于促进内容的创造、保护及活用的法律》。现在该法已实施并初见成效, 内容产业作为带动日本经济增长的新型产业也受到高度重视;2006年2月 提出数字创意产业振兴战略,6月提出新经济成长战略;2007年3月确立成为世界最先进的创意产业大国的目标,4月确立提升创意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目标,5月确定强化提升创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纲领,9月提出创意产业全球化战略,出台《内容产业振兴政策》,提出今后日本的内容产业要积极开展国际业务,扩大融资渠道并实施融资国际化,加强技术革新与合作, 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全球化, 扩大市场规模。2008年3月提出振兴创意产业的综合方略;2009年4月颁发《日本品牌战略:将软实力产业转化为增长动力》,6月24日颁布《知识产权战略方案2009》。

(4)韩国

韓国的数字创意产业也可称作“韩流”,韩国数字创意产业的兴起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摆脱军阀独裁仅几年的韩国,历史债务尚存,又遭到了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打击,所以在1998年韩国正式提出了“文化立国”的战略口号,将文化产业作为21世纪发展韩国国家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来培育。至此韩国政府走上了调整文化产业结构、多元开发市场、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健全影视法规的道路。1999年韩国政府第一次制定了有关文化产业的综合性法规《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对文化产业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提出了振兴文化产业的基本方针政策,首次规范了文化产业的具体行业门类,奠定了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基础。随后,韩国政府又陆续对《影像振兴基本法》《著作权法》《演出法》《广播法》《唱片录像带暨游戏制品法》等进行了修改和修订,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政策依据和更为明确的宏观发展方向。同时,韩国政府也推出了《国民政府的新文化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推进计划》《21世纪文化产业的设想》等一系列纲领性文件。韩国政府长期构建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韩流”的生产和传播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和制度保障,也让“韩流”成为“举国体制”的基本构架。2001年韩国成立的文化振兴院,联合海外相关部门在与文化出口相关的市场、法律、人力资源和海外创业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对口服务。文化体育观光部和未来创造科学部,则一直在对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市场情况,进行分析、规划,制定适合不同目标区域市场的发展战略。韩国政府更是通过搭建各类多样化的平台,为韩国文化企业走出去,梳理出丰富、多维的分销、传播渠道。

二、我国创意产业促进政策存在的问题

1、 鲜有针对性政策和特定部门

我国创意产业发展起步较晚,一线城市首先发展起来。创意产业政策多散落在国家政府发布的文化产业政策相关文件中,而没有系统性的政策措施。从国家发布的一系列政策规划来看,我国政府更注重文化发展,而非创意发展。现在对于创意产业、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也没有明确的区分。除此之外,我国在2018年3月设立了文化和旅游部统筹文化产业发展,其主要职责对于创意产业涉及较浅。

2、 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因此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较为薄弱。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布后,我国初步具备了符合国际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及符合国情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但是这远未达到知识产权强国的水平。在这种大环境下,一些创新技术被非法模仿,权益被侵害,再加上受害者维权成本高,我国知识产权对于受害者的保护存在许多不足,在一定程度上,这影响了企业和个人的创新积极性。与数字内容产业关系最为密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也较为粗糙,执行力度较弱, 成为阻碍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健康发展的一大桎梏。

3、 发展机遇迟缓

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还处于经济崛起的阶段,国家大力发展工业、农业,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改善。在很多方面与彼时的英国还无法比较,并缺乏余力涉足文化、创意产业方面以发展新型经济结构,因此错失了发展机遇。

三、四国创意产业政策的借鉴意义

1、 出台针对性政策、成立特定部门

由于我国正处于创意产业发展初步阶段,可以参照英国对创意产业的管理和扶持方法,结合中国国情,提出相应的政策并且成立特定的部门。中央和地方政府双管齐下,中央推进创意产业发展大方向,地方政府结合地方特色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在专门部门的运作下,提出较为系统、完善的政策措施。英国创意产业摸索历经十几年,逐渐孕育、发展、壮大起来,若我国能够有效借鉴其有关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可以缩短准备阶段的时间,较快进入发展阶段,加快跟进步伐。

2、 完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

有了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和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知识产权者才能被有效保护,非法产权侵害行为才能被有效预防和治理,企业和个人的创新积极性才能稳步提升,创意产业才能健康发展,创新成果才能增强中国的核心竞争力。此外,为确保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 必须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清理、调整, 合并重复的法律法规, 撤销不合理、不必要的法律法规, 对空缺的法律法规进行添加补充。加强对《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修订, 合理有效地将数字内容产业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让数字内容产出价值有安全性保障

3、 加强人才培养和吸引人才

目前, 在数字内容产业中我国具有创新精神、专业化、操作化、多元化、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人才非常紧缺。就此, 我们要加快高科技创新型技术人才的培养, 依托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等资源, 快速优质地培养大量的数字内容产业紧缺人才, 让人才结构与需求达到均衡, 使数字内容产业能够可持续发展。

4、 建设中国特色数字创意产业

在数字化时代, 中国传统文化重在传承也重在融合创新。结合传统文化创新发展, 走特色化数字路径是一种新的机遇与挑战。我国可以通过政府组织协调,搭建传统文化与数字创意的共享平台,融合传统文化资源、信息资源, 跨地域、跨领域合作发展数字内容产业, 加快国内数字内容产业发展链,与大型国内外企业共建重大工程项目, 有效整合文化资源与数字产业资源,促进传统文化与数字融合转型升级。

5、 与时俱进,抓住发展机遇

如今,我国迎来了国家富强、百姓安居乐业的伟大飞跃。我国对文化自信愈加重视,致力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分析发达国家的发展趋势,我国应抓住机遇,雄厚经济、增强科技实力,将创意产业、文化产业、数字产业的发展齐头并进,三者互相促进融合,促进全新发展、成就全新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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