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条款在商标审查审理过程中又称“禁用条款”,《商标法》对此虽然只有短短19个字的描述,但其中包含多层信息,是商标审查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标准之一。下面,笔者结合多年商标审查经验,对此条款所阐述的内容进行简要分析,并对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关键词:商标;商标审查;判定标准
一、“红十字”、“红新月”的专用标志及其含义。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其标志为“白底红色十字”(见图一);“红新月”标志是阿拉伯国家和和部分伊斯兰国家红新月会专用标志,性质和功能与红十字标志相同,其标志为“向右或向左弯曲的白底红色新月”(见图二)。
二、为什么“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红十字”、“红新月”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以中立者身份,开展保护和救助战争与冲突受害者的人道主义活动,是国际救援组织,因此必须维护其标志的严肃性,且该标志具有特定的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为不误导公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三、相关商标的审查思路及判定标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含“红十字”、“红新月”的商标审查规定有两层含意。其一为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本层含义较容易理解,如直接将“红十字 ”、“红新月”文字或标志以单独或组合形式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其二为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近似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本层含义对申请人来说比较模糊,较难把握,笔者在审查此类商标时,是以《商标法》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审查经验做出综合判断,下面通过具体案例加以阐述。
第一,判断是否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近似,应遵循商标本身是否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是否易造成公众误认的原则;如将“Red Cross”(可译为“红十字”)、“红新月计划”等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文字本身未形成其他含义且易造成公众误认,此类商标应予以驳回;将“粉红十字绣”、“新月”等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文字本身已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易造成公众误认,此类商标如无他人在先权利,可予以初步审定。
第二,判断是否与“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近似,应遵循独立或显著部分是否与“红十字”、“红新月”标志近似,是否易造成公众误认的原则。
“圖三”标志由内部十字与椭圆形边框构成,显著部分为中间十字,且与“红十字”标志高度近似,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此类商标申请应予以驳回;“图四”标志由图形和文字构成,相互独立,独立部分图形由加入其他元素的变形“十字”构成, 一般公众同“红十字”标志可正常区分,不易造成公众误认,此类商标如无他人在先权利,可予以初步审定。
企业在设计公司商标时往往因企业文化或设计需要加入“十字”、“新月”元素,加入形式恰当,可增加商标的美感和可识别度,加入形式不恰当则会因与“红十字”、“红新月”相关联而驳回。申请人在设计此类商标时除应遵循上述原则之外,可在设计说明中指定除红色之外的其他颜色,通过指定颜色的方式降低该设计商标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关联性,从而增加商标的审查通过率。
作者简介:
林伟珍,女,福建漳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