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践课程功能整合研究

2020-09-10 07:22严平艳张世梅王旭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1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课程体系

严平艳 张世梅 王旭

摘要: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无法有效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断层。为改变法学实践教育滞后的局面,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本文从实践课程体系设置、评价标准建立、师资保障等方面论述了法学专业实践课程功能整合的相关问题。

关键字:法学教育;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1]当今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越发明显,法学实践教学受到广泛关注。“法学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不同,是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关键一环。”[2]我国法学教育深受大陆法系教育模式的影响,采用教师教授理论的传统方式培养法律人才。长此以往,因无法有效贴合社会实际,法学教育事实上与法律职业断层了。从2011年开始,全国各法律院校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加快了对实践教学改革的探索,将法学实践教学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步骤,对实践课程体系展开深入研究。各法律专业高校整合资源建设大规模的综合性实验教学中心,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尝试建立以课程设置为主导的实践教学体系。

二、法学专业实践课程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课程形式单一,缺乏系统性

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模式下,法学实践课程建设滞后。从教师到学生对社会需求缺乏认识,将实践简单等同于实习,致使其他实践形式被忽视,实践教学的作用无法体现出来。“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可以总结为 ‘2+x’体系。‘2’是指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是该体系的核心部分;‘X’是指可选择的社会实践调查、法律认知、模拟法庭、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方式。”[3]“2+X”体系中实践课程形式单一,且未实现系统化,课程选择与设置大多以现有教师的经验能力决定,不同课程受关注程度也不同。教学过程由教师自行组织和安排,课程之间缺乏关联性,极易出现教学内容重复的现象。

(二)实践课程评价标准不明晰

法学专业实践课程体系不完善,各门课程的教学目标模糊不清,教学效果难以达到预期。同时,实践教学过程需要进行质量控制,避免教师和学生只注重形式,不在意结果。然而评价标准缺失导致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良莠不齐。“现行的法学课程评价标准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评估方案(试行)》。”[4]这两个文件主要是对法学理论课程进行評估,对实践课程的规定很笼统,甚至没有规定。

(三)实践教学师资不足

高校法学教育普遍注重理论轻实践,在引进人才时并不重视教师是否具有实践经验。因实践教学不易出理论成果,在校教师极少耗费精力进行研究,大多数教学就是“走过场”。另外,高校对法学实践教育投入不足,缺乏促进实践教学水平提高的激励机制,导致了有实践教学经验的师资匮乏。

三、法学实践课程功能整合探索

(一)整合实践课程功能,建立规范课程体系

法学实践课程设置应该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为导向,培养学生将法学专业知识转化为解决社会法律问题的能力。有学者在“2+X”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 “8+X”乃至“10+X”的法学实践课程内容体系。[2]多元实践形式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有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学时限制,无法开设所有的实践课程,必须整合各类型实践课程的功能,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课程,组建科学的课程系统。

为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磨合,需创建以案例分析、法律辩论、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和社会实践调查五门课程为主的法学专业实践课程体系。五门课程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上都有明确的功能:案例分析培养学生多角度剖析社会问题、提出法律对策的能力;法律辩论旨在塑造法律思维表达,提升学生应变能力;法律文书写作培养学生书面表达的能力;模拟法庭培养学生程序控制的能力,体验法律工作者角色;社会实践调查提升对社会法律问题的敏感性,熟悉法律运作状况,培养法律工作者思维。

(二)建立实践课程质量评价标准

建立法学专业实践课程质量评价标准体系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最基本的应当以培养合格法律人才、适应法律职业需求来确定质量评价标准。

案例分析应选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经典案例,考查学生能否对社会问题提出准确的法律对策。法律辩论应以言辞辩论为主要内容教学,围绕司法实务进行,使学生初步掌握法律事务技巧。法律文书写作应教授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公民制作各类法律规范文书写作知识,使学生能有效阅读和书写各类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要求学生在掌握各部门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运用各项具体法律制度和法律基本规定,掌握庭审规程,综合运用法检和律师实务知识,熟练进行程序控制。社会实践调查要求学生对当下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调查,感知社会百态,进行理性思考。

(三)建设师资保障队伍

“高校在引进人才时,应注重教师的实践经验,加大对法学实践教育的资金投入,建立数字资源平台,尽快提升老师的实践能力。”[5]从长远来看,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老师进修、培训,到司法一线锻炼,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

四、结语

新时期国家强调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用型人才,各高校不断创新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模式。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两个问题:一是不能割裂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二是实践教学要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效结合。

参考文献:

[1] 胡平仁.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J].法学教育研究, 2010(2):P.105-116.

[2] 叶永禄.论法学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有感于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3):120-126.

[3] 李平.关于法学本科教学实践环节与质量评估标准的思考[J].中国大学教学, 2008(7):48-49,41.

[4] 刘娟.法学本科实践性课程体系的构建[D].首都师范大学.

[5] 章晓明, 蒋后强. 法学实践教学现状、问题与改革[J]. 法学教育研究, 2015(1):P.206-217.

作者简介:

严平艳(1987-)女,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人文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

张世梅(1986-)女,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人文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

王  旭(1994-)女,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人文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

课题基金:本论文系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校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法学专业实践课程功能整合研究”(课题编号:YJ1916)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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