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广泛应用的时代大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性也愈发凸显。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提出了更高要求。2020年《民法典》的顺利通过,同样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提升到新的高度。针对《民法典》中相关法条的设计进行思考,发现目前信息保护存在的缺陷,可为我国早日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做好准备。
关键词:个人信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顺利通过并于今年元旦日正式生效。这部伟大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的形成,反映了当前法治国家建设的现实需要,意义深远而重大。同时,这部法典也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例如,人格权单独成编,强化了对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因此,作为公民隐私权客体的个人信息自然也成为了《民法典》的重点关注对象。这一举措,表明我国积极顺应大数据广泛应用的时代背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保驾护航。
一、《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义
1968年召开的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提出了“数据保护”(Data Protection),这是“个人信息”一词首次进入大众视野。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缺乏确定统一的定论,不同学者也有自己的定论。①例如,“个人隐私”“个人资料”“个人数据”等表述。在201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第七十六条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②。《民法典》第1034条在原有基础上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赋予新的内涵——个人信息还应该包括电子邮箱地址、行程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时适用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的全新定义,将法律保护的信息客体范围扩大,更好的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于当前大数据技术迅速发展、疫情防控时代背景的有效呼应,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体现出我国立法坚持从实际生活出发、与时俱进的显著特征。
二、《民法典》制度设计
《民法典》第六章为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部分。其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方式、主体等都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这里面也有许多亮点,比如《民法典》第1034条、第1039条。
从《民法典》第1034条对于个人信息的全新定义可知,《民法典》在《网络安全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内涵之上,将电子邮箱地址、健康信息、行程信息加入其中。不难看出,如此规定将法律对于公民信息的保护范围从现实生活的自然属性信息和社会属性信息延伸到网络环境。这是因为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网络社交愈发频繁,公民个人信息的透明度也随之提升。因此, 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塑造綠色网络社交环境,将电子邮箱地址列入其中便显得十分必要。同时,由于近年来网约车的大量使用以及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疫的需要,公民的行程信息和健康信息也应成为目前立法保护的重点关注对象。
除此以外,《民法典》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时,也关注多种利益的协调。③比如,我国《民法典》第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进行非法提供。④根据此条规定,可知法律要求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义务。公民个人信息的生命周期主要包括三大环节——信息征集、信息处理、信息监管。这三个环节通常都有政府的参与,所以政府理所应当要承担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这样才能实现对于个人信息生命周期的全程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信息处理者应该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的篡改、泄露、丢失;如果信息不慎发生被篡改以及丢失、泄露等情况,则应当及时告知信息所属自然人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处理。此项规定既保护公民信息征集和处理过程的安全,同时也保护了公民的知情权,让公民作为主体参与信息保护全程,也能发挥其对于政府的监督作用。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互联网普及以后,信息传播的速度加快,几乎所有个人信息都得以传播,而且逐渐形成经济价值,因此个人信息安全显得更加重要。⑤尽管《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提出许多问题解决新思路,但就个人信息保护这一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个人信息安全究竟属于权利还是权益是目前争论较大的问题。如果说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那么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它属于具体人格权还是一般人格权?对此,目前学界争论较大。王利明教授认为:“只有确认其为权利,才能够为个人信息提供充分的保护。具体说来,只有通过民事权利的确认,个人信息才能明确进入民法保护机制中。”⑥我也更倾向于将个人信息安全权利化,只有这样,公民才能在面临信息侵害风险时获得最大程度的救济。目前,《民法典》还存在逻辑不自洽的混乱局面。根据其内容安排,个人信息被包含在了第六章“隐私权”这一部分。但很多时候,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包括了姓名、肖像等内容,因此单单以隐私一权概言之是完全不够的。将个人信息权与姓名权、肖像权等内容并列,存在种属关系混乱之嫌。⑦由此看来,理清权利关系、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是很有必要的。
(二)缺乏统一配套法律保护体系
从上述个人信息的含义解释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呈现零碎化状态,即不同的实体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路径、担责方式等规定也不同。尽管《民法典》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进步,但是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毕竟太过宏观,难以在具体的细节上进行落实。比如,对于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的救济渠道,《民法典》规定尚不明确。由此可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缺乏一部统一的实体法进行专门保护。法律配套体系的缺失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难以得到最有效、最直接的保护。2020年10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至此,对于专门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的实体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这不仅是我国在信息私法保护领域迈出的一大步,更是积极应变、向建设现代化法治强国目标所迈出的一大步。
(三)公民对于信息保护的意识较为淡薄,接受程度不一
由于个人信息常常与个人切身利益挂钩,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和救济,理应参考人民群众的直观感受。由于在文化程度、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的人对于信息泄露的感受也不同。但是,目前实践中普遍呈现出的问题是公民对于信息安全的法律意识较淡薄。比如对于手机收到的含有不明链接的短信、收取快递后不涂抹个人信息便随意丢弃外包装、电脑上不时弹出的诈骗网页等等,很多人对于这些细节不以为意,其实正为犯罪分子进行不法活动创造了可趁之机。针对该问题,除了公民自觉树立安全意识外,更多需要政府进行作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四、结语
《民法典》的出台将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提升到新的高度。通过研究其中的制度创新点,可以发现我国立法与时俱进的鲜明特征。新法运行过程中,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反映出来的问题也对未来信息安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当前,我国必须明确个人信息法律定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早日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实现网络强国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蒋伟龙.论我国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基于《民法典》第1039条的思考[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21,38(01):11-15.
[2]乔榛,蔡荣.《民法典》视域下的个人信息保护[J].北方法学,2021,15(01):38-45.
[3] 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06):68-75+199-200.
[4]程啸.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创新与发展[J].财经法学,2020(04):32-53.
[5]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定位[J].法商研究,2020,37(03):44-56.
注释:
①蒋伟龙.论我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基于《民法典》第1039条的思考[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21,38(01):11-15.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③程啸.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创新与发展[J].财经法学,2020(04):32-53.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⑤乔榛,蔡荣.《民法典》视域下的个人信息保护[J].北方法学,2021,15(01):38-45.
⑥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06):68-75+199-200.
⑦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定位[J].法商研究,2020,37(03):44-56.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0年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关于“防微杜渐,拒绝“裸奔”——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研究(S202010638046)”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钰芯(1999—),女,四川自贡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专业: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