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防范

2020-09-10 11:55卢海英赵惠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12期
关键词:信用证风险防范

卢海英 赵惠

摘要:信用证软条款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限制性条款,常常在信用证生效或受益人制单等环节设置障碍使得受益人无法做到相符交单。这类性质的信用证条款,严重损害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使用。因此,我们必须有效识别信用证软条款,并进行及时防范。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识别;风险防范

信用证是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Compliying Presentation)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对出口商更具有付款保证,但这并不意味着无风险,因为这种承诺是有条件的,即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应符合“相符交单”的要求。尽管国际商会并未在UCP600以及其他出版物中对信用证软条款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外贸业务中,有些进口商会利用自己开证的主动性,出于利益或恶意欺诈的目的,故意在信用证中设置不平等或陷阱性的条款,出口商一旦出货交单,进口商就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从而增加出口商的收汇风险,我们把这类风险的条款称作信用证软条款。

1. 信用证软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

1.1物权失控条款

(1)将海运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做成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并要求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ed)的条款;若依据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将提单上的托运人做成开证申请人并空白背书,就意味着物权的提前转移。

(2)交单时要求全套正本议付单据直寄开证行( Issuing bank );

(3)装运后需将一份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正本海运提单直寄给开证申请人;

(4)1/3正本提单径寄买方;

(5)航空运输方式下要求提交记名提单(Straight B/L);

(6)允许目的港船公司以提货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换单后进行提货。

1.2难以操作/实现的条款

(1)交单期为提单日期后的极短时间内,如3-5天;

(2)要求提交会签(Counter-signed)单据,如要求发票、检验证书等单据需由进口国的大使馆人员签名,或要求提交开证申请人复签的发票,或保险单据需要对方指定的保险公司签字等。

(3)议付单据包括开证申请人出具或授权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或通知文件,如无异议证明,允许开证行结汇的指令等;

(4)其他在实践中难以实现的条款,如普惠制下非受惠产品出口需要出具受GSP FORM A,检验证书日期晚于提单签发日等。

该类条款执行起来有较大的难度,或者是执行起来有较大风险,或者是在时间上根本不允许的。

1.3 苛刻的限制性条款(Restrictive Clauses)

(1)对船籍和船龄的限制过于苛刻,如船龄不能超过3-5年;

(2)要求开证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签字的单据中,其签字需与开证行预留印鉴一致

(3)交单条件的限制,如船样寄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受益人才可交单,或收到开证行/开证申请人之后交单等。

1.4其他软条款,开证行在信用证时会包含生效或不生效条款说明,及限制性付款条款。如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或者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

2.信用证软条款的审核要点

UCP600第2条规定,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在信用证下,开证行担负第一付款人的角色,卖方最终是否能顺利收回货款,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是否相符交单。若在信用证中规定了各种不同形式的软条款,依照有关的惯例、行业的操作程序以及业务操作要求,受益人很难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条款。因此在发货之前受益人应仔细审核信用证,有需要修改或是需要删除的条款务必及时通知开证申请人去修改或删除,最后取得无异议和无不合理条款的信用证后再安排发货。

2.1单据是否可控: 核实需提交的议付单据的形式、内容等是否受制于开证人申请人,开证行或者是指定第三方等机构 ;

2.2物权是否可控:核实信用证的某些限制性条款是否会使受益人丧失货物的控制权;

2.3信用证条款之间的逻辑是否严谨: 审核证内条款是否前后自相矛盾,或与实际相违背;

2.4银行的付款责任是否明确: 核实信用证条款是否明确了开证银行或者偿付行的付款责任,是否存在免责条款等。

3.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防范

软条款信用证意味着卖方面临着较大的收汇风险,因此,卖方应加强风险意识,提前防范以避开软条款设置的陷阱。

3.1出口商应做好对买家的资信调查工作,选择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对于资信状况不好的买家,可以采用预付部分货款、或对信用证加具保兌等方式加强收汇安全。

3.2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的银行为信用证指定银行。这些拥有较高专业水准和丰富经验的银行可以帮助卖方审核并识别信用证软条款,以降低出口商面临的收汇风险。

3.3妥善处理信用证软条款。卖家必须坚持原则,落实信用证软条款的删除、修改工作,以防落入诈骗陷阱。

3.4必要时,可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软条款信用证的风险。出口商在投保时可根据开证行所在国家及保险人提供的银行、买家的资信状况权衡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决定究竟是投保银行风险或买家风险。

参考文献:

[1]郭溢.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s2)

[2]陈颖君.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及处理方法[J].对外经贸实务,2016(4)

[3]袁瑞.软条款类型信用证诈骗罪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0(12)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Y201942014、Y201942016)。

作者简介:

卢海英(1977-),女,讲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实务。

赵 惠(1975-),女,实验师,研究方向:信息化、实验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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