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环境法治客观条件与话语体系发生深刻变化, 环境法学研究须予以适时因应。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研究方法与基本话语廓清了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格局。作为环境法学研究逻辑起点和环境法律现象认知的中介概念——核心范畴及其建构须对新时代的转型需求予以回应,从一元的权利或义务本位走向二元的“权利—义务”范畴。环境法治客观条件的变化凸显环境法律制度的体系化需求,这意味着环境法学研究方法须对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化予以关照,环境法学方法本身也应走向科学化与层次化。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要走出西方话语禁锢,实现话语自觉,建构中国学术话语权,必然需要回归到中国环境法学话语的主体性特征,走向中国环境法治问题的田野,充分理解和利用中国环境法治资源,坚持开放并蓄的话语立场。
关键词 新时代 环境法学研究 核心范畴 研究方法 基本话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法治客观条件、话语体系建设等方面 正发生着深刻变化,也决定了环境法学须在规范性与功能性之达成动态平衡,并予以革新。故中国环境法学研究亦需型构新时代的研究格局。格者,认知范围内事物的认知程度,局者,认知范围内所行之事及事之结果。格局不同,事物之认知范围及结果亦不同。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格局型构必将面临从理念到实践的深刻转型。
一、新时代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格局型构需重点关注三大命题
只有正确认知当代环境法学研究的基本特征,梳理与揭示环境法学发展与法治需
求、法治背景之间的互动关系,才能深度把握环境法学发展的整体走向,才能更有的放矢地型构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格局。而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研究方法、话语体系则是其中需予以重点关注的三大命题。
一)环境法学核心范畴选择
首先須厘清环境法律制度建立与运行之前的价值起点是什么,当以何种核心价值范畴来推进与展开新时代中国环境法治?由此,有必要对环境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予以系统回顾。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涉及环境权利理论、环境义务理论、环境法益论、环境法权论、环境行为论等议题。上述理论及议题所集中探讨的是环境法律制度建立运行之前的价值起点问题。而若将上述环境法学讨论还原为一个传统法理命题,即为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那么当前环境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是什么?如何建构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理论?这在当下不容回避。就环境法学四十年发展的进程看,大致呈现着下述不同层面的回答:
权利理论、义务理论和法权理论等。
其一,就权利理论而言,在生态危机回应过程中,权利证成与救济成为环境法正当性的来源。从环境权利价值到宪法环境权,再到环境私法权利与公法权利,环境权利理论已然描绘出一张宏伟精致的理想图景。环境法要实现从无到有的飞跃,没有比借助当代权利话语更好的途径了。其二,就义务理论而言,伴随 21 世纪后中国环境立法的进一步蓬勃发展,“应运而生”的环境义务论在法律规范层面得以进一步呈现。而在环境司法中,相应的以环境权救济为诉求的司法裁判案件亦是寥寥。“以权利话语为依托的学术理论既缺乏描述性功能,又缺乏规范性功能——不仅对法律规范缺少解释力,而且无力指导法律制度的设计。” 因此,义务论坚持只有将义务作为核心范畴,才能妥当解释环境实定法法律现象,将为环境法理论与制度建设提供建构性支撑, 其三,作为新近产生的核心范畴理论,法权说跳出“权利—义务”的本位范式,以“权利—权力”为中心解释环境法学。但法权理论难以解释环境权在实体法中缺位的客观事实,也难理清环境权力与环境权利的边界。在环境法律权利缺位的前提下,“以权利制约权力”易堕入权
利泛化的自由主义趋向中,导致环境行政权力运作低效甚至无效。
可以说,上述三种关于核心范畴的认识,在特定领域有优势解释力,是特定环境法治背景下的优势理论。而与此同时,也面临一个难题——即当三者交汇于同一时空条件时,如何协调彼此在环境法学研究认识上的差异与分歧,以避免囿于不同研究起点、不同观察路径和结论,而可能带来环境法学研究理论根基的破碎化及环境法律本质认识错等境遇。因此“须对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达成共识”。
(二)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优化
当给定核心范畴与价值基础时,如何将其落实到纷繁复杂的环境法律制度实践中?
这就需要遵循一定研究方法予以展开研究。即借助类型化研究方法,围绕核心范畴来建构环境法学体系。通过环境法律概念的规定、展开、改造、完善和转化,促进法学研究深化,继而形成具有体系性、一致性的环境法学研究体系。回顾当代环境法律制度研究成果,无论是侧重公益性的环境规制制度,还是侧重私益性的环境救济制度,抑或是公私交融的环境利益衡平制度,均是特定研究方法运用的产物。
苏力教授曾将当代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概括为:“浴火重生的政法法学,边界模糊的教义法学,部门法学的社科法学转向”。基于中国环境法学在研究方法表现、时间先后等方面所形成发展表征,可将当前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归纳为——表浅化的社科法学、隐逸的法教义学与迟到的政法法学。
首先,社科法学方法在潜意识或不自觉中被大量应用,但又多仅停留于社会科学研究表层,尚未真正进入法学研究方法深层。在立法研究中多采用环境质量的定量描述以论证环境立法的必要性,同时采用管理制度借鉴展开比较法研究。而在执法研究中对执法的利益得失、执法效率进行评价,多采用传统社会学的实证调查方法。然而上述研究
方法难称真正的“社科法学”研究。其过度强调社会科学成果的引介,而忽视“法学”的转译功能。同时若对不同类型社科法学研究成果缺乏法教义学转译,易致使不同层次研究成果间缺乏法学意义上的逻辑关联。而不同学科背景下的观察,则因理论视角差异而导致无法求得共识,更无法聚焦法律的有效解释与适用,从而陷入法律外部的价值纷争,难深入至法学应用层面。
结 语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体系的新时代,不仅为环境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社会实践场域,同时对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迫切需求。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的三重转型预示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将摆脱先验理论的束缚,走向中国特色的环境法治实践;标志着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将从浅层的经验描述与现象观察走向深层次、科学化的理论建构;意味着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将走出西方话语禁锢,掌握中国环境法学话语权,逐渐将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治模式推向世界。
作者简介:
马佳 性别:女,籍贯:河北省邯郸市 民族:回 出生年月:1985.08,职称:讲师,学位:硕士,院校:河北师范大学、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