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岑
摘 要:荷兰语和法语之争是比利时历史上的敏感话题。通过近一个世纪的语言立法,比利时确定了荷、法、德三种语言的平等地位和文化自主权,使多元一体的理念深入人心。语言政策强调语言文化的独立和公平,是联邦制的基础和国内合作的前提,为解决比利时的语言矛盾、合理利用资源、提升综合国力和增强凝聚力做出重要贡献。基于对比利时语言政策的评析,本文分别从保护语言的独立和平等、作为联邦制的支撑、强调多方合作三方面分析了其语言政策的特征,并进一步阐明了比利时语言政策的重要意义:冲突得到控制、减少了国家的行政开支、维护了国际竞争力、促进了民众的爱国主义信念。
关键词:比利时; 语言政策;语言平等
中图分类号:H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20)04-0139-02
比利时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国家:它有三种官方语言,没有全国统一的广播、电视台以及报纸。这个占地三万多平方公里、人口仅千万的国家有荷、法、德三种官方语言。北部的弗拉芒人使用荷兰语,南部的瓦隆人使用法语,东部少数城镇使用德语,布鲁塞尔首都用荷、法双语。在比利时,大约58%的人讲荷兰语,41%的人说法语。语言的使用一直是比利时人关心的重大问题,也是敏感的历史话题。历史上,荷兰语和法语之间的斗争持续了百年,最终比利时在法律上承认不同语言地位平等、管理分开,风波才逐渐平息,形成了国家多语化、地区单语化的格局[1]。
一、比利时语言立法之路
早在1830年,在政治经济上占主导地位的瓦隆人视说法语为受过良好教育的体现,相反,弗拉芒人说的荷兰语却被定义为地方土话。这种语言歧视使得以反法语为特征的弗拉芒文化运动在19世纪中期掀起,运动后来逐渐发展到其他领域,严重影响了国内团结。法语和荷语之争愈演愈烈,社会精英们认识到必须就语言的合法化作出一些举措以平息争吵。19世纪70年代,政府对语言问题进行了妥协,颁布了第一批语言法。其中以1898年的“平等法案”(Equalization Act)最具代表性,它承认荷兰语的官方地位,一切法律的通过和颁布均需以荷、法两种语言进行[2]。此后,在20世纪30年代和60年代,政府又分别出台了第二、三批语言法。
20世纪后期,比利时在最高法中对语言的地位公平性予以肯定。1970年的第一次修宪确立了四个语言区——荷语区,法语区,德语区和布鲁塞尔荷、法双语区,并且涉及各自语言文化的事务归自己管辖,所以还成立了三个文化社团——荷语社团、法语社团和德语社团。文化社团是缓解语言斗争的一剂良药:弗拉芒人对本族语言和文化的高度重视是国内纷争不断的重要原因,立法肯定了三个语种的地位平等,并且通过权归自己的方式确保了语言文化的独立性。1980年的修宪对出现语言纷争的解决方式达成了协议——评审和仲裁委员会专为解决不同文化社团间的争执而成立。1988年政府在宪法中承认了布鲁塞尔首都的语言自由权。弗拉芒人和瓦隆人在布鲁塞尔首都分别建立了自己的语言文化理事会,还一起成立了语言文化联合理事会。首都区的人民可以自由选择语言偏好,例如,一名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就读荷语学校或是法语学校。根据统计,截至1993年,比利时的宪法中已经有多达20多项与语言使用相关的法律规定[1]。
二、比利时语言政策的特征
比利时的语言政策使荷、法、德语通过和平且合法的方式取得平等地位,避免国家由于语言矛盾而分裂。语言政策的特点表现为:一方面保护语言文化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成为弗拉芒人和瓦隆人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合作的基础。
(一)保护语言的独立和平等
比利时通过立法保护三种语言的独立和平等。为了使它们之间互不干涉,比利时在一国领土内实行三种重叠的行政划分,分别是行政区、语言区和文化社团,意在把涉及语言的文化权从其他权力中分离出来。比如,比利时国内即使大部分说荷兰语的人口分布在弗拉芒区,说法语的人口分布在瓦隆区,還是有个别例外。像弗拉芒区生活的少数说法语的人和布鲁塞尔首都说法语的人,他们的语言文化权受法语社团保护,同样地,住在瓦隆区说德语的人受德语社团保护,均不受居住地干扰。国家对每种语言一视同仁,即使是仅有1%人口讲的德语,也受到公平保护。法律确保荷、法、德语在政治经济活动、法律事务等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待遇。譬如,法律规定作为国家代表的国王必须遵循语言对等原则,在重要公开场合的讲话需使用三种官方语言轮流陈词。这种复杂的语言政策是源自历史的教训。比利时过去的经验表明:语言歧视和不平等是爆发社会冲突的最重要原因,如果不能适当回应人民对语言平等的诉求,那么必然导致纷争不断,赋予他们语言权利是解决争端的好方法[3]。
(二)作为联邦制的支撑
比利时的联邦制度建立在语言政策的基础之上。不管是权力机构人员的分配,还是制度运作,都以语言政策作为前提。比如在中央立法机构中的参议院选举,需实行比例代表制度,即从三个文化社团里按人口比例去分配21个议员名额,还要专门根据荷、法语的使用人口数量比例58:41,推选6名荷语和4名法语议员。在政治活动中,比利时奉行少数否定。假设中央提出延后教师退休年龄的议案,但只要荷、法、德语的理事会中有任意一方不同意,这项议案就必须搁置。考虑到语言对立的矛盾,否定任何一个语种的异议都有违公平,必须三方达成共识。此外,布鲁塞尔首都采取共治模式:弗拉芒人和瓦隆人分别建立自己的行政委员会,并按区内荷、法语的人头比例来分配代表名额组成联合行政委员会。在比利时的联邦制度中,无论中央、首都还是各个大区,权力和行政机构的代表选举还有政治活动都会把语言放到首位。国家经立法保护了语言权,再靠其支撑起权力的分配和活动,所以语言对于比利时不仅是文化的载体也是政治的载体。
(三)强调多方合作
19世纪70年代比利时开始认可弗拉芒地区可以在公共事务、中等教育等方面使用荷兰语,这标志着瓦隆人和弗拉芒人的协商开始。他们虽然就语言问题对立和斗争,但是双方又在妥协的态度下力求合作。双方在语言问题上表现出的既争吵又妥协的精神反映出南北人民欲分难离的心理特征[4]。他们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有共同的利益,还在地理位置和经济上互补,这令两个有语言纷争的民族不得不致力于联合。语言政策为弗拉芒人和瓦隆人架起了桥梁,比如代表制度、布鲁塞尔文化联合理事会等即是合作的典范。
三、比利时语言政策的意义
第一,比利时的语言政策使弗拉芒人和瓦隆人的冲突得到控制。这让那些试图用语言搞独立,分裂比利时的弗拉芒右翼势力无话可说。
第二,语言政策大大减少了国家的行政开支。研究表明,如果比利时国内没有现有的语言政策来鼓励各区自理文化相关的财政,中央政府就需要投入大笔花销来调和国内矛盾,比如,荷语社团因发展教育获批拨款,仅为公平起见,中央还必须将等额的拨款给法语、德语社团,不考虑其实际需求[5]。所以,语言政策有利于提高行政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三,语言政策维护了比利时的国际竞争力,还促进了地区在欧盟范围内的外交合作。比利时的地理面积很小,如果由于语言斗争再被分化,其国际竞争力必然下降。相反,多元一体的比利时有着更强的综合实力。由于地区享有文化相关的外交权,加上欧盟的凝聚基金和结构基金在推进跨国性地区交流,弗拉芒和瓦隆实际上可以积极与其他欧盟成员国进行合作。
第四,语言政策不但没有形成离心力,使某个语言团体的归属感提升,反而促进了民众的爱国主义信念。比利时学者Hooghe和Reuchamps (2011)在研究中指出,国内有很大一部分人更认同自己的比利时人身份,而不是弗拉芒人或者瓦隆人,而且他们非常支持保护公民语言权的比利时联邦政府[2]。即使是在语言战里呼声最高的弗拉芒人中,说着荷兰语的年轻人已经不再热衷于斗争,因为目前的语言政策和多元一体的大环境为他们提供了更优越的发展空间。
四、结语
比利时的语言政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是国内特定环境的产物。弗拉芒人和瓦隆人对自己的语言和文化爱护有加,又对追求共同利益一致认同,使得比利时的语言问题重复了一个世纪“争吵——妥协”“妥协——争吵”的历史轨迹[4]。语言政策缓和了他们之间的语言之争,促进语言平等和多元一体的理念深入民心。它体现出了尊重“单独性”和“共同性”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差异至关重要[6]。比利时对语言权利的合法保障在增强凝聚力和推进合作中做了重要贡献,以此为前提,国家的政治制度才得以稳定运行,资源得到合理分配,国家的综合实力获得提升。
参考文献:
[1]余春红,傅荣.从纷争走向多元——一场比利时“语言之争”的质性研究[J].外國语文,2019(4):90-94.
[2] Hooghe,M. & M. Reuchamps.Identities or Good Governance: What Shapes Citizens’Attitudes towards Federalism in Belgium? [EB/OL].[2011-10-01] https://orbi.uliege.be/bitstream/2268/144024/1/Paper_Hooghe%20&%20 Reuchamps.pdf
[3]吴虹瑞.比利时语言权保护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6.
[4]林金水.比利时语言问题与弗拉芒运动[J].世界历史,1993(3):54-61.
[5]Hesse,J.J.& V. Wright,ed. Federalizing Europe? The Costs,Benefits,and Preconditions of Federal Political System [M].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6]唐晓琳.联邦制国家多元语言政策及其评价[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6(4):69-72.
(责任编辑:林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