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人工智能依托于计算机开始应用于各种行业、领域,甚至在音乐创作领域也逐渐崭露头角,表现出极大的优势。本文认为,人工智能中的音乐创作,从本质上讲是基于庞大数据支撑的“数据创作”“数据生产”,是人类从人工分拣、机器生产到智能生成的重大进步;音乐作为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艺术形式,本身具有极其深厚的社会价值,就音乐与社会共同体、对社会个体的意义而言,这种社会价值又表现为“伦理价值”。文章从三则有关人工智能的外文信息出发,分析人工智能兴起的深层社会因素、伦理困惑,并提出如何对待人工智能技术的四个假设,以及合理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人工智能;音乐创作;伦理价值
近年来,由于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语音识别等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形成支撑,人工智能依托于计算机开始应用于各种行业、领域,甚至在音乐等艺术创作领域也逐渐崭露头角,表现出极大的优势。但是,不得不意识到,音乐作为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艺术形式,本身具有极其深厚的社会价值,就音乐与社会共同体、对社会个体的意义而言,这种社会价值又表现为“伦理价值”与“版权价值”。[1]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迅速普及的当下,音乐创作的“伦理及版权”也在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漠视。因此,在这种环境下,重新审视人工智能之于音乐创作,就有了一定的社会学意义和伦理意义。
一、三则外文信息引发的思考
信息一:2017年3月7日,搜狐网科技频道转载了一条《通过AI打造音乐Amper Music获400万美元融资》的新闻。Amper Music是一个通过神经网络提供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的音频类工具软件,可以通过调整情感、曲风、播放时长、节奏、旋律、音频高低以及多项参数,帮助用户快速生成各种音乐素材,并运用于各类影视剧创作中,当作背景音乐、插曲、尾曲等。该公司也向普通用户提供服务,只需输入长度要求、情感诉求、基调类型要求等关键指令,即可生成定制音乐作品。[2]
信息二:2016年,美国安培音乐公司成立“爱娃”公司,利用神经网络实现智能作曲,专门从事古典音乐的创作,为影视、广告、游戏配乐。
信息三:2012年,Jukedeck等创办了音乐科技公司,2015年末,获得剑桥创新基金的200万英镑投资,负责人在接受《纽约时报》的采访时说:“人工智能系统将是未来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12月7日,该公司推出了基于人工智能合成技术的在线音乐创作应用平台,通过设定音乐类型、心情、乐器和节奏等指标,可在10分钟以内自动生成一段时长1分30秒的MP3格式音
乐。[3]
1.人工智能音乐兴起的深层社会因素
第一,视音频大量爆发,而原创音乐供给不足。随着读图和影像时代的来临,手机内存、播放软件、4G、WIFI等技术的迅速普及,各类视音频充斥在社会的各个角落,成为现代人生活的重要需求。而原创音乐的紧缺和匮乏就显现了出来:一方面,影像作品的创作属性决定了离不开音乐作品作为背景或情绪的升华点;另一方面,人工原创音乐具有一定的制作周期,加之好的音乐人奇缺,很难满足庞大市场的需求。因此,就为人工智能音乐创作的悄然兴起,提供了现实可能。
第二,人工智能音乐是降低成本和规避版权的最好途径。根据现有从事人工智能音乐定制服务的公司报价,一首由机器所生产出的音乐文本,价格低廉、周期极短,这就为个体及小公司的影像创作提供了便利,满足了需求。此外,随着人们版权意识的觉醒,版权纠纷、版权诉讼类事件时有发生,世界各国也通过立法等形式严格规范了影像作品中使用著作权人音乐的行为。使用著作权人音乐的经济成本、违法成本显著提高,这一方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客观上助推了人工智能音乐快速进入中小型投資影像作品的可能性。
第三,大数据的高速发展为人工智能音乐的创作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人工智能音乐的创作,从本质上讲是基于庞大数据支撑的“数据创作”“数据生产”,是人类从人工分拣、机器生产到智能生成的重大进步。首先,数据是音乐生成的基础,基于人类喜好的数据可以决定生成音乐的类别;基于所有音乐的数据,可以判断流行趋势;基于音乐元素的提炼和重新组合,可以实现从“无限复制”向“无限创作”的转变。其次,数据是实现对音乐定量分析的基础,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就是通过定量分析法去分析音乐与音乐之间的相似性,并形成音乐声波变化的频率、形状及纹理,这就为人工智能音乐的“风格模仿”“情绪模仿”提供了可能,如谷歌利用数据谱写钢琴曲、索尼模仿巴赫创作出新型乐曲、百度推出“看图作曲”的软件、机器人创作古诗词等等。最后,数据是避免人工智能音乐版权纠纷的基础,人工智能音乐主要是基于数据基础实现了对音乐的“查重”,用机器去寻找类似的艺术感觉,而形式和内容绝不相同,极大地规避了版权纠纷。
2.人工智能音乐创作的伦理困惑
第一,创作主体的异化。音乐创作的主体历来是“以人为本”,“人”是所有音乐创作的主体,古今中外,概莫能外。[4]也正因为音乐艺术创作坚持以“人”为主体的创作根本,才使伟大的艺术作品具备了一种深厚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学依据,彰显着音乐人的博大胸襟和俯视生活的宏大气势,也流露出音乐作品作为“人”的艺术的律动与意义。但是,人工智能音乐作品的出现,显然在试图打破这种既定的现实存在和创作思维,让我们基于技术的视角去重新思考“音乐艺术创作的主体”问题,究竟是“人”,还是“机器”,或者是“人”与“机器”的合体?如果将一首音乐比作一个“孩童”,那么“胎儿”的发育过程就是生命创作的形成状态,也是“胎儿”的本来面目。依循医学及伦理学的综合来看,“胎儿”发育及生长的母体在环境决定“胎儿”健康与否的同时,也决定了其“归属”及“属性”。但是,如果“胎儿”是在生物工程技术的“特殊情境”下发育及生长呢?就会让这个原本极其简单的问题,变得复杂和可怕。深入探讨人工智能音乐创作的问题,就如同上述“胎儿”的问题一样,主体多元、复杂,甚至有一种面对强大技术又无能为力的可怕。
第二,是聆听音乐本身,还是聆听艺术家体验的困惑。人们在欣赏传统音乐的时候,除了感知其优美的旋律以外,更多的是在感知艺术家的创作体验、人生经历和社会认知,这既是音乐作为一种历久弥新的艺术创作形式所附着的“文化基因”,也是音乐作品区别于其他艺术存在的本质所在,更是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国度音乐作品的本质区别。人工智能音乐作品创作,既无“人”作为“创作主体”的存在,也无“物”作为“创作环境”和“时代背景”的存在,仅仅是将音乐作为一种单调的、唯一的旋律加以传播,显然将音乐的创作“窄化”“矮化”“薄化”,是一种“方便快食”“麦当劳肯德基”式的大众快餐文化。5]但现实情况却是,一些人基于降低成本等目的考量,大肆生产、传播人工智能音乐,在商业利益和模式的助推下,也会给普通受众造成“聆听对象”及“聆听主体”的迷惑、困扰,这对音乐创作是有百害而无一益的。
二、处理人工智能音乐伦理困境的四个假设
人工智能音乐作为文化产业领域里的一种技术创新手段,无疑在一个侧面对解决市场需求起到一定作用,但同时也对原创音乐领域造成显性的负面伤害,甚至从长远来看,还深刻影响着人们的伦理认知,破坏了艺术创作领域的伦理秩序,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和道德规范。如何走出人工智能音乐创作的伦理困境,是一个亟待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1.假设一:禁止使用人工智能从事音乐创作
在面对新技术的负面性时,人类往往会陷入“主体控制”和“成果控制”两大“困境”之中,前者是控制使用技术的“人”或“群体”,而后者是控制“技术成果”。人工智能音乐作为在影视产业中兴起的新事物,具有很广阔的市场。影视作品的创作行为受投资主体的影响较大,投资额度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影视作品创作中各单元的资金分配。换言之,一个低成本的影视作品(如微电影或网剧),制片方不可能在音乐创作方面投入巨资。因此,实施“主体控制”和“成果控制”的机械手段,显然不符合市场的需求,应该根据音乐的使用范围建立一个更加科学的缓冲、分区机制,将其分为“商业性空间”“过渡性空间”和“保护性空间”,并建立相应的规约机制,妥善减少人工智能音乐创作对音乐产业的伤害。(如下表所示)
如上表所示,对待新技术环境下出现的新事物,既应“有所限”,也应“有所不限”,既充分考虑到人工智能音乐作为市场需求存在的商业价值,又应考虑到音乐创作作为民族及艺术存在的宝贵价值。
2.假设二:改变人工智能技术在音乐创作中的使用方向
当前,人们反思的人工智能技术的伦理问题,主要集中在直接生成音乐作品这个“伦理点”上,并未完全否定“人工智能”作为先进技术在音乐产业中的合理使用。因此,改变人工智能技术在音乐创作中的使用方向和应用目标,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第一,将人工智能的使用限制在“旋律识别”的范围。传统的人工识别旋律一方面需要很强的基本功,另一方面在面对复杂的旋律识别时还需要海量的积累作为支撑,而这一切交由“人工智能”就变得十分便捷。因此,人工智能运用于数字音乐的旋律识别领域,将会对人类进行音乐创作和研究产生巨大的影响。第二,帮助人类判断流行趋势。当前,在流行音乐创作领域,准确把握用户习惯,尤其是预测未来趋势方面,除了依据艺术家的审美以外,更需要让“数据说话”,而此时“人工智能”无疑能发挥重要作用。第三,帮助人类梳理音乐创作的“进化树”。音乐的“进化树”在音乐风格和音乐流派趋势研究中十分重要,传统的人工分拣,往往存在许多局限和出现许多误差,使用人工智能描绘音乐的“进化树”[6],清晰、明了、准确、生动,极大促进了音乐学者对音乐发展历程的研究。第四,准确把握音乐情绪和进行音乐治疗。音乐显然具有烘托情绪、气氛的功能,而如何准确搭建曲调与不同情绪之间的关系,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借助穿戴设备获取不同個体的语言、心率、面部表情、细微动作、心理体征等数据来识别人的情绪,将各类曲调、音乐的微小单元标注上心情、情绪的注脚。
3.假设三:开发新的技术去对抗或抵消“人工智能技术”负面性
人类在实践的过程中,常常采用新技术的运用去抵消传统技术运用所产生的负面性,如塑料包装袋的“不环保”正在被一些“更环保”的材质所取代,但“更环保”的材质会否产生新的暂不为人所知的污染,仍然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就如同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倘若人类采用新的技术去对抗这种技术,可能产生以下效果:其一,加速新型技术的反对抗,对音乐产业、版权领域未必是幸事;其二,加速创作类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低层次、重复性作品大量涌现;其三,加速音乐作品的数据化程度,将音乐作品改造为新型的“数据化”产物;其四,引发商人的灵敏嗅觉,加速不良资本的介入和逐利。因此,对于文化创作领域的技术现象,决不能机械性运用“新型技术”去对抗和消解。
4.假设四:人类自我改变接受人工智能音乐的全部
新技术的发展产生了许多新鲜事物,有些事物能为人类所接纳,但有些事物从始至终仍然在遭受人类的诟病,如试管婴儿、转基因,以及干细胞工程在生殖生育或器官移植领域的运用。音乐作为植根于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精神文化产物,不同的音乐又在一定程度上孕育、生成不同的伦理价值,是社会关系、人际关系、人类理想的一种价值体现与追求,是调节人类精神、形成文化交流互融的重要手段。如果简单地将其机器化、数据化,不仅背离了音乐本身,也会遭到绝大部分热爱艺术的人唾弃。人类不会全盘接受人工智能音乐所带来的“数据化商品”,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三、结论及相关政策启示
人工智能技术在近几年取得了飞速发展,甚至开始进入音乐创作等艺术性修养极强的领域,对传统的艺术创作方法及思维造成了很大影响,甚至让许多人产生了诸多困惑。尽快认清人工智能技术可能给音乐创作领域的伦理秩序带来的恶意冲击,尽量理清技术创新管理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建立与之配套的对策机制,是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
1.建立“责任分担”机制
人工智能音乐的生成是取决于多组织、多部门合作的结果,比如数据的提供方、技术的提供方、中介机构和使用者等等。谁应该为可能出现的负面性问题负责,这就需要采取责任分担的解决途径,让所有参与到智能音乐创作环节中的人或组织分担责任,一个新的平衡技术制造者、销售者和最终使用者的责任分担机制会逐渐形成。
2.建立“可追溯”机制
对人工智能音乐技术的伦理与版权监管,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建立“可追溯”机制,将技术运用的全过程纳入监管之下。一方面,“可追溯”机制的建立,可以帮助人类更加清晰地了解人工智能在创作中的“数据组合原理”,以便进行必要的修正;另一方面,完善的“可追溯”机制的建立,也可以为今后启动伦理调查、法律追责等活动提供依据。
3.建立“文化治理”机制
人工智能音乐创作的核心是如何构建人机关系的格局问题,这就会涉及文化治理机制的构建问题。面对扑面而来的技术创新,如何利用现代文明和传统文化等文化因素,建立与之适应的社会公共利益、道德行为准则、严谨诚实学风等道德规范与行为守则要求,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本文系四川省2019年高等学校省级“课程思政”项目阶段性成果,同时系成都大学第一批“课程思政”校级示范课程项目《新媒体概论》建设阶段性成果(课程内容资源)。
注释:
[1]刘彤.“版权蟑螂”式维权:“视觉中国”系列网络事件反思[J].传媒,2019(23):87-89.
[2]李禾子.宋子轩.安西西. 人工智能创作音乐靠谱吗?这家公司已经开始赚钱了[EB/OL]. http://www.sohu.com/a/125998449_109401.
[3]李王婷. 东北民歌三个审美主体的方向研究[D]. 哈尔滨: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6.
[4]Jerrusalem. 用算法绘制音乐创作的“进化树”[EB/OL]. https://www.guokr.com/ article/438950/.
[5]刘彤,曹典.影像传播视阈下的传统文化“传播价值”研究[J].当代电视,2019(06):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