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留养亲制度的现代借鉴

2020-09-10 07:53张婷婷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可行性背景

摘要:存留养亲制度本质上作为一种特殊的缓刑制度,在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今天有着现实的需要意义,同样的有着弘扬孝道精神、感化改造罪犯、完善我国刑罚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发展意义。当然,孝道深入人心,为其提供思想基础。我们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缓刑制度,适当变通刑罚的执行方式,推进社区矫正和假释制度的适用,构建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体系,使存留养亲在现代适用。

关键词:存留养亲;背景;可行性;现代适用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内涵

北魏时期的《北魏律》正式明文规定“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制度由此正式产生。我国古代所谓的“存留养亲”制度,就是如果被判处徒刑、流刑、死刑的犯罪分子的父母或者祖父母年迈,生活需人照顾,而又没有除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成年子孙和近亲属来赡养老人,罪犯一旦被执行刑罚,家中老人的生活就得不到保障,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违背儒家的伦理道德,基于这种考虑,国家允许这种罪犯的刑罚不先执行,可在家中抚养老人,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所判的刑罚或者改判。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现实意义

孝道精神是我国儒家文化的核心和精髓,在我国古代存续了几千年的历史,对人民群众的影响极为深远,即便是几千年后的现代社会,孝文化仍然深深的刻在中国人民的心中,仍然是国人的精神共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群众一份子的罪犯也在其中。所以,存留养亲不仅能够弘扬孝道精神,还可以使犯罪分子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感受到社会和家庭的温暖。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推动伟大“中国梦”的实现。

三、存留养亲制度在我国现代社会的可行性

(一)思想基础:家庭及孝文化的延续

自古以来,我国人民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都强调家庭和亲情的重要性,这一切都可以从中秋和过年家人必须团聚在一起可以看出来,自然的,家庭观念和亲情对犯罪分子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研究表明,对于绝大多数的犯罪分子而言家庭、亲人、亲情是他们心中最柔软的一部分,也是最能触动他们的地方。家庭观念、亲情和孝文化是存留养亲制度存在的基础,而家庭观念、亲情、孝文化在现代社会的人民群众心中占着很重的分量,相应的这就为存留养亲制度在现代的适用打下思想基础。

(二)复兴儒家文化的政策需要

近年来,我国一直强调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提倡“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那么这里的“法”就是我国的各项法律文件和法律制度,“德”就是我国的各种道德观念。我国的道德观念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儒家文化,儒家文化在我国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不论在古代还是现代都对人民群众影响深远,影响着人们的一举一动,言行举止。我国为了更好的复兴、弘扬儒家文化,就要把儒家文化融入到我国的各项具体政策中去,存留养亲制度就是我国典型的体现儒家文化的制度,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家中有老幼需要照顧的犯罪分子而言,既能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减轻社会和国家财政的压力,还能给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认识自己错误的机会,从而做到复兴、弘扬我国优秀的儒家文化。

(三)符合人文主义的历史潮流

以人为本是“人文主义”的核心,要求不论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都要以人民群众为主,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当今世界各国都在强调“人文主义”,这是现代社会的主流。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更要注重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把人民放在首要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同样的,存留养亲制度的发展、起源和变革都是为了保护那些有需要的人民,都在体现着“以人文本”的人文关怀,可以推动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国文化强国的建设。

四、存留养亲制度现代适用方式

(一)进一步完善缓刑制度

存留养亲制度本质上是缓刑的一种,如果犯罪分子有老幼需要照顾,且无亲友可以替犯罪分子赡养老人的情况下,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程度低,没有再犯罪的现实危险,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适用缓刑。这样犯罪分子不仅能够照顾家中老幼,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还能减轻社会和国家财政的负担,让犯罪分子在家人的帮助和感化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适当变通刑罚的执行方式

那么对于那些犯罪情节严重,危险程度较高的犯罪分子来说,缓刑对于他们来说不能适用,但我们可以适当地变通对其的刑罚的执行方式,使犯罪分子在得到惩罚的同时,还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亲人的关心、社会的善意和国家对他们的重视,让犯罪分子发自内心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重新做人。那么我们可以采取什么方式呢,笔者在此提出以下设想:就近关押;简化家人探监的手续;增加家人探监的时间和次数;如果家里有重要事情的话,允许犯罪分子回家等。

(三)推进社区矫正和假释制度的适用,构建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体系

对于家中有老人需要照顾且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应尽量适用社区矫正制度,使其在社会和家庭亲人的关怀帮助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努力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和危险性较高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监狱里参加劳动教育改造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监狱服刑和劳动改造期间,表现良好,积极改造,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假释制度,对此类犯罪分子制定一定时期的考验期,使其提早释放,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但是其如果在假释期内再次犯罪的话,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就需要再次回到监狱,去参加劳动改造。另外,根据罪犯的家庭等实际情况和罪犯的改造态度和情况,适当地适用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符合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的要求,更加具有人性化。但是,因为非监禁使得广大人民群众与罪犯直接接触,所以在适用时要充分考虑罪犯的自身状况,特别是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谨慎适用。

五、结语

在现代化法制建设的今天,我们不仅要吸收外国的先进理念,也要从我国辉煌的法制史中汲取营养,存留养亲制度就是很好一个例子。我们要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先进的法律制度,完善我国法律,创造良好社会秩序与氛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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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薛德枢,宋伟.简析存留养亲制度及其当代借鉴意义[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17(3):43-46.

作者简介:

张婷婷(1997-),女,汉族,甘肃庆阳人,西北政法大学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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