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清时期,祖茔在华北宗族的宗族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并不是所有族人去世后都可以葬入祖茔。宗族男性成婚生子者可葬入祖茔,无嗣者部分宗族不允许归葬祖茔,只能与族中未婚而亡者一并葬入宗族规定的葬地。女性宗族成员中,妻子无论原配、继配均可与夫合葬于祖茔,妾则只有生子者可附葬于夫。在室女与未婚而亡男性相同。严重违法乱纪或违背公序良俗者亦不被允许归葬祖茔。宗族对族人归葬祖茔资格的认定涉及到血缘、宗属、礼法以及国法和社会习俗等多方因素。
【关键词】 明清时期;华北宗族;归葬祖茔资格
【中图分类号】K8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0)13-0078-02
祖茔,即宗族共有的公共茔地,宗族族人去世之后的归葬之处,在华北宗族的宗族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来祖茔作为全族公产,理论上宗族后代均有葬入祖茔的资格,但是祖茔作为华北宗族的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祭祖场所,葬入祖茔就意味着拥有受子孙祭祀的权利,所以,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宗族成员都能在祖茔占有一席之地。各地各宗族对葬入祖茔的族人资格的认定不尽相同,笔者以搜集到的清明时期华北宗族族谱为主要依据,对华北宗族归葬祖茔的族人资格进行讨论和分析,不当之处,还请各位方家批评指正。
一、男性宗族成员
宗族男性成员,只要成年并且已经结婚生子就具备死后葬入祖茔的资格,在这一点上各宗族的做法几乎没有区别。
已成婚但没有男性后代者,宗族的做法则不完全相同。部分宗族允许他们在墓穴区按照昭穆次序葬入,如《定兴鹿氏二续谱》中七世久光、十一世悦心、十四世师祖、显祖等都没有男性后代,但也正常葬入祖茔。博野蒋氏的做法与定兴鹿氏相同(见《(河北博野)蒋氏宗谱八卷》)。但有的宗族无嗣则不入祖茔,而是葬在特定的坟地,如《(山东即墨)杨氏家乘不分卷·丘墓》记载:“松树茔在官庄庄之西里许,卒而无嗣者,夭亡者,妾无出者,女子未适人者并葬于此。”或者虽然葬入了祖茔,但是却不在正常的墓穴区范围内,而是在祖茔的边角部位划出一个特定区域,如《(山东)高密李氏家谱四卷·卷首·老墓田图》:“教授祖神路西,族人呼‘女冈’,附葬族中不嗣及男未婚女未字者。”是否留有后代,在部分宗族成为了能否葬入祖茔的条件之一。
未婚而亡者又分两种情况,一种为幼年夭亡,另一种则是年长去世。对于前者,几乎所有宗族都不允许其按照昭穆排序正常葬入祖茔,具体做法与前文提到的无嗣者相类似:一部分宗族将其安葬在祖茔范围内,但不是正常墓葬区、也不按昭穆排序,如宛平王氏、定兴鹿氏的墓图中均有为未成年男女划出的特定墓葬范围,一般处于祖茔的西北角或东北角;前文提到的高密李氏“教授祖神路西”也是这种情况;另一部分宗族则另外建茔地安葬夭亡者,如博野蒋氏立“北茔”、即墨杨氏立松树茔等安葬此类族人。而去世时已经成年的男子,能否葬入祖茔则取决于其是否结冥婚、过继嗣子,也就是完成形式上的已婚、有嗣。若是,则可以正常葬入祖茔,与其他兄弟同等待遇;否则,只能按照安葬幼年夭折者的做法安葬。如博野蒋氏宗谱中记载的九世潆波,于16岁亡故,其生前并未成婚,但去世后与定州东亭村张氏已故之女结冥婚,并过继了侄子世勋,因此得葬城东村南新茔(《(河北博野)蒋氏宗谱八卷·四世分支金声后裔谱》);十世之蒲,与瀠波情况相同,葬蠡村北新茔(《(河北博野)蒋氏宗谱八卷·六世分支晋卜后裔谱》);十世光训,卒年19,虽未婚但过继了嗣子,葬城东村东新茔(《(河北博野)蒋氏宗谱八卷·六世分支蔚若后裔谱》),以上三人都葬入了祖茔,且按昭穆排序,与其他族人相同。其余未婚而亡者9人(未结冥婚、过继嗣子),几乎都未能葬入祖茔:葬北茔者5人,单独埋葬者3人,仅有1人附葬父茔。宛平查氏的做法与蒋氏相同,据《宛平查氏支谱八卷首一卷末一卷》卷2《传·贞节李太君传略》记载:“尧丞公之殁也,以未成年葬之茔外,太君(尧丞公生前与其订婚,但未及成婚而亡。笔者注)请于先曾祖母曰,夫葬茔外谓其殇也,今有妇矣,请改葬。遂改葬于祖茔之次。”
男性无嗣或未婚而亡者,之所以会被区别对待,应该是因为当时人认为他们未能为宗族的延续、壮大做出贡献。在传统社会,男性子嗣才能延续宗族血脉,宗族能否发展壮大也取决于男性子嗣的数量和成就,所以没有子嗣者会被宗族排斥。另一方面,所有祖先的祭祀和供奉需要男性继承人来完成,所有无子者不仅没有为宗族增加供奉者,他们自身亦无人供奉,还间接导致参与祖先祭祀的后代减少,因此宗族也剥夺了他们享受后代祭祀的权利。鉴于此,部分无嗣或未婚而亡者的亲属会采取折中的办法,即为其过继嗣子,来使其满足葬入祖茔的条件。毕竟当时人多追求父子兄弟生则同居,死葬同茔,不能与父兄一同葬入祖茔且没有后代祭祀,令当时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也是基于相同的原因,一部分相对宽容的宗族,会因无子者已成人、成婚而不忍将其抛弃,这更多的体现了礼法之外的人情因素。
还要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出继外姓亲属、改嗣他人者。明清时期无子者过继多发生在同宗之间,按照血缘远近选择嗣子,当时的法律也倾向于此。也就是说,嗣子与嗣父是同一个姓氏。但总有人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选择出继于外姓。这类情况下,嗣子改变了自己本来的姓氏,也就放弃了自己的宗族,不再祭祀原来的祖先,所以在其去世后也不应该获得原宗族后代的祭祀,就更不可能允许其死后葬入祖茔了。如《(山东)嶧县武氏族谱四卷·武氏族约》规定:“如其贪财贪妻,改姓嗣人者,死不得入林。”但是,出继者在其承嗣的宗族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很多宗族对过继来的外姓子,生前不许其上族谱、死后不许其入祖坟,盖因其非我祖先血脉,恐其乱宗。
二、宗族女性成员
宗族女性成员一般包括男性成员的配偶(含妻与妾)和在室女。
配偶中,原配、继配基本都与夫合葬,只要其夫能葬入祖茔,她们即可葬入祖茔,有没有生育子女都没有影响。但是妾只能在实现了一定的条件后才能葬入祖茔,这个条件主要是生育子女。一般来说,没有生育子女的妾去世后无法归葬祖茔,或者无法与其丈夫一起葬在祖茔的墓葬区。如上文中提到的即墨杨氏专门立“松树茔”来安葬未生育的妾;定兴鹿氏的墓图中,在墓葬区之外标出了妾葬区域,虽然墓图中并没有注明是未生育妾的葬处,但已生育子女的妾按家谱记载死后都附葬于夫,由此推断,这个特定区域安葬的应为未生育子女之妾。博野蒋氏家谱中共记载八名未生育妾,葬于北茔的有七个,而有子妾均未注明葬处,应是附葬于夫。
在室女即待字闺中的未嫁之女。明清时期是夫权社会,女子虽然受娘家抚养、教育,一生荣辱却系于夫、子,女性只能因夫、子获得诰封就是鲜明例证;其婚后生养死葬均在夫家,所以女子嫁去夫家被称为“归”,在娘家反而像寄居。而未嫁之女去世之后无夫家可葬,只能由母家安排葬处,但她们又不可能如男性成员一样按昭穆排序在祖茔找到自己的位置,就只能与夭亡男性、未生育妾等一起葬入特定区域。从宗族的视角来看,他们都是未能为宗族做出贡献者因而不能享有祭祀,但同为血脉相连或家庭成员,从情感上不能使其无所葬,所以只能在祖茔的正常墓穴范围之外或茔域之外,划定一个区域进行安葬。
由此可见,宗族女性葬入祖茔的资格,主要体现了礼法的原则。礼法区分了妻妾的不同待遇,《说文解字》解释说:“妻,妇与夫齐也。”“执事,妻职也。”在明清时期,妻虽从属于夫,不能完全与夫“齐”,但妻确实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地位。妻负责主内,辅助丈夫,教养(丈夫的)子女,赡养公婆,因此,其是否能葬入祖茔,仅取决于其夫能否葬入祖茔,与其是否生子无关。而妾并没有“执事”的权利和义务,在家庭生活上与妻地位不平等,宗族对其的认可集中于其是否生子,是否从延续的角度有功于宗族,因此这也成了妾能否葬入祖茔的唯一标准。生育了男性后代的妾,为宗族的繁衍和壮大做出了贡献,所以才能不受“妾”的名分的限制,在其去世后作为丈夫的附属品(附葬)得以葬入祖茔,否则只能与族中夭亡者、未婚或无嗣者一起葬入宗族划定的特定区域。而女性应归于夫家的观念,使得未婚而亡的女性难以葬入娘家祖茔。
三、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者
如果族人不遵守法律或社会公德,使祖先蒙羞,也会受到“不许葬入祖茔”的处罚,如前文提到的山东峄县武氏的族約,就明确规定:“凡吾族人或有叛国逆亲、反宗废祀、窝方为匪、不谨闺人者,有一于此,不得入林列谱,以昭烱戒。”其实就是将该族人逐出宗族的表示。
对于违法乱纪及道德败坏者,宗族剥夺其葬入祖茔的资格,一方面是为了警示其他族人,因为在相信灵魂不灭的明清时期,成为孤魂野鬼,无法享受后人香火祭祀显然是非常凄凉可怕的,这是一个严厉的惩罚。这就告诉族人,如果他们言行不谨慎,可能就无法凭借与生俱来的血缘与宗属关系在死后葬入祖茔,永享祭祀。另一方面族人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已经损害了祖宗的荣誉和颜面,将其驱逐出宗族既是惩罚,也是为了杜绝其可能给祖宗、宗族带来的更大的危害,比如因其罪恶巨大而引发的抄家灭族。这样的做法,既是教化的手段,也有规避风险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宗族对于葬入祖茔族人的认定和选择,综合考虑了血缘、宗属、礼法以及国法和社会习俗。成年已婚有子男性均可葬入祖茔,已婚无嗣者仅在部分宗族可葬入祖茔,未婚而亡者无论男女均无法葬入祖茔。妻无论生子与否,只要丈夫能入祖茔,即可与夫合葬于祖茔,妾则必须依靠生子才能有此待遇。出嗣异姓者、异姓承嗣者亦无法葬入祖茔。同时,严重的违法乱纪和破坏公序良俗者也会被祖茔拒之门外。宗族通过对族人归葬祖茔的资格认定,鼓励族人为宗族的发展、延续、壮大做出积极贡献,同时约束族人的行为,使其不敢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
作者简介:
刘巧莉,历史学博士,吉林化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明清史、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