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包括“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互联网营销师”“在线学习服务师”等在内的9个新职业,而其中引起广泛关注的是“互联网营销师”职业下设的“直播销售员”工种。自此,从事直播带货工作的薇娅、李佳琦等主播,有了官方的职业称谓,即“直播销售员”。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多样化的创业就业模式。据相关报道,在商品市场领域,随着短视频、直播带货等网络营销行业的兴起,覆盖用户规模在8亿以上,互联网营销从业人员数量以每月8.8%的速度快速增长。然而,直播销售员在直播带货时,也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不得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在2020年“双11”购物节即将来临之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11月5日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从行政监管的角度规范引导网络直播营销行为。
因此,本文从检察官的角度,梳理了直播带货的刑事法律风险,支持直播销售员合规创业就业,助力直播营销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一、假冒商品卖不得
【典型案例】
日前,上海破获首例网红直播带货售假案。2020年8月28日下午,女主播廖某正对着镜头试穿各类女装,数以万计的粉丝正在围观,而后廖某被警察当场从镜头前带走。原来,廖某及其团伙成员,利用“网红主播直播带货”形式销售多个奢侈品牌的箱包、服饰等商品,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据2020年10月16日的公开报道,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0余名,其中41人已被依法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释法】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该章节的罪名重在对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权益的保护。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只要具备三种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此外,售假行为还可能同时触犯销售伪劣商品相关罪名,主刑最高可达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二、专卖商品需谨慎
【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于2016年3月至10月间,在未经批准或检验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东城区某地,由李某通过某网络直播平台对“纯中药减肥胶囊”进行宣传,将“纯中药减肥胶囊”分装以后以每瓶1 9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按照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涉案的“纯中药减肥胶囊”应依法按假药论处。最终,被告人李某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释法】
我国法律法规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烟草等实行特许经营或以专卖许可经营的方式进行监管,未经许可的,不得擅自经营,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销售上述物品的,根据销售物品的种类不同,除了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还可能触犯相应的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罪名,最高主刑可达死刑。
三、美妆用品需把关
【典型案例】
2014年9月至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某从他处购进祛痘美白万能膏,伙同他人在明知该产品含有氯霉素且成分不符合标签标注的情况下,仍通过自己开设的淘宝店、微信号以网上销售的方式銷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达14万余元,未销售的产品货值达15万余元。购买者使用后出现激素依赖性皮炎、脂溢性皮炎等皮肤症状。最终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释法】
护肤、美妆等产品已经成为网络直播带货的主要商品类型之一,然而“护肤不成反被毁容”的情况并不少见。我国法律对保障化妆用品安全做出了特别的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专设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该罪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竞合关系,实践中从一重罪论处。
【检察官提示】
在法律人看来,“经营有道”不仅是指有经营策略和技巧,从而获得良好的经营成果,而且应当以合法的途径经营,才能持续扩大经营成果。网络直播带货这种新兴营销方式的加入,使刚刚过去的这个“双11”购物节更“嗨”,但直播销售员务必要知晓直播带货的法律风险,以免“嗨”完之后深受其“害”。
(作者孙菲任职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